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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男 三被 告 甲○○ 男 三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 坤 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張 國 強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裁判日期:200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