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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8 年簡字第 26 號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6號原 告 海軍一六八艦隊代 表 人 張獻瑞訴訟代理人 陳湘菱

林盟富蘇耿德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劉厚志間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顧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依限補繳。

二、原告起訴時未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以供送達被告,與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2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裁判日期:2019-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