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簡再字第 2 號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再字第2號再審原告 國立員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代 表 人 林玉芬被 告 中國青年救國團代 表 人 吳清基上列再審原告國立員林高級農工職業學校因與再審被告中國青年救國團間之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事件,再審原告向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審以再審原告對於108年度簡上字第36號判決確定判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所定事由所提起再審之訴,應專屬為判決之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即本院行政訴訟庭所管轄,遂就此部分以該院108年度簡上再字第14號裁定移送於本院行政訴訟庭。而按再審之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1項、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則因上開移送一審管轄部分,未據再審原告繳納再審裁判費,致有程序上之欠缺,茲限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正繳納,即駁回本件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裁判日期:2020-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