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具 保 人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執行觀察勒戒准予保外就醫。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連 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張 木 松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