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4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六六旅代 表 人 劉爾榮訴訟代理人兼人 賴誌祥訴訟代理人 伍芳儀
陳俊瑋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侯信宇間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