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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1 年訴字第 114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1年度訴字第1148號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丁○○共 同選任辯護人 朱元宏律師

蘇哲科律師盧永和律師被 告 F○○選任辯護人 胡宗智律師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李淵源律師被 告 巳○○

酉○○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被 告 申○○選任辯護人 林世祿律師被 告 R○○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律師被 告 癸○○選任辯護人 張奕群律師被 告 E○○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林文成律師黃怡瑜律師被 告 M○○選任辯護人 賴思達律師

蔡瑞麒律師被 告 Q○○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律師被 告 宇○○選任辯護人 潘欣欣律師被 告 O○○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楊大德律師被 告 玄 ○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蔡志忠律師被 告 B○○

黃○○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

江銘栗律師被 告 宙○○選任辯護人 陳世煌律師被 告 G○○選任辯護人 楊振裕律師被 告 V○○

J○○

號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龔正文律師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朱元宏律師

蘇哲科律師盧永和律師被 告 I○○選任辯護人 劉家驥律師被 告 N○○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葉玲秀律師被 告 H○○

辛○○A○○寅○○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律師被 告 午○○

戌○○天○○丙○○L○○C○○W○○(即尚品土木包工業)

辰 ○(即總興土木包工業)S○○(即豐田土木包工業)T○○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周金城律師被 告 立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樓代 表 人 玄 ○被 告 聖益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被 告 伍益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宙○○被 告 佑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V○○被 告 營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被 告 長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代 表 人 I○○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劉家驥律師被 告 中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號代 表 人 J○○被 告 詠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P○○○上 一 人選任辯護人 楊玉珍律師

葉玲秀律師被 告 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H○○被 告 泓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寅○○被 告 國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A○○上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呂勝賢律師被 告 金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樓代 表 人 午○○被 告 木山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戌○○被 告 漢寶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壬○○被 告 吉崧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被 告 德森營造有限公司代 表 人 K○○被 告 正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未○○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八四九、九二四九、九二五一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七、四一九七、五四二五、七○七○、七一七七、七一七

八、八四七二、八四七三、八四七四、八四七五號、偵緝字第三一二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五五一七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丁○○連續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各處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F○○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所得財物新臺幣伍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戊○○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所得財物新臺幣貳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巳○○、申○○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巳○○處有期徒刑參年,申○○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R○○、癸○○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R○○處有期徒刑參年,癸○○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E○○、M○○、Q○○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E○○處有期徒刑參年,M○○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Q○○處有期徒刑貳年。

O○○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參年。

宇○○連續幫助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

酉○○幫助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貳年。

玄○、B○○、V○○、黃○○、G○○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玄○處有期徒刑貳年,B○○、V○○各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黃○○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G○○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宙○○共同連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肆年。

J○○共同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參年。

立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聖益營造有限公司、伍益營造有限公司、佑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乙○○、I○○、N○○、H○○、辛○○、A○○、寅○○、午○○、戌○○、天○○、丙○○、L○○、C○○、W○○、辰○、S○○、T○○、營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長勁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中森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詠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金聯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泓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國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金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木山營造有限公司、漢寶營造有限公司、吉崧營造有限公司、德森營造有限公司、正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均無罪。

事 實

壹: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部分

一、甲○○於民國八十六年間起擔任交通部路政司公路工程科技正,職司國道新建工程局之業務督導、鐵公路與橋樑安全之管理督導、地方政府(責任區域包括彰化縣境)道路工程經費補助之勘查簽辦等業務,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其身為國家中央層級機關之公務員,原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恪遵職責,詎竟於八十九年三月間,因從事營造工程相關業務之友人亥○○(現為本院依法通緝中,俟到案後另行審結)查詢,而告知交通部「道路交通工程及安全設施改善」補助經費科目尚有餘款,亥○○知悉後,乃極力欲透過特殊管道使上開剩餘經費得以補助於彰化縣各鄉鎮之小型工程,裨利其結合其他具有營建執照之廠商圍標前開工程獲利,遂先行分別與芬園鄉鄉長巳○○、大城鄉鄉長R○○獲致形式上由鄉公所發函請求補助,實質上則由亥○○透過特殊管道取得經費補助之合意,而在亥○○籌劃之下,由芬園鄉公所以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八九芬鄉建字第二五七六號函申請補助「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共計新臺幣(下同)二千萬元(詳如附件一),另由大城鄉公所以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八九大鄉建字第二二七五號函申請補助「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共計二千萬元(詳如附件二之二),先後行文至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再由時任副總統辦公室主任之丁遠超(另由檢察官依法處理)藉由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之名義,以八十九年四月五日陳永字第八九一○一七八五號書函,將上揭關於芬園鄉部分之函文併同芳苑鄉另行提出申請補助道路改善工程部分之函文轉送交通部辦理,另將上開關於大城鄉部分之函文透過交通部公關室轉交予交通部路政司,而由路政司以路收文第九四七五號予以收受,其後甲○○乃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四月十七日分別簽請前往大城鄉、芬園鄉等處現場勘查,惟未待時任交通部秘書、主任秘書、常務次長、政務次長之批准,即先行分別於八十九年四月五至七日、同月二十日出差前往大城鄉、芬園鄉勘查現場;而亥○○為感謝甲○○提供前開交通部尚有剩餘補助經費之資訊,乃先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在臺中市「愛來旅館」,安排應召女郎與甲○○為性交易而提供不正利益,另於同年四月七日,於甲○○出差前來彰化縣勘查大城鄉現場後,在臺中市○○路「黃石公園」汽車旅館,再次安排應召女郎與甲○○為性交易而提供不正利益,復於同年六月八日,在臺中市「豪上豪酒店」,招待甲○○在上開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而提供不正利益,甲○○於明知芬園鄉公所○○○鄉○○○道路工程經費補助申請案,均係由亥○○策劃安排爭取,而其個人就上開道路改善工程補助款項業務,係依法具有勘查、建議權限職務之承辦公務員,竟仍於前往勘查申請補助道路改善工程之出差期間或其前後,連續收受上揭所述與應召女郎為性交易及在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之不正利益多次,甲○○於勘查完畢後,於不違背其職務之情形下,亦先後於同年四月十日、四月二十三日簽請准予補助大城鄉、芬園鄉各二千萬元,而完成其收受不正利益後所應履行之職務上行為,經層報後核准,芬園鄉、大城鄉果然分別獲得交通部以八十九年四月廿八日交路八九字第四三一三號函、八十九年四月廿六日交路八九字第三二三八○─四號函同意補助經費各二千萬元。

二、丁○○於八十八年間起擔任經濟部水資源局(現已改制為水利署)第四組工程司,負責河川、排水、地方政府(責任區域包括彰化縣境)水利工程經費補助之勘查簽辦等業務,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八十九年一月間,亥○○經由與丁○○之談話中得知經濟部水資源局「河海堤及排水改善治理工程」預算項下之「水利設施興建及整建計劃」專案補助經費科目尚有餘款,亥○○知悉後,乃極力欲透過特殊管道使上開剩餘專案補助經費得以補助於彰化縣各鄉鎮之小型工程,裨利其結合其他具有營建執照之廠商圍標前開工程獲利,遂先行分別與大城鄉鄉長R○○、芳苑鄉鄉長E○○、田尾鄉鄉長O○○獲致形式上由鄉公所發函請求補助,實質上則由亥○○透過特殊管道取得經費補助之合意,而在亥○○籌劃之下,由大城鄉公所以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大鄉建字第一八三○號函申請補助「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六十件排水工程,共計六千萬元(詳如附件二之四)、芳苑鄉公所以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芳鄉建字第二八五一號函申請補助「莿仔埤圳排水改善工程」等三十件排水工程,共計三千萬元及八十九年(公文誤植為八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芳鄉建字第一二三一號函申請補助「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排水工程,共計二千五百六十萬元(詳如附件三之一)、田尾鄉公所以八十九年三月八日田鄉建字第一八四九號函申請補助「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件排水工程,共計二千萬元(詳如附件四之二)行文予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再由時任副總統辦公室主任之丁遠超藉由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之名義,將上開大城鄉及芳苑鄉「莿仔埤圳排水改善工程」部分以八十九年三月十日陳永字第八九一○一○四四號函轉送經濟部水資源局辦理,惟因上開專案補助經費須由行政院主計處交辦,經程序會勘審核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始能補助,丁○○乃於電話中對亥○○告知上開補助流程,而由亥○○繼續透過關係將上開申請經費補助函文轉送行政院,再由行政院主計處函請經濟部水資源局依程序會勘審核,其後乃由時任水資源局局長之徐享崑指派丁○○承辦並負責前往現場勘查;亥○○乃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五月四日、六月二日、六月八日,在臺中市「豪上豪酒店」、「海派酒店六店」等處,招待丁○○在上開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而提供不正利益,丁○○於明知大城鄉、芳苑鄉、田尾鄉之排水改善工程經費補助申請案,均係由亥○○策劃安排爭取,而其個人就上開排水改善工程補助款項業務,係依法具有勘查、建議權限職務之承辦公務員,竟仍於前往勘查申請補助排水改善工程之出差期間或其前後,連續收受上揭所述在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之不正利益多次,丁○○於勘查完畢後,於不違背其職務之情形下,亦先後簽請准予補助大城鄉、芳苑鄉、田尾鄉各申請款項,而完成其收受不正利益後所應履行之職務上行為,經層報後核准,大城鄉獲得專案補助經費五千五百萬元,芳苑鄉就「莿仔埤圳排水改善工程」等三十件工程部分獲得專案補助經費二千八百萬元,另就「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工程獲得專案補助經費二千五百六十萬元,田尾鄉亦獲得專案補助經費二千萬元。

