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簡字第21號原 告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代 表 人 劉協慶訴訟代理人 謝坤展
程詒文林季萱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江鎰誠、江玫菁間有關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