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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9 年易字第 8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八七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農業管理法案件,本院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又偽造署押」之記載應增載為「又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另理由欄最後段關於「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及理由欄內發現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三 十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康 弼 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田 慧 賢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七 日

裁判日期:200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