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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1 年簡字第 7 號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7號原 告 許滋本上列原告與彰化縣衛生局間因違反彰化縣加水站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彰衛食字第0000000000號裁處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原告僅繳納300元,尚欠1,700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淑琴

裁判日期:2012-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