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18號原 告 吳東敏被 告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石發基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游倩如上列當事人間農保喪葬津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茲指定民國107年8月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被告應提出106年5月23日保農承字第10660078070號函送達原告之回證,並說明「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0年7月26日農輔字第1000146278號書函復二崙鄉農會」與本件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