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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1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被 告 甲○○右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詹 秀 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莊 何 江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裁判日期:200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