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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7 年簡字第 41 號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字第41號原 告 莊富眉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因違反菸酒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裁判案由:違反菸酒管理法
裁判日期:201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