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二六號
抗 告 人 甲○○相 對 人 乙○○
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辰○○巳○○ 住彰化縣彰化市○○里○右列抗告人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抗告人係對於本院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之裁定提起抗告,但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對於第一項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定有明文,從而,本件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余 仕 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洪 浩 進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