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七七三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以該案件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六年度重上訴字第一四九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民事事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理,茲因停止原因業已消滅,應予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馨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呂 雅 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