貳:職務上收受賄賂部分

一、F○○於八十八年間係擔任彰化縣田尾鄉公所清潔隊長,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彰化縣田尾鄉公所於八十八年四月間辦理「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由聖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聖益公司)以九百八十萬元得標,該工程於同年四月二十二日開工,施工期限為一百二十日曆天,期間曾申請停工七十七天獲准,依契約規定應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前完工,其後聖益公司因恐無法如期竣工,乃於同年九月間向田尾鄉公所申請展期,惟清潔隊長F○○先於展期申請書以前垃圾場業已飽和為由,擬具建議不予同意展期之意見,經層報鄉長O○○後,因O○○與亥○○具有相當之交情,且亦知悉亥○○與聖益公司之共生關係,乃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以電話向亥○○查詢上開「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欲申請延期之原因,並向亥○○表示可要求F○○重簽,惟亦同時表示若不是真的必要展延,亦希望聖益公司盡量趕工完成等情,亥○○獲得O○○之告知後,乃與聖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B○○聯繫,B○○並對亥○○表示其父玄○之意思係希望送錢做人情,其後玄○即於翌日以電話指示其女即聖益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黃○○必須送五萬元給清潔隊長F○○,以求做個人情,黃○○旋依其父之指示於當日下午交付賄賂五萬元予F○○收受,且於當日與亥○○再度通話時,明確告知業已交付五萬元予F○○,並經F○○收受,其後聖益公司明瞭前垃圾場業已飽和,應急垃圾場急須竣工,乃積極派員趕工完成,並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提出載明「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已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竣工之工程竣工報告單,F○○即依其職務上之行為於上開竣工報告單簽請鄉長派員驗收,並請核派監驗、監辦等情,經鄉長O○○批示請謝課長監驗、主計主任監辦,其後F○○另於同年十月五日以簽呈擬請建設課儘速辦理工程驗收後續工作,經建設課簽具意見擬派戊○○協同驗收,再由鄉長O○○批示請吳課員(即戊○○)驗收,而就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前開五萬元之賄賂。

二、戊○○於八十八年間係擔任彰化縣田尾鄉公所建設課約雇人員,負責承○○○鄉○○道路等公共工程之設計、發包兼監工等業務,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彰化縣田尾鄉公所於八十八年四月間辦理「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由聖益公司以九百八十萬元得標,該工程於同年四月二十二日開工,施工期限為一百二十日曆天,期間曾申請停工七十七天獲准,依契約規定應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九日前完工,其後經聖益公司積極趕工完成後,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提出載明「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已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竣工之工程竣工報告單,經清潔隊長F○○於上開竣工報告單簽請鄉長派員驗收,並請核派監驗、監辦,再經鄉長O○○批示請謝課長監驗、主計主任監辦,其後F○○另於同年十月五日以簽呈擬請建設課儘速辦理工程驗收後續工作,經建設課簽具意見擬派戊○○協同驗收,再由鄉長O○○批示請吳課員(即戊○○)驗收,而由職務代理人戊○○協同執行驗收及填載驗收意見,並由財政課長謝章仁監驗,主計室主任廖翠玲監辦,且定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進行驗收,黃○○於驗收前一日因擔心驗收不順利,乃以電話向亥○○告知上開工程之驗收係由戊○○帶隊,並進而查詢是否需要送錢給戊○○,經亥○○表示如果要送,拿二、三萬元給戊○○即可,黃○○乃參酌亥○○之意見而交付二萬元之賄賂予戊○○收受,戊○○即依其職務上之行為於驗收意見欄以蓋戳方式記載「抽驗部分尚符,未抽驗部分(含隱蔽部分),由監工員依規負責外,准予驗收。」等情,而就職務上之行為收受前開二萬元之賄賂。

參: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廠商協議圍標部分

一、芬園鄉部分:巳○○為彰化縣芬園鄉公所前任鄉長(八十三年間當選就任,八十七年間競選連任,九十一年三月一日卸任);申○○為芬園鄉公所建設課技士,負責承○○○鄉○○道路等公共工程之設計、監工等業務;酉○○則為彰化縣政府水利課約雇人員。緣八十九年三月間,亥○○向巳○○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道路瓶頸改善工程」名目向交通部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巳○○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亥○○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巳○○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與亥○○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以「芬園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具體指示鄉公所建設課技士申○○配合亥○○之需求,申○○亦體承上意而基於同一共同概括犯意聯絡配合辦理。渠等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亥○○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一百萬元之「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詳如附件一),共計二千萬元,並擬定「彰化縣芬園鄉公所急需辦理計劃」一份,以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八九芬鄉建字第二五七六號函行文予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函轉交通部辦理,經由交通部路政司技正甲○○從旁協助,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果獲交通部以交路八九字第四三一三號函同意補助經費二千萬元。此際,亥○○另一方面亦委請知情之友人酉○○代為設計該二十件道路改善工程之其中十五件工程之設計圖、預算書,且金額均不得逾越一百萬元,酉○○身為彰化縣政府水利課之排水工程承辦人員,明知此舉乃屬違法,仍基於幫助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代為製作完成初稿,再由申○○稍作修正,僅五件工程係由申○○完全自行設計完成;其後渠等為使該二十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違法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亥○○再提供填載有得標、陪標廠商名單(每三家一組,共二十餘組)之紙張一份予申○○,而由申○○利用獲得鄉長授權得核定底價、選定廠商但並不知情之代理祕書子○○(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將該份廠商名單提供予子○○以供擇定競標廠商之用,同一時際,亥○○乃與立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立益公司)負責人玄○、聖益公司負責人黃○○、伍益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伍益公司)宙○○、實際參與聖益、伍益公司經營之B○○、佑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佑新公司)負責人V○○及亥○○之妻G○○等非公務員身分之人,基於與公務員間關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以及意圖影響決標價格,而以由亥○○告知各廠商之參與投標金額之方式達成合意,而彼此不為價格之競爭之犯意聯絡,由亥○○與妻G○○分別出面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金東公司)負責人午○○、木山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木山公司)負責人戌○○、尚品土木包工業負責人W○○、總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辰○、營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營泰公司)乙○○、漢寶營造有限公司(係稱漢寶公司,登記負責人壬○○)實際負責人天○○、吉崧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吉崧公司)負責人丙○○、德森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德森公司,登記負責人K○○)實際負責人L○○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亥○○、G○○、玄○、B○○、黃○○、宙○○、V○○等人均明知其所借得牌照之上開營造廠商,並無意參與投標之意願,竟仍共同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芬園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芬園鄉公所嗣先後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六月二十六日、六月二十七日、七月十四日辦理開標,其結果確由「立益公司」得標三件、「聖益公司」得標一件、「伍益公司」得標三件、「金東公司」得標四件、「佑新公司」得標二件、「木山公司」得標三件、「尚品土木包工業」得標一件、「總興土木包工業」一件,合計共十八件,並由具有犯意聯絡、負責工程發包之公務員於職務上掌管之「彰化縣芬園鄉公所○○○○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芬園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二、大城鄉部分:

(一)交通部補助之「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部分:

