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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4 年簡字第 27 號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字第27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曾人和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彰化縣政府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04年9月30日本院104年度簡字第2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1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