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一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具 保 人 乙○○右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五萬元,由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上開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 國 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卓 俊 杰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