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44號原 告 陸軍裝甲第五八六旅代 表 人 陳宏詩訴訟代理人 洪志祥
陳宥彤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浡鐘間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