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5號原 告 林安派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上列原告因採取土石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字第35號原 告 林安派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上列原告因採取土石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旻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