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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0 年簡字第 18 號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18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戰鬥支援大隊代 表 人 顏呈儒訴訟代理人 李麗子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當易

裁判日期:2021-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