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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89 年訴字第 10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О一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且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九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揭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國 佑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卓 俊 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 日

裁判日期:200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