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交再字第2號再審原 告 梁仕庭 (已歿)承受訴訟人 雷麗容再審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代 表 人 楊聰賢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再審原告對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民國111年9月26日111年度交上字第20號判決及本院民國110年12月20日110年度交字第44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原告雷麗容應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為行政訴訟法所準用,此觀行政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梁仕庭已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死亡,而雷麗容為再審原告之繼承人等節,此有梁仕庭之戶籍資料、雷麗容之全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且查無繼承人雷麗容拋棄繼承之事實(見本院卷附查詢表、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是繼承人雷麗容應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當易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