R○○為彰化縣大城鄉前任鄉長(八十七年三月至九十一年二月)。緣八十九年三月間,亥○○向R○○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道路瓶頸改善工程」名目向交通部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R○○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亥○○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R○○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與亥○○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以「大城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具體指示大城鄉公所建設課長癸○○配合亥○○之需求,癸○○亦體承上意而基於同一共同概括犯意聯絡配合辦理。渠等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亥○○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一百萬元之「大城鄉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路段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詳如附件二之二),共計二千萬元,並分別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及同年月二十四日行文前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申請交通部補助大城鄉公所辦理前揭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經費二千萬元,亥○○並央請甲○○從旁協助,果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獲得交通部同意補助大城鄉「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之補助;次由亥○○洽得並無參與投標意願之長勁工程顧問公司(下稱長勁公司)負責人I○○同意而借用該公司牌照及印章,並另借用亦無參與投標意願之大大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三巨工程測量有限公司之牌照及印章,先就委外設計部分進行圍標計畫,次由R○○配合亥○○之前揭安排,不採納不知情之主計主任地○○簽擬小型工程自行設計之意見,另行指示癸○○簽擬採委外設計之意見以爭取時效,再依其鄉長職權批示由前揭長勁、大大、三巨三家廠商參與比價,並交由不知情之大城鄉公所職員謝美香辦理比價,該委外設計之招標在價格無競爭情況下,果由長勁公司標得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之設計工作,並在該委外設計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前揭委外設計招標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其後,再由亥○○指示知情而基於幫助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概括犯意之宇○○實際製作長勁公司所標得之前揭工程委外設計工作。亥○○、玄○、B○○、黃○○、宙○○等人,復共同基於前開同一圍標犯意,由亥○○出面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木山公司負責人戌○○、尚品土木包工業負責人W○○、總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辰○、營泰公司乙○○、漢寶公司實際負責人天○○、吉崧公司負責人丙○○、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L○○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亥○○、玄○、B○○、黃○○、宙○○等人均明知其所借得牌照之上開營造廠商,並無意參與投標之意願,竟仍共同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大城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R○○明知亥○○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二十件工程中之部分工程,為使該二十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違法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亥○○安排之廠商參與比價,大城鄉公所嗣先後於八十九年六月八日、六月十五日辦理公開招標,果由「立益公司」「聖益公司」「伍益公司」標得上揭十件工程發包施作,金額總計九百五十萬六千元,並由具有犯意聯絡、負責工程發包之公務員於職務上掌管之「彰化縣大城鄉公所○○○○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二)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之「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十五件排水工程部分:

亥○○另於同一時期,復向R○○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亦能以「排水改善工程」名目向經濟部水資源局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R○○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亥○○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R○○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與亥○○共同基於前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同一概括犯意聯絡,先以「大城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具體指示大城鄉公所建設課長癸○○配合亥○○之需求,癸○○亦體承上意而基於同一共同概括犯意聯絡配合辦理。渠等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亥○○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一百萬元之「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六十件工程,共計六千萬元,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行文前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申請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大城鄉公所辦理前揭排水改善工程等六十件工程經費六千萬元,經丁○○從旁協助,果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獲得經濟部同意補助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十五件排水改善工程(詳如附件二之四),共計五千五百萬元之補助;次由亥○○邀得具有參與投標意願之中森工程顧問公司(下稱中森公司)負責人J○○參與投標,並由具有與公務員共犯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掌管文書之犯意聯絡之J○○自行向並無意願參與投標之祥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亞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借用牌照及印章,先就委外設計部分進行圍標計畫,次由R○○配合亥○○之前揭安排,依其鄉長職權批示由前揭中森、祥泰、亞辰、長勁、鉅鑪、詠祥等六家廠商參與比價,該委外設計之招標在渠等之安排下,果由中森公司標得「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十五件工程之設計工作,並在該委外設計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前揭委外設計招標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其後,再由亥○○指示知情而基於前揭同一概括幫助犯意之宇○○實際製作中森公司所標得之前揭六十件工程中之十七件工程之設計工作。亥○○、玄○、B○○、黃○○、宙○○、V○○再共同基於上開圍標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亥○○出面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木山公司負責人戌○○、總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辰○、金東公司午○○、吉崧公司負責人丙○○、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L○○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亥○○、玄○、B○○、黃○○、宙○○等人均明知其所借得牌照之上開營造廠商,並無意參與投標之意願,竟仍共同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大城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R○○明知亥○○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五十五件工程中之部分工程,為使該五十五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違法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亥○○安排之廠商參與比價。大城鄉公所嗣先後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七月二十八日、八月一日、八月二日、八月三日、八月四日、八月九日辦理開標,果由「聖益公司」、「伍益公司」、「佑新公司」標得該五件工程,並由具有犯意聯絡、負責工程發包之公務員於職務上掌管之「彰化縣大城鄉○○○○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大城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三、芳苑鄉部分:

(一)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之「芳苑鄉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排水工程部分:

E○○為彰化縣芳苑鄉公所現任鄉長(八十七年起就任,其後連任迄今)。緣八十九年一月間,亥○○向E○○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排水改善工程」名目向經濟部水資源局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E○○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亥○○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E○○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與亥○○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以「芳苑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旋以口頭具體指示芳苑鄉公所秘書室總務M○○、芳苑鄉公所建設課約雇人員Q○○配合亥○○之需求,M○○、Q○○亦體承上意而基於同一共同概括犯意聯絡配合辦理。渠等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亥○○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標,乃先策劃工程金額均未滿一百萬元之「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排水工程(詳如附件三之一),共計二千五百六十萬元,再以芳苑鄉公所名義,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行文行政院主計處函轉經濟部水資源局審核,申請經濟部補助芳苑鄉公所辦理前揭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工程經費二千五百六十萬元,並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獲得經濟部同意補助芳苑鄉前揭二十九件工程經費之全額補助。

亥○○、玄○、B○○、黃○○、宙○○、V○○再共同基於上開圍標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亥○○出面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午○○、木山公司負責人戌○○、尚品土木包工業負責人W○○、總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辰○、營泰公司乙○○、漢寶公司實際負責人天○○、吉崧公司負責人丙○○、德森公司實際負責人L○○、正吉土木包工業負責人J○○、豐田土木包工業負責人S○○、金聯合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金聯合公司)登記負責人H○○及總經理辛○○、國寶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國寶公司)負責人A○○、詠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詠泰公司,登記負責人P○○○)實際負責人N○○、泓裕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泓裕公司)負責人寅○○、正松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正松公司,登記負責人未○○)實際負責人C○○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亥○○、玄○、B○○、黃○○、宙○○、V○○等人均明知其所借得牌照之上開營造廠商,並無意參與投標之意願,竟仍共同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芳苑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E○○明知亥○○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二十九件工程,為使該二十九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違法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亥○○安排之前揭廠商參與比價,以避免由其他廠商標得前揭工程。芳苑鄉公所嗣先後於八十九年五月一日、五月二日、五月五日辦理開標,果由伍益公司標得五件、聖益公司標得二件、立益公司標得二件、木山公司標得三件、總興土木包工業標得二件、吉崧公司標得二件、尚品土木包工業標得二件、漢寶公司標得二件、正吉土木包工業標得一件、國寶公司標得二件、詠泰公司標得二件、金聯合公司標得一件、豐田土木包工業公司標得一件、佑新公司標得一件、泓裕公司標得一件,順利標得前揭二十九件工程承包施作之權利,金額總計二千三百十六萬七千元,並由具有犯意聯絡、負責工程發包之公務員於職務上掌管之「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工程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在價格無競爭情況下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芳苑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交通部先後補助之「芳苑鄉第二牛車橋九二一地震受損災修工程」部分:

亥○○於同一時期知悉「芳苑鄉第二牛車橋九二一地震受損災修工程」已獲得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九二一震災災後公共設施復建設畫項下之五百三十二萬元補助經費,並應依規定於八十九年二月底前完成設計、發包並開始施工,乃另向E○○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就上開災修工程再向交通部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E○○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亥○○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E○○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與亥○○共同基於前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同一概括犯意聯絡,先由亥○○委請知情而具有前揭同一概括幫助犯意之宇○○協助以「漢新橋」改建工程名義擬定計畫書,再由E○○同意用「芳苑鄉公所」名義,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以「漢新橋」急需改建為由,行文行政院交通部申請補助芳苑鄉公所辦理前揭橋樑改建工程,並於八十九年二月十五日獲得交通部同意補助芳苑鄉前揭工程經費一千萬元;其後,E○○旋以口頭具體指示芳苑鄉公所秘書室總務M○○、芳苑鄉公所建設課約雇人員Q○○配合亥○○之需求辦理發包,M○○、Q○○亦體承上意而基於同一共同概括犯意聯絡配合辦理。渠等利用上開工程係因九二一地震受損而具有緊急處理原因之機會,藉由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召開相關主管會議確認上揭地震受損災修工程案有緊急處理之原因而採取限制性招標,並將前揭公共工程委員會核定之第二牛車橋九二一地震受損災修工程案與交通部補助芳苑鄉漢新橋改建工程案併同辦理(詳如附件三之二)發包之便,由亥○○、玄○、B○○、黃○○再共同基於上開圍標之概括犯意聯絡,並由亥○○出面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午○○、營泰公司乙○○、吉崧公司負責人丙○○、金聯合公司負責人H○○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亥○○、玄○、B○○、黃○○等人均明知其所借得牌照之上開營造廠商,並無意參與投標之意願,竟仍共同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芳苑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E○○明知亥○○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工程,為使該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違法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亥○○安排之前揭六家廠商參與比價,以避免由其他廠商標得前揭工程;芳苑鄉公所嗣於八十九年二月三日辦理開標,果由聖益公司以一千四百五十萬元標得,順利取得前揭工程承包施作之權利,並由具有犯意聯絡、負責工程發包之公務員於職務上掌管之「彰化縣芳苑鄉公所○○○○工程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在價格無競爭情況下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芳苑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四、田尾鄉部分:

(一)交通部補助之「彰八三線道路改善工程」等七件道路工程部分:

