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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 號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防空警衛群代 表 人 朱勉銘訴訟代理人 孫彙明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應騰緯、應耀德間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以供送達被告,與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 條第1 項之規定不符,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2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裁判日期:2019-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