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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0 年訴字第 89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九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具 保 人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執行觀察勒戒准予保外就醫。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連 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張 木 松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裁判日期:2002-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