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全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吳崇儀訴訟代理人 張良銘律師被 告 彰化縣政府代 表 人 王惠美訴訟代理人 林珮茹
吳宛珍高瑞瑩上列當事人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本件訂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此並為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所準用。
二、本院前以本件需以原告是否需給付訴外人詹正煥職業災害補償費等為準據,而該案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重勞上字第6號判決,有前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認為已無停止訴訟之必要,應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