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2年度救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文成訴訟代理人 劉慶忠律師相 對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 表 人 白麗真上列當事人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彰化縣田中鎮低收入戶證明書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黃麗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林儀姍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