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О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右列被告因強盗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年貳月貳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因強盗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 官 謝 仁 棠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王 振 州中 華 民 國 九 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