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八四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文欽右受刑人因盜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年執聲字第一三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李文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文欽前犯盜匪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八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以法九十矯字第0四三三七五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 官 葉 榮 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吳 金 良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