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6號原 告 海軍陸戰隊陸戰九九旅法定代理人 李春政訴訟代理人 陳仕隆上列原告因給付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款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查本件有下列事項,致有程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查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上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原告應遵期補繳。
二、請提出本件起訴狀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依上開規定提出起訴狀(含其附屬文件)之繕本或影本,原告應遵期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旻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