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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1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具 保 人 乙○○右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上開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國 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卓 俊 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裁判日期:200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