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簡字第17號原 告 黃郁誠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代 表 人 邱垂章上列當事人間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 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為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9樓,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上開規定,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儀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