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38號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四旅代 表 人 楊建基訴訟代理人 孟上智
許博喻莊曜瑋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許鉅宜間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以供送達被告,與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