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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3 號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13號原 告 海軍一九二艦隊代 表 人 賀紘璿訴訟代理人 余竣翔

陳尚偉張貝君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佑瑋、陳月照有關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裁判日期:2020-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