O○○為彰化縣田尾鄉公所現任鄉長(八十七年三月就任,九十一年三月連任迄今),其與以亥○○為首所組成之營造廠商集團關係密切,於八十八年六月間辦○○○鄉○○○○○道路改善工程」等七件工程(詳如附件四之一),乃與亥○○共同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亥○○、玄○、B○○、黃○○共同基於圍標之概括犯意聯絡,並由亥○○出面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午○○、長成營造有限公司(下稱長成公司)T○○、吉崧公司負責人丙○○、木山公司負責人戌○○、尚品土木包工業負責人W○○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亥○○、玄○、B○○、黃○○等人均明知其所借得牌照之上開營造廠商,並無意參與投標之意願,竟仍共同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田尾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O○○明知亥○○意欲指定特定廠商標得前揭工程,為使該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違法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竟在批示工程發包公文時,配合指定亥○○安排之前揭廠商參與比價,以避免由其他廠商標得前揭工程;嗣於八十八年六月三日辦理開標,果由聖益公司標得二件、木山公司標得一件、吉崧公司標得一件、尚品土木包工業標得一件、金東公司標得一件、長成公司標得一件,順利標得前揭七件工程承包施作之權利,金額總計二千一百三十萬元,並由具有犯意聯絡、負責工程發包之公務員於職務上掌管之「彰化縣田尾鄉公所○○○○工程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在價格無競爭情況下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田尾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二)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之「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部分:

緣八十九年三月間,亥○○復向田尾鄉長O○○表示其具有特殊管道,能以「排水改善工程」名目向經濟部水資源局取得補助經費,惟要求依據「經費爭取與工程承包一致」之地方工程慣例,O○○須配合將上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工程交由亥○○安排之營造廠商承包施作,O○○為求儘量爭取上級經費補助以展現其政治實力,累積政治資源,遂應允予以配合而與亥○○共同基於前揭明知為不實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之同一概括犯意聯絡,先以「田尾鄉公所」名義發函申請補助經費,另為規避政府採購法所規範公告金額(一百萬元)以上之工程均應公開上網公告之規定,以利由亥○○所安排或借牌使用之營造公司或土木包工業得以順利瓜分得標,乃由O○○指示不知情之建設課課長庚○○(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規劃每件工程金額均未滿一百萬元之「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詳如附件四之二),共計二千萬元,經由丁○○從旁協助,果於八十九年五月十一日獲得經濟部同意全額補助「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項工程。亥○○、玄○、B○○、黃○○、宙○○、V○○再共同基於上開圍標之概括犯意聯絡,由亥○○出面向實際均無參與投標意願,僅係礙於人情而將證件出借之金東公司負責人午○○、木山公司負責人戌○○、尚品土木包工業負責人W○○、總興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辰○、吉崧公司負責人丙○○、詠泰公司實際負責人N○○、漢寶公司實際負責人天○○等人借用各該營造廠商之牌照。亥○○、玄○、B○○、黃○○、宙○○、V○○等人均明知其所借得牌照之上開營造廠商,並無意參與投標之意願,竟仍共同以上開借得牌照之營造廠商名義,製作內容記載欲以一定價格參與投標之不實標單,附具同業公會會員證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行號與負責人印章等物件,再將投標袋(內含投標金額之估價單、廠商營利事業登記證等投標資料)寄往田尾鄉公所參與投標,因而製作完成以競標廠商名義之投標資料。O○○為使該二十件公共工程之文卷資料內容符合公共工程發包之行政流程與形式要求,以掩飾渠等違法指定具體特定廠商之不法犯行,乃由亥○○提供前揭投標廠商資料與O○○指定其安排之廠商參與比價,經田尾鄉公所嗣先後於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七月十三日、七月二十五日、七月二十六日辦理開標,果由立益公司得標一件、聖益公司得標五件、伍益公司得標六件、金東公司得標三件、佑新公司得標二件、總興土木包工業得標三件,合計共二十件,總金額一千七百五十五萬八千元,並由具有犯意聯絡、負責工程發包之公務員於職務上掌管之「彰化縣田尾鄉公所○○○○工程工程開標紀錄」上為不實之開標比價紀錄,完成形式上之比價及開標程序,使工程無法依正常投標程序開標而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其他具有投標資格之廠商及田尾鄉公所對工程發包之正確性。

肆、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暨檢察官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第壹部分:有罪部分

壹:關於證據能力方面

一、關於「疲勞訊問」部分:本件被告B○○、黃○○之選任辯護人雖就該二位被告於調查站所為之自白,以「疲勞訊問」為由提出認為不具證據能力之抗辯,惟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一項所謂「被告之自白」,係指於犯罪偵查或審判時坦白供述自己之犯罪事實,本件被告B○○、黃○○於調查站所為之供述內容,主要係辯稱將營建牌照出借予亥○○使用等語,並未承認與亥○○共犯協議圍標犯行,似難遽認係屬「自白」,本院亦因而未以所謂「自白」資為論處被告B○○、黃○○罪行之證據,基此,本院既認被告B○○、黃○○並未於調查站訊問時自白,自無「被告之自白,係出於疲勞訊問而不具證據能力」之問題,合先敘明。

二、關於「通訊監察」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所謂法律有另外規定,包括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為之合法通訊監察內容,此乃法理所當然;經查本件檢察官於偵查中指揮調查站人員執行通訊監察期間,均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且各該為本院所據為判斷基礎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亦經本院直接於準備程序當庭勘驗,或由執行通訊監察之調查人員於譯文報告表上蓋章負責,此有相關之通訊監察書、勘驗筆錄及譯文報告表存卷可稽,於程序或形式上均無瑕疵可指,依法當然具有證據能力,是本件被告等之選任辯護人抗辯本院據為判斷基礎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並無證據能力,均有誤會,尚無足取。

貳:關於事實認定方面

甲: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

一、被告甲○○部分: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關於上揭彰化縣芬園鄉「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大城鄉公所「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合計四千萬元之補助工程款項,均係亥○○所欲爭取者,其並負責前往現場勘查、製作現勘情形表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前開犯行,辯稱:上開酒店消費與職務行為並無對價關係,且性交易部分係自行付費云云。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為其利益辯護稱:本件被告甲○○雖然多次應彼此熟識之亥○○邀請,前往其所安排之處所休閒消費,然被告甲○○每次均堅持自行支付一切開銷,從未接受亥○○之招待,亥○○充其量僅係代為規劃休閒處所而已,是以,被告甲○○並未從亥○○處收受任何利益,當然亦欠缺賄賂行為所要求之對價關係;另所謂之「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並非係指壅塞難行之道路,而僅係「核定項目」之名稱而已,公訴人僅表象觀察「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或為鄉間路、擋土牆、排水溝等並無急迫性或危險性,未深層考量地方建設所帶來之便利性,容有未洽等語。

(二)惟查被告甲○○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調查站調查時於供稱:「(問:亥○○曾否向你爭取道路工程經費補助?)有,八十九年三月間他曾以電話向我爭取彰化縣芳苑鄉、芬園鄉、埤頭鄉、大城鄉等鄉鎮補助經費,我則表示經費補助原則上不能太集中,像芳苑鄉已多次補助了,不宜再報請補助,並認同亥○○可找認識的副總統辦公室主任丁遠超打電話給交通部具有決策權的政務次長陳世圯爭取或指示交辦,當時因林豐正部長調任國民黨秘書長而出缺,我不知道亥○○後來有沒有與丁遠超聯絡,但副總統辦公室則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來函交辦,要求交通部補助芬園鄉、芳苑鄉二鄉計新台幣四千萬元經費,因芳苑鄉已多次補助,我乃簽請不再受理,而芬園鄉及行文來申請的埤頭鄉五百萬,則經簽准同意前往現勘。後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南下到芬園鄉現勘,回部後我依例簽請同○○○鄉○○○道路瓶頸改善工程案計二千萬,並由次長陳世圯批示核准,我再依照規定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通知芬園鄉已獲同意補助,至於後來二十件工程是否由亥○○承包施作,我不清楚。」、「(問:芬園鄉等申請補助名義均為「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係由你指導亥○○、芬園鄉公所等配合辦理,以符合「道路交通工程及安全設施改善」科目,詳情為何?)我僅告訴亥○○僅有「道路交通工程及安全設施改善」科目項下尚有補助經費。」、「(問:亥○○如何透過副總統辦公室交辦此件工程要求你配合?)他說他認識丁遠超。當時本件還未分到我手上。他打電話問我,這種情形可否獲得交通部補助。我說可以試試看。後來這申請補助案分由我承辦,因我辦理彰化區。」、「(問:亥○○如何知道要用道路瓶頸工程來申請?)當時我有告訴他其他的經費沒了,只剩道路瓶頸工程尚有經費。」、「(問:亥○○並非地方首長或民意代表,他向你爭取補助經費之動機?)他是營造業者,可能爭取到建設經費後,較可能從地方政府發包過程中獲得承包權。」等情,依被告甲○○所供述之前開內容,被告甲○○既已知悉被告亥○○係營造業者,則其身為國家中央機關之公務員,所承辦之業務復與營造工程經費補助有關,非但未能消極避嫌而要求自己勿與營造業者往來交遊,反而積極告知營造業者就己身承辦之業務尚有何種項目之經費補助尚有餘款,甚至進而認同亥○○可找認識的副總統辦公室主任丁遠超打電話給交通部具有決策權的政務次長陳世圯爭取或指示交辦,其後再由其前往現場勘驗及簽擬意見,凡此均在在顯示被告甲○○與亥○○之間就經費補助之申請至核准之流程,均展現高度之緊密配合關係,絕非單純基於私人情誼或為民服務之範疇,至為明確。

