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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16 號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6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防空警衛群法定代理人 朱勉銘訴訟代理人 陳俊成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應騰緯間償還薪餉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並應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 份以供送達被告,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裁判案由:償還薪餉
裁判日期:2018-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