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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24 號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24號原 告 邱張鶴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員林地政事務所間給付差額地價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並應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 份以供送達被告,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裁判案由:給付差額地價
裁判日期:2018-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