(三)次查依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甲○○於該日下午以電話向亥○○表示目前之事務約再五分鐘即可結束,亥○○即要被告甲○○前往復興路「愛來」賓館休息一下,並表示說他會「交待」妥當。其後,亥○○即交待「愛來」賓館中一位綽號為「林仔」之人,表示約再二十分鐘,甲○○會搭乘計程車前來,叫「林仔」安排一個(小姐)處理一下,好了以後就在裡面休息一下。接著,「林仔」還特別反問亥○○:「不要向他收(錢)?」、「是不是像藍仔一樣不要跟他收(錢)?」,亥○○隨即表示:「對,對,同樣處理。」;嗣後,亥○○再以電話向「愛來」賓館之「林仔」查詢其朋友「王仔」來了沒有?「林仔」表示已經來了,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七十七頁)及錄音帶存卷足憑。依上開通訊監察紀錄可知被告亥○○為達其能順利取得經費補助,已然將把守經費補助第一關卡之承辦公務員即被告甲○○奉為上賓,除為其安排應召女子於賓館陪同休息外,亦為其代付應召女子之費用而由被告甲○○收受該次性交易招待之不正利益無訛。基此,被告及其辯護人辯稱歷次性交易消費均係由被告甲○○自付費用云云,顯與客觀事證不符,均無可採。

(四)又查依八十九年四月七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當日下午五時許,被告亥○○再次聯絡被告甲○○前往臺中市○○路「黃石公園」汽車旅館休息,被告甲○○並向亥○○要求應召女子之類型不要清純而要性感妖艷者,亥○○表示他會交待。不久亥○○聯絡「林姐」,由「林姐」交待「黃石公園」的小姐找五字頭的弄二間房間給亥○○和甲○○休息。當日晚上七時許,於性交易結束後,甲○○與亥○○於電話中互以「哥哥」相稱,甲○○問亥○○「OK了沒有?」,亥○○表示他「OK了」,其後,被告甲○○復於電話中談論其前次召妓之經驗,此亦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四十八至五十一頁)及錄音帶附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紀錄可查悉被告甲○○對於接受亥○○所安排招待之性交易已習以為常,否則豈能於完事後仍互相討論其過程,雙方亦熱絡至以「哥哥」相稱,而該次性交易招待之時間亦係緊接於上開大城鄉道路工程補助案現場勘驗之後,參諸前開被告甲○○於「愛來」賓館為性交易之費用均係由被告亥○○所支出,本件當無特例改由自己支出之可能等情,亦足見被告甲○○確有收受該次性交易招待之不正利益無誤。

(五)另查依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當日晚上八時三十一分許,被告亥○○電話聯絡被告丁○○,經被告丁○○表示其人在「大阪城」,其後即由被告丁○○表示去「豪上豪」酒店,被告亥○○表示同意並提及現在與被告甲○○在一起,其後亥○○再打電話向丁○○表示其與甲○○業已抵達「豪上豪」酒店之門口,此同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七十至七十一頁)及錄音帶存卷可按。依此次之通訊監察內容雖無法證明被告甲○○另有接受性交易之招待,但確有與丁○○接受亥○○之招待而共同前往「豪上豪」酒店飲酒消費之事實,昭然若揭。

(六)再查被告甲○○係擔任交通部路政司技正,對於地方政府道路交通工程申請經費補助案,具有勘查簽辦等業務權限,其勘查後所為簽辦意見亦屬上級決策人員准駁參考之重要依據,而被告亥○○係營造相關業者,為求承包工程而積極透過特殊管道爭取中央機關之經費補助,被告甲○○與亥○○間本來就前開經費補助案件應該毫無瓜葛,遽竟從告知剩餘補助經費之項目、申請之流程方式、現場之勘驗、簽請准予補助之擬辦,一脈相連予以從旁協助,且於補助經費案件承辦過程間,接受亥○○招待而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甚至進而二次接受亥○○招待而與應召女子為性交易,其中一次更是緊接於現場勘驗之後,而連續接受此種不正利益之招待,於時間、對象均無不合,而被告甲○○之職責係勘驗及擬辦,係屬經費是否准予補助之第一關,雖仍有其重要性,惟究非最後決策人員,是被告亥○○以招待其至有女子陪侍之知名酒店飲酒消費,進而投其所好而招待其與應召女子為性交易,其所花費之金錢款項雖非巨額,然與被告甲○○僅屬簽辦而非決策之職務權限而言,要屬相當,客觀上難謂無對價關係。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均辯稱上開接受之不正利益與職務上行為無對價關係云云,自均同無可取。

(七)復查公訴人雖認被告甲○○就關於○○鄉○○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部分,係涉犯「違背職務」之收受不正利益罪嫌,惟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會同檢察官及其他相關人員逐一履勘二十處施作現場,發現芬園鄉係屬部分地勢較○○○鄉○○○道路蜿蜒崎嶇,雖上開二十件道路工程中有部分工程之施作地點係位於地勢較高地區、人煙較為稀少,然似不宜基此而認該人煙稀少之地勢○○○區○○○○道路設施以提升交通效能之必要性,否則窮鄉僻壤將永無機會享受便利之交通設施,城鄉差距亦將因而更形懸殊;又上開二十件道路改善工程,固亦有部分工程包括施設護欄、擋土牆、排水溝、路燈、駁崁等工程,惟此均屬促進道路工程發揮其效益之重要週邊設施,亦不能以此即認上開道路改善週邊工程或設施均無施作之必要,況地方行政首長,對於行政權所轄境內選擇於何處施作道路改善工程,除非有明顯違法之處,否則核屬行政裁量權之範疇,亦不得任意指為非法,是被告甲○○依勘查之結果,認上開工程確有補助之必要,進而簽請准予補助經費,固因其收受不正利益且與職務上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而該當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之不法罪行,惟究與「違背職務」行為有間,尚難遽認其係犯有違背職務行為之收受不正利益犯行,應予敘明。

(八)此外,復有如附件五所示其他通訊監察紀錄,芬園鄉及大城鄉向各機關爭取預算往來文件,甲○○就芬園鄉及大城鄉申請補助經費所為簽呈、勘驗紀錄,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交通部就上開申請經費補助案相關往來文件等件附卷可資佐證。

(九)基上所述,被告甲○○及其辯護人前揭各節所辯,均有未洽,尚無可採,其上開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犯行,事證明確,至堪認定。

二、被告丁○○部分:

(一)訊據被告丁○○固不否認關於上揭彰化縣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六十件排水工程、芳苑鄉公所「莿仔埤圳排水改善工程」等三十件排水工程、芳苑鄉「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排水工程、田尾鄉公所「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件排水工程等情,均係亥○○所欲爭取者,其並負責前往現場勘查、製作現勘情形表等情,雖矢口否認有何前開犯行,辯稱:伊並不清楚上開酒店消費係由何人招待,且該酒店消費與職務行為亦無對價關係云云。被告丁○○之選任辯護人為其利益辯護稱:本件被告丁○○與亥○○早已熟識,基於地方好客及建立地方人脈之考量,於前往彰化縣勘查現場時,應亥○○之邀請而參與有地方人士、立委助理及鄉鎮公所人員之應酬,亥○○並非僅招待丁○○一人,而僅係基於多年交情代為安排休閒活動;又被告丁○○雖然多次應亥○○之邀請,前往其所安排之酒店休閒消費,然被告丁○○每次均堅持自行支付一切開銷,從未接受亥○○之招待,亥○○充其量僅係代為規劃休閒處所而已,是以,被告丁○○從未自亥○○處收受任何利益,當然亦欠缺賄賂行為所要求之對價關係等語。

