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23號原 告 莊福郎上列原告因違反畜牧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有下列不合程式情形,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二、本件原告因違反畜牧法提起行政訴訟,僅提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農訴字第1100709237號函影本1紙,然未提出該函檢送之訴願決定書,原告應補提之。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