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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易字第 2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七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台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 馨 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呂 雅 惠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四 日

裁判日期:2002-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