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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18 號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18號原 告 陸軍馬祖防衛指揮部法定代理人 莫又銘訴訟代理人 張慶益

郭俊佑被 告 吳倫吉上列當事人間因償還薪餉事件,中華民國105 年8 月30日本院

105 年度簡字第1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日期欄「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218 條規定,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美敏

裁判案由:償還薪餉
裁判日期:2016-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