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石艾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雖提出民國107年8月15日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影本1紙,惟該表係於107年所製,聲請人108年是否符合低收入戶資格,應重新審查,故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案之審查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