(二)惟查被告丁○○於九十年三月十三日調查站調查時於供稱:「(問:認識亥○○?)是,八十八年四月間開始接辦彰化縣業務,於出差前往彰化縣會勘時,曾經在鄉鎮公所碰到過他,見了幾次面,才知道這個人,跟亥○○有相關之工程,他才會找我,和相關的工程會勘人員吃飯時,有時他會出現,由於見面次數多了以後,才較為熟悉,我與亥○○無金錢借貸。」、「(問:八十九年三、四月間你有無幫亥○○向水資源局爭取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等五十五件工程之經費五千五百萬元?)不是我幫亥○○爭取的,那是副總統辦公室透過行政院主計處主動交辦的。」、「(問:水資源局補助鄉鎮公所工程經費之程序?)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陳報排水等工程補助案件至水資源局,由水資源局彙整後,送經濟部水利經費控管小組,由該小組審議、討論後,認為有補助需要的案件,交由水資源局派員會同單位實地勘查,經會勘程序後,由水資源局承辦單位簽由局長核定予以補助。若是屬於專案補助案件,需由行政院主計處交下,再依程序會勘審核後再行政院核定後補助辦理。」、「(問:何時到大城鄉會勘該公所爭取補助之六十件排水改善工程現況?當時何人會同勘查?)我是在八十九年三月十六、十七日會同經濟部水利處翁瑞安、彰化縣政府張百欣、大城鄉公所癸○○等人至大城鄉實地會勘,大部分工程都有到現地去會勘,有些延續性的工程,則依照片做書面審核。」、「(問: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晚上你有無到臺中市○○路「豪上豪酒店」宴飲?還有何人參加?何人做東?)有,亥○○及林健源(陳進丁助理)曾和我到「豪上豪」酒店去過,至於還有那些人參加,我記不起來,有的人我也不認識,何人做東我不清楚,我也未付帳。」、「(問:大城鄉公所於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行文副總統辦公室,經層轉行政院主計處,主計處於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函請水資源局審核,該局第四組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收文,為何你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即出差到大城鄉會勘?)大城鄉公所是在八十九年三月八日發文給副總統辦公室,而副總統辦公室於八十九年三月十日以最速件書函直接行文給水資源局局長徐享崑,由局長在副總統辦公室的來函上,於三月十三日以便條紙直接批示「優先安排會勘」,因為局長直接交辦案件,所以我於三月十六日出差至彰化縣會勘。」、「(問:八十九年四月七日水資源局簽呈是由何人簽擬?會計室簽註意見?水資源局有無批准?)該簽呈是我所簽擬,會計室意見「值此政府財政非屬寬裕,水利建設經費仍待妥籌之際,本案於彰化縣之小型工程補助是否仍有大量辦理之必要,建請慎酌。」,因此退回本(四)組加簽意見,我加簽意見陳述大城鄉公所地層下陷嚴重,需改善排水系統仍多,再簽出去並會會計室,這次會計室沒有意見,經局長徐享崑核准透過經濟部發文陳請行政院核可後答覆大城鄉公所。」、「(問: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經濟部水資源局簽呈是否你簽擬?會計室意見?水資源局長有無批示?)是,會計室意見「本局對彰化縣小型工程補助比率已相對偏高,本案所擬大額補助是否確實有實需,有是否依據樽節原則、成本效益分析,覈實評估,建請慎酌。」,我即依會計室意見加簽補助原則說明,經局長徐享崑批示簽請部裡發函陳請行政院和可後,再由本局函覆大城鄉公所。」、「(問: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你與亥○○電話交談內容?你教亥○○要從那邊再去找誰關說那兩件工程經費?最後你教亥○○以何方式才能順利爭取到經費?)該電話是亥○○打電話到我辦公室找我,問我有關大城鄉工程經費之事,我向亥○○說明上述工程副總統辦公室曾在八十九年三月十日行文到本局,但因本局已沒有經費,告訴他只剩下行政院專案經費,要由行政院主計處那邊有公文交辦,我才能處理。」、「(問:電話中「下條子」指何人?)指局長徐享崑指示我優先去會勘。」、「(問: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有無出差到彰化?為何事?)有,辦理會勘。」、「(問: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晚上你有無和亥○○、林建源、翁子(翁瑞安,水利處副工程司)到臺中市「海派酒店第六店」宴飲?何人做東?)有,但是否在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我不確定,何人做東不清楚,我沒付帳。」、「(問:在水資源局同意補助之前你有無幫亥○○催促及探詢公文簽會流程?)他會主動打電話來問公文目前會簽流程,我告訴他目前公文在本單位內哪個單位會簽。」、「(問: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同年六月二日、六月八日你有無出差到彰化?事由?)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我出差至嘉義、八十九年五月四日我先南下,並打電話給亥○○,他剛好在臺中海派宴飲並邀我過去,我則在臺中朝馬下車,過去跟他會合。同年六月二日、六月八出差到彰化會勘。」、「(問: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同年六月二日、六月八日晚上你有無和亥○○等人到「豪上豪」、「海派」宴飲,並曾帶海派第六店花名「小琪」之小姐出場?何人做東?)有,不知。」、「(問: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交通部甲○○有無和你們到豪上豪?)我曾在豪上豪遇見甲○○,但確實日期不清楚。」、「(問:你除了接受亥○○招待宴飲外,還有什麼利益?)沒有。」、「(問:八十九年十一月三日八九大鄉建字第九九二六號公文右下角簽擬意見,是不是你簽的?會計室意見?你為何不依水資源局工程補助注意事項規範工程應達百分之八十始予撥款之規定簽擬撥款意見?)是,會計室「本案依局訂工程補助注意事項規範,其工程應達百分之八十始予撥款,惟本案附請款明細表仍有部分工程進度僅達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六十,是否依四組所擬撥款時預計可達八十%之進度條件同意撥付」。我因為該五十五件工程平均總進度已達八十%,已符合撥款標準。在會計室加註不同意見後,我另向大城鄉公所查詢得知工程進度全數已達八十%以上,因此我又於同年十一月十五日加簽擬全數撥付工程款,俾利後續核銷時效,該簽經主任秘書劉豐壽代為批准。」等情,依被告丁○○供述之前開內容,被告丁○○既已知悉被告亥○○係營造業者,則其身為國家中央機關之公務員,所承辦之業務復與營造工程經費補助有關,非但未能消極避嫌而要求自己勿與營造相關業者往來交遊,反而積極告知營造業者有關專案經費補助之相關流程,進而由其前往現場勘驗及簽擬意見,其後並於撥款過程以較為寬鬆之標準擬請撥款,凡此亦均充分顯示被告丁○○與亥○○之間就經費補助之申請至核准之流程,均展現高度之緊密配合關係,已非單純基於私人情誼或為民服務之範圍,亦屬明確。

(三)次查依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亥○○先於電話中對被告丁○○以「哥哥」相稱,詢及丁○○是否翌日南下,被告丁○○乃表示翌日早上下去,並提及「另外兩件,你要從那邊再去講一下」、「可以直接下條子傳到局長室,請小姐交代我們組長這樣就可以,那這個案子就是說請我們報到行政院,用專案經費報到行政院」、「大概就是要用專案之方式,請他們下條子,用專案的經費,我們報到主計處,主計處有案,我們報上去就會准,他們有條子下來,我們才能附上去作為依據,部裡面那邊才會知道,因為部裡面說這不是行政院主計處交下來,我們主動報,他們會有疑問,另外一張簽,我會簽的很仔細,但報到院裡面,我就依正常公文,我也不會說依據副總統辦公室,我就直接說依據兩個鄉鎮,但是簽要讓長官知道,才不會推來推去,問來問去。」等情,此有附件五所示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六十九頁)及錄音帶在卷可據。依此次之通訊監察內容,顯見被告丁○○與亥○○之交情匪淺,被告丁○○幾乎毫無保留將申請專案經費補助之行政流程告訴亥○○,並表示其將全力配合及事先告知長官,其間所存在之默契,不言可喻。

(四)另查依八十九年五月四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亥○○於該日十九時五十六分許以電話詢問被告丁○○目前之位置,經被告丁○○表示已到苗栗,被告亥○○接著表示其已經在「豪上豪」酒店了(應係指已從「海派酒店」轉至「豪上豪酒店」之意),要丁○○直接坐計程車過去,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七十頁)及錄音帶附卷可據,核與前開被告丁○○自承其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須出差至嘉義,於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先行南下,並打電話給亥○○,他剛好在臺中海派宴飲並邀我過去,我則在臺中朝馬下車,過去跟他會合等情大致相符,參諸被告丁○○亦於前開調查筆錄中自承「(問: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同年六月二日、六月八日晚上你有無和亥○○等人到「豪上豪」、「海派」宴飲,並曾帶海派第六店花名「小琪」之小姐出場?)有。」、「其從未付賬」等情,堪信其確有上開收受被告亥○○所招待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之不正利益無誤,是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辯稱被告丁○○均係自行付賬云云,除與被告丁○○之前開自承從未付賬等供述內容有間外,亦與客觀存在之事實相悖,自無可採。

(五)又查依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丁○○該日十五時十分許主動以電話向被告亥○○表示補助案已過關,可以請吃飯了,並接著表示其有叫「劉光宏(音同)」要怎麼做,伊都有交代,都打點過了,被告亥○○接著表示:「好,看什麼時候,找一個時間」,其後被告亥○○並以「老兄弟」稱呼被告丁○○,而被告丁○○亦對亥○○表示「有過就好,不要講了」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七十頁)及錄音帶存卷可憑,而依上開被告丁○○於知悉經費補助過關後即迅速通知被告亥○○,並以極為熟稔之語氣互動而相約時間吃飯,亦再次印證被告丁○○與被告亥○○間就前開經費補助申請審核過程之緊密互動關係。

