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 秀 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莊 何 江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 秀 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莊 何 江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