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8號原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莫又銘訴訟代理人 張慶益
郭俊佑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吳倫吉間償還薪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