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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10 號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10號上 訴 人 國立員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代 表 人 林玉芬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國青年救國團間追繳溢領退離給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6 日本院108 年度簡字第10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然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裁判日期:2019-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