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23號原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五旅代 表 人 劉俊傑訴訟代理人 王智彥被 告 黃建福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薪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爭訟概要:被告原係服役於原告(按原告於民國96年7 月1 日改銜為空軍防空砲兵第九五二旅,於101 年2 月16日更銜為空軍防空砲兵第一四一群,於106 年9 月1 日再更銜為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五旅)之常備兵,被告經核定於101 年2 月20日0時服役期滿退伍生效。嗣原告發現被告在職月數比例不符,有溢領100 年度年終工作獎金新臺幣(下同)8,287 元,經原告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繳回上揭溢領之款項,被告迄未繳回,原告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二、原告主張及聲明:㈠被告因義務役服役期滿,經原告核定被告於101 年2 月20日
退伍,惟經國防部空軍司令部計算,被告有溢領100 年度年終工作獎金(起訴狀誤載為薪餉)總計8,287 元,業經原告於107 年3 月31日以存證信函通知繳納。
㈡被告無受領該筆8,287 元年終工作獎金之法源依據,係無法
律上之原因而受有利益,已構成公法上之不當得利,爰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並自原告催告返還翌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㈢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287 元整,及自107 年3 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㈠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
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3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次按「(第1 項)公法上之請求權,於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於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十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2 項)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第3 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亦有明定。
㈡經查,被告經原告核定於101 年2 月20日0 時服役期滿退伍
生效,後經計算發現被告因在職月數比例不符,有溢領100年度年終工作獎金8,287 元等情,有原告提出之空軍防空砲兵第九五二旅101 年1 月7 日空二旅人字第1010000073號令、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常備兵退伍人員名冊、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101 年7 月9 日空防人行字第1010006319號令、溢領年終工作、考績獎金管制名冊、107 年3 月31日郵局存證信函在卷可稽,固堪認定。惟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返還100 年度溢領年終工作獎金之公法上請求權,應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1 項前段所定之5 年時效期間,並自原告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依上開空軍防空砲兵指揮部101 年7 月9 日令所附溢領年終工作、考績獎金管制名冊之記載及卷附107 年
3 月31日郵局存證信函可知,被告係於101 年1 月間,溢領
100 年度年終工作獎金,則原告對於被告溢領之100 年度年終工作獎金,本得於核發之日起,行使請求返還溢領款項之公法上權利,然原告卻遲至108 年9 月20日始依公法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向本院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見起訴狀上所蓋本院收狀章),顯已逾5 年之請求權時效,依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2 項之規定,其公法上之請求權已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且無待被告抗辯,本院應依職權調查有無消滅時效完成之情事。至原告雖曾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繳回上開溢領款項,然存證信函僅係原告催告被告履行之通知,並非行政程序法第131 條第3 項所定得中斷時效之行政處分,故本件亦不因原告曾以存證信函向被告催繳而發生中斷時效之效力。
㈢綜上所述,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287 元
,及自107 年3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依原告所訴之事實,該公法上之債權已因罹於時效而致請求權消滅,其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㈣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述之必要,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6 條、第
107 條第3 項、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