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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26 號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26號原 告 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因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裁判日期:2014-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