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原 告 劉永國被 告 芬園鄉公所代 表 人 洪慶章訴訟代理人 洪麗君
李麗華上列當事人間涉訟輔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6年8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本次庭期通知陳育進作證。被告並應說明,本件如應核給原告律師報酬,最高額為多少,其計算之方式、依據為何,並檢附資料供本院參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