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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1 年簡字第 30 號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0號原 告 長慶浮彫印花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施雪卿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下同)40萬元以下者。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40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40萬元以下者。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五、關於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行政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亦有明文。復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末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之事件,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04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二、另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行政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行政訴訟法第105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

三、依起訴狀所載,原告係因不服彰化縣政府民國111年5月23日府授環空字第1110187673號執行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裁處書(下稱原處分),經提起訴願後,仍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11年8月24日環署訴字第1110046458號訴願駁回決定,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而原處分之裁罰內容為「㈠罰鍰新臺幣10萬元整。㈡請於期限屆滿前提報M01操作許可異動或相關改善證明文件向本縣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否則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視為未完成改善,將依同法第62條第1項規定按次處罰。限改日期:111年8月16日(下稱限期改善)。㈢處環境講習2小時整。」。原告雖於起訴狀訴之聲明欄一記載「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而有訴請將原處分之全部(包括罰鍰、限期改善、環境講習)撤銷之意,惟又於起訴狀第3頁第4至7行記載「......以111年5月23日府授環空字第1110187673號書函附裁處書(字號:00-000-000000)裁處『新臺幣(下同)10萬元罰鍰』(下稱原處分,甲證1)。原告不服......」、第8頁第4至5行記載「......才用稽查之方式對原告裁罰『10萬元』,原告對於此種行政行為方式自難甘服。

」,似又僅就原處分有關「罰鍰」部分不服,本院實無從確知原告之真意,而原告此部分真意,涉及訴訟程序之適用及管轄法院之認定(原告如就罰鍰、限期改善、環境講習之處分均不服,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如僅就罰鍰部分不服,則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由本院管轄),請原告確認本案起訴範圍為何。又倘原告僅就原處分有關罰鍰部分不服,請併予將訴之聲明欄一更正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關於罰鍰之部分均撤銷」。

四、末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又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繳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2項、第10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經查,本件未據原告預納裁判費,原告既經本院為前述闡明,應自行斟酌補正上開事項,如僅就原處分之罰鍰部分不服,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如就原處分之全部(包含罰鍰、限期改善、環境講習)不服,即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且本件將移送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故就上開起訴訴訟標的範圍為何?請原告究明後擇一情形遵期補繳裁判費。

五、原告既有上述之書狀缺漏,除依前揭說明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外,亦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59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1份,並應於補正後之起訴狀抬頭書明「行政訴訟補正起訴狀」,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0號」,以資區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當易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裁判日期:2022-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