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男 三被 告 甲○○ 男 三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 坤 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張 國 強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男 三被 告 甲○○ 男 三右列被告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 坤 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張 國 強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