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簡更(一)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原 告 劉永國被 告 芬園鄉公所代 表 人 洪慶章訴訟代理人 洪麗君

李麗華上列當事人間涉訟輔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6年7月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本次庭期通知楊舜權、許麗玉作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嘉賢

裁判案由:涉訟輔助
裁判日期:2017-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