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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簡字第 14 號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4號原 告 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代 表 人 劉協慶訴訟代理人 李季萱

王柏鈞邱嘉祥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間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裁判日期:2023-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