(六)再查依八十九年六月八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丁○○於該日二十時三十一分許與被告亥○○通電話時互相詢問彼此之位置,被告丁○○表示其目前在「大阪城」用餐,被告亥○○表示其正在「海六(海派六店)」門口,但被告丁○○擔心目前同行之人亦會前往「海六」,乃向被告亥○○建議前往「豪上豪」酒店,被告亥○○表示同意,並提及被告甲○○亦與其在一起,接著被告亥○○還於電話中對丁○○表示:「我跟你講,你若不來,你朋友我會把她做掉。」,被告丁○○反問:「我跟你有什麼朋友?」,亥○○回稱:「店內的朋友。」,被告丁○○此時若有所悟答稱:「喔,【芳怡】喔,他前一次有留電話給我,但是還沒有打過,因為上一次已經做了。」,被告亥○○繼續戲稱:「你若不來,我會把她做掉。」,其後,被告亥○○再打電話向丁○○表示其與甲○○業已抵達「豪上豪」酒店之門口,此同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七十至七十一頁)及錄音帶存卷可按。依此部分之通訊監察內容觀之,被告丁○○顯然並非僅係消極被動基於地方好客及建立地方人脈之考量而前往酒店應酬致意,而係積極主動與被告亥○○聯繫玩樂場所,且被告丁○○上開於電話中表示「喔,【芳怡】喔,他前一次有留電話給我,但是還沒有打過,因為上一次已經【做了】。」等語,似乎隱含其亦曾與該花名為「芳怡」之女子曾發生特殊之關係,益見被告丁○○及其辯護人前開所辯各節,實無可採。

(七)復查被告丁○○係擔任經濟部水利署工程司,對於地方政府水利工程申請經費補助案,具有勘查簽辦等業務權限,其勘查後所為簽辦意見亦屬上級決策人員准駁參考之重要依據,而被告亥○○係營造相關業者,為求承包工程而積極透過特殊管道爭取中央機關之經費補助,被告丁○○與亥○○間本來就前開經費補助案件應該毫無瓜葛,遽竟從告知專案補助經費之項目、申請之流程方式、現場之勘驗、簽請准予補助之擬辦,甚至事後撥款之協助,一氣呵成予以從旁協助,且於補助經費案件承辦過程間,先後接受亥○○招待而前往有女子陪侍之酒店飲酒消費,其中多次更是緊接於現場勘驗之後,而連續接受此種不正利益之招待,於時間、對象均無不合,而被告丁○○之職責係勘驗及擬辦,係屬經費是否准予補助之第一關,雖仍有其重要性,惟究非最後決策人員,是被告亥○○以招待其至有女子陪侍之知名酒店飲酒消費,其所花費之金錢款項雖非巨額,然與被告丁○○僅屬簽辦而非決策之職務權限而言,要屬相當,客觀上難謂無對價關係。基此,被告丁○○及其辯護人均辯稱上開接受之不正利益與職務上行為無對價關係云云,自均同無可取。

(八)此外,復有如附件所示其他通訊監察紀錄,大城鄉、芳苑鄉及田尾鄉向各機關爭取預算往來文件,丁○○就大城鄉、芳苑鄉及田尾鄉申請補助經費所為簽呈、勘驗紀錄,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行政院及所屬主計處、經濟部及所屬水資源局就上開申請經費補助案相關往來文件等件附卷可資佐證。

(九)綜上所述,被告丁○○及其辯護人上揭各節所辯,均有未洽,均無足採,其前開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犯行,事證明確,同堪認定。

乙:職務上收受賄賂

一、被告F○○部分:

(一)訊據被告F○○固不否認確有於聖益公司所提出之竣工報告單上簽請派員驗收及其後以簽呈擬請建設課儘速辦理工程驗收後續工作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前揭職務上收受賄賂犯行,辯稱:伊對於「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之工程展延並無最後決定權,且伊所為擬辦意見係不准展期,亦未重簽,就系爭工程亦無驗收權限,並無收賄之可能與機會云云。被告F○○之選任辯護人為其利益辯護稱:本件被告F○○僅係工程承辦人,並無確認工程竣工之權,也無監工或驗收職責,更無製作工程驗收紀錄表、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權,且被告F○○其後調離清潔隊,承包商實無須向被告F○○行賄等語。

(二)惟查依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田尾鄉長O○○於該日致電亥○○,查詢關於聖益營造公司承包之「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何因要展期,表示課長簽說「飽和了」,並稱「不然叫課長拿回去重簽」,其後復表示「看是不是真的有需要,不然就做一做……」等語。亥○○則旋以電話向B○○查詢上開掩埋場工程尚須多久可以做好?B○○於通話中表示還要十幾天才能完成,惟完工期限再五天即將到期,並表示其父玄○要其先申報展期,他也提出申請,惟清潔隊長卻說環保署不准等語。亥○○隨即查詢會超過幾天?B○○表示會差超過差不多一星期,亥○○乃續表示如真的找麻煩,相差不多,乾脆要罰就罰。B○○旋即表示不要,並表示若處罰款將達幾十萬元,其父玄○曾表示這些錢來做那個,還有人情,若給他弄,算沒人情,改天還要找麻煩等語。翌日即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上午玄○特地以電話向黃○○表示:「領五萬元去給他,你打電話看他在家或是在那裏。」,黃○○問:「哪一個?」,玄○稱:「隊長啦,那一個,教都教不會,沒錢就不行…」,黃○○稱:「他們已經送去請款了。」,玄○稱:「請什請(口氣很不好),不准啦,從那一天就跟他講要去走(指走動送錢),不走,結果在那邊。我跟妳講,妳打電話給隊長,看他在不在,拿五萬元給他,跟他說請他幫幫忙。」,黃○○答稱:「好。」,其後,黃○○旋即打電話到田尾鄉公所清潔隊,並與清潔隊內某男子(其音質與被告F○○相似)有如下之對話:黃○○:「你下午在嗎?」,某男子答稱:「下午,現在不是下午嗎?你打過來就在啦。」,黃○○:「你下午還會在嗎?你會不會出去?」,某男子答稱:「要去取樣,何事?」,黃○○:「沒有啦,我要去找你。」,某男子答稱:「好。」,黃○○:「這樣有在那裏,好,謝謝。」。嗣後,黃○○電話向亥○○表示:「富貴,我爸爸(指玄○)叫你打電話給長的(指田尾鄉鄉長O○○)……」,陳富貴稱:「現在隊長已經重簽了啦,……」,黃○○則稱:「可是我已經拿去了,我已經拿給他了啊。」,「亥○○問:「什麼時候拿給他?」,黃○○答:「我今天我爸爸叫我拿去。」,亥○○稱:「我有叫阿郎(指B○○)說不要。」,黃○○稱:「我爸爸說不行,要我拿過去,『他也收了』……沒關係啦,給就給了,爸爸說叫我一定要送,還罵我。」,亥○○問:「拿多少?」,黃○○答稱:「五(指五萬元)哩。」,隨後亥○○並留下被告O○○之行動電話,請黃○○告知其父玄○轉告被告O○○該事,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四、

十二、十三、十五頁)及錄音帶在卷可按;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被告黃○○於電話中業已明確表示且一再重複業已將五萬元之賄賂交付予被告F○○收受無訛。

(三)次查被告黃○○雖於調查站調查時供稱:於電話中告知亥○○有送五萬元給F○○,係要騙亥○○,因為擔心亥○○會趁機浮報打點費用云云,其後於本院審理時則改稱:係因擔心若不騙亥○○,倘亥○○若轉知其父玄○,伊將會被罵云云。惟查當時亥○○與黃○○係立於同一陣營,為命運共同體,且被告黃○○該次通話係為工程能否展期而與亥○○商量,自無故意誆騙亥○○之必要;且衡諸通常社會經驗常情,豈有僅因個人空泛擔心同一陣營之成員浮報打點費用,或擔心個人遭受長輩責罵,即任意誣指公務員犯有收受賄賂之重大貪污犯行之理;況上開黃○○與亥○○之通話內容,係黃○○主動對亥○○表示:「可是我已經拿去了,我已經拿給他了啊。」,而當被告亥○○回稱:「我有跟阿郎講,我有跟阿郎說不要了」等語,表現出被告亥○○亦不贊成送錢之意見時,被告黃○○並未因此而改口,反而接續陳稱:「我爸說不行,我爸叫我拿去,他就有收了啊。」,其語氣顯然並非基於欲欺瞞亥○○所為,而是於聽聞亥○○表示不要理他(指不准展延之事),急於將已經完成之事實真相告知亥○○,縱於被告亥○○表示不贊成送錢之想法後,仍繼續表示「他就有收了,且於被告亥○○再查詢送錢之數額後,被告黃○○又再次強調「我爸說要拿錢給他,他就收了。」等語,益見黃○○於電話通話中所陳係屬實情。至於被告黃○○其後於接受調查或審理時,因擔心自己可能遭受行賄罪之處罰,而為前述不合常理之不實辯詞,自難遽採,要屬當然。

