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監簡字第8號原告繼承人 洪胡撰被 告 法務部○○○○○○○代 表 人 張惠郎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假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洪胡撰為原告洪淵清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176及178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上揭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洪淵清於民國110年4月5日死亡,其與被告間撤銷假釋事件,依法當然停止,茲經本院查明洪胡撰為原告洪淵清之繼承人,亦未拋棄繼承,有卷存戶籍資料、查詢表各1份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應由繼承人洪胡撰聲明承受訴訟,然繼承人並未聲明承受訴訟,故繼承人洪胡撰應為原告洪淵清之承受訴訟人並即與被告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 、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