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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簡字第 32 號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32號原 告 張雪嬌被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卓伯源 (縣長)訴訟代理人 施宜伶上列當事人間租金補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十三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該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32條亦有準用。

二、本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尚未調查,自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另查,原告起訴狀之聲明僅求為撤銷原處分(被告機關103年2 月7日府工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訴願決定(內政部台內訴字第0000000000號),然依其於本院審理時就原因事實所為陳述,足認另有請求判命被告機關作成租金補貼之處分,核係一求為「命被告機關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屬行政訴訟法第5條第2項訴訟類型之範疇,非原起訴聲明所能含括,爰命原告應另行具狀補呈「希望被告機關作成如何給付租金補貼之處分」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裁判案由:租金補貼
裁判日期:2014-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