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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15 號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15號原 告 張維勳上列原告與被告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間健保罰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4項準用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裁判案由:健保罰鍰
裁判日期: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