(四)另查本件起訴書認上開垃圾掩埋場實際上並未如期完工,而認被告F○○於聖益公司之竣工報告單上簽請派員驗收等情係屬違背職務之行為,並以被告B○○於通訊監察所錄得之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通話內容曾提及尚須十餘天才能完工等語,以及負責上開垃圾掩埋場工程監工之吉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吉優公司)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

(八八)吉字第○九○五號函記載前揭垃圾掩埋場工程之執行進度截至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止僅為百分之九十一點五三,不可能於數日內完工為據;然查上開執行進度表之工程項目第三點「廢棄排放設備」、第五點「手動大門工程」、第六點「污水收集井工程」、第七點「成果告示牌工程」,其所佔比例合計為百分之三點四三,而上開四項工程依其性質均須於他處製作完成基本結構,再運送至施工現場進行安裝,則上開執行成效表就此四點工程項目於未安裝完成前之執行進度均記載「○」,未考量其製作所須耗費之時間,已與實際之施工進度有所出入;再者,有關工程項目第八點「進場斜坡工程」部分,依前開執行進度表就該項目雖僅執行百分之三十五點二二,尚有百分之六十四點七八待執行,惟依吉優公司所監督認證之監工日報表顯示從八十八年九月八日至同年月十四日,每日出工人數「大工」最多六人,「小工」最多二人,然於同月十五日、十六日之出工人數分別為「大工」十五人、「大工」十六人及「小工」五人,且於該二日之主要工程進度包括「整地面整平滾壓」三百八十平方公尺、「填舖天然級配料」六百八十四立方公尺、「填舖碎石級配料」六十立方公尺、「混凝土」七十立方公尺、「廢棄排放設備工程」一式、「手動大門工程」一式、「污水收集井工程」一式、「舖設透層」四百零二平方公尺、「舖設五公分厚AC面層」四百零二平方公尺,此有上揭執行成效表及監工日報表各一份存卷可據,本院審酌聖益公司於該二日加派之工人數目超出以往數倍,且安裝前開第三、五、六、七點所示工程所須花費時間衡情應屬有限,尚不能遽認前開工程必然無法於契約所定之完工期限前透過加派工人施作以如期竣工,基此,本件實乏積極確切之事證足認聖益公司就前開垃圾場工程逾期完工,從而,自難遽認被告F○○前揭於竣工報告單上簽請派員驗收等情係屬違背職務之行為。

(五)復查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被告玄○、黃○○於行賄之初雖係希望被告F○○能予以展延,然仍不無希望被告F○○基於清潔隊長之職務上予以協助之意,其後雖因聖益公司加派員工趕工完成而未以展延方式處理,惟仍須被告F○○於聖益公司所呈報之竣工報告單上簽請准予派員驗收,否則該工程即無從啟動其驗收程序,進而將影響請領工程款之時間,是被告F○○於收受被告黃○○之所交付之五萬元賄賂後,即先就其職務上之行為於上開竣工報告單簽請鄉長派員驗收,並請核派監驗、監辦等情,經鄉長O○○批示請謝課長監驗、主計主任監辦,其後並於同年十月五日再次以簽呈擬請建設課儘速辦理工程驗收後續工作,經建設課簽具意見擬派戊○○協同驗收,再由鄉長O○○批示請吳課員(即戊○○)驗收,此有各該竣工報告單、簽呈各一件存卷可據,而上開五萬元賄賂與被告F○○之前開職務間,於時間、對象均無不合,而被告F○○之職責係簽請驗收,係屬啟動驗收程序之首要程序,雖被告黃○○所交付之五萬元賄賂並非巨額,然與被告F○○之上開簽請派員驗收之職務權限,要屬相當,客觀上顯然具有對價關係無誤。

(六)基上所述,被告F○○及其辯護人上揭各節所辯,均有未洽,核無足採,其前開職務上收受賄賂犯行,事證明確,自堪認定。

二、被告戊○○部分:

(一)訊據被告戊○○固不否認上開「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為其所負責驗收,並於驗收意見欄以蓋戳方式記載「抽驗部分尚符,未抽驗部分(含隱蔽部分),由監工員依規負責外,准予驗收。」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前揭職務上收受賄賂犯行,辯稱:伊僅係依法進行驗收程序,並未收受任何賄賂云云。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為其利益辯護稱:本件通訊監察內容並未具體講明交付賄款之金額、對象,尚難據以證明被告黃○○確有將賄款交付至被告戊○○手中,且被告戊○○若確有收受被告黃○○之賄款,則事後又豈會有另一通通訊監察內容所稱之藉故刁難之舉等語。

(二)惟查依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本件「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驗收前一日,被告黃○○曾電詢亥○○,表示次日要驗收,由戊○○承辦驗收工作,因亥○○跟戊○○比較熟,因此問亥○○要如何處理比較好,亥○○表示不要緊,他會跟戊○○講,不然如果黃○○他們要,拿兩三萬元給他就好,黃○○接著問亥○○有沒有拿過?亥○○表示他之前都叫戊○○直接來公司,之前不管有無工作,需要直接到公司來。嗣上開工程驗收順利通過後,原清潔隊長F○○遭轉調至民政課,聖益公司員工林美秀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電詢戊○○請款事項,未獲戊○○全力協助,黃○○隨即告訴其父玄○,那個新的不會,現在拿去戊○○那邊,換戊○○接手去辦,並表示林美秀打過去,戊○○說他很忙,沒空替他們辦,最後有跟他拜託一下,問其父認為是不是需要再走一下?玄○反問「驗收沒有拿去給他嗎?」,黃○○表示「有,有拿去給他」,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十六至十八頁)及錄音帶存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被告黃○○於電話中業已明確表示將上開亥○○所建議之二萬元(以最低額計算)賄賂交付予被告戊○○收受無誤。

(三)又查被告黃○○其後於調查站調查及本院審理時雖均否認曾送錢予戊○○,惟本院審酌上開黃○○與玄○通話之目的係為解決工程請款問題而商討對策,黃○○並主動向其父表示「是否需要再走一下?」(其意乃指再次行賄),其父玄○因而問及驗收時有無行賄之情,而黃○○旋即毫無遲疑表示有拿去給他(指戊○○),難認其屬蓄意訛欺其父玄○之詞,況黃○○係主動向其父玄○徵詢「是否需要【再】走一下?」,其「再」字已表示過去業已曾經完成該行賄行為,益見被告黃○○其後於電話通話中對其父所稱確已拿錢給戊○○一節,要屬真實無誤。至於被告黃○○其後於接受調查或審理時,因擔心自己可能遭受行賄罪之處罰,而空言翻稱並未送賄款給被告戊○○之不實辯詞,同難遽採,亦屬當然。

(四)另查被告戊○○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檢察官偵查訊問時供承:「(問:你與亥○○間有何金錢往來?)我沒進公所前就有借一次三十萬元,還沒還給他。」、「(問:對於通訊監察錄音帶內容有何答辯?)我跟亥○○有金錢往來,但當時沒有跟他拿。」等情,依被告戊○○上開供述內容,亦不否認確與被告亥○○有金錢往來關係,再參諸上開被告亥○○於電話中隨口說出「我之前都叫他(指戊○○)直接來公司,之前不管有無工作,需要直接到公司過來。」等情,被告戊○○顯然與亥○○關係甚為密切,此正亦是被告黃○○於驗收前一日考慮行賄時先行徵詢被告亥○○意見之原因,益見被告黃○○確係於聽到被告亥○○表示可送二、三萬元給戊○○之建議,並知悉被告戊○○於有需要時確會直接到公司拿,因而決意依據亥○○之意見交付二萬元賄賂予戊○○,並於其後之電話交談中將上開確有送錢給戊○○之事實據實告知其父玄○一節,應確屬事實無訛。

(五)復查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被告黃○○於前開工程驗收前交付二萬元賄賂予被告戊○○,目的乃希望被告戊○○於職務上進行驗收程序時予以協助,其後經由被告F○○先後簽請派員對上開工程進行驗收,而經鄉長O○○批示請建設課職務代理人戊○○驗收後,由被告戊○○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依其職務進行驗收,並於驗收意見欄以蓋戳方式記載「抽驗部分尚符,未抽驗部分(含隱蔽部分),由監工員依規負責外,准予驗收。」,再由財政課長謝章仁於主驗人員欄蓋章、主計室主任廖翠玲於監驗人員欄蓋章等情,此亦有各該竣工報告單、簽呈及結算驗收證明書各一件存卷可憑,而上開二萬元賄賂與被告戊○○之前開職務間,於時間、對象均無不合,而被告戊○○之職責係進行驗收,惟其職稱僅係職務代理人,並非足以掌控驗收之最後結果,雖被告黃○○所交付之二萬元賄賂並非巨額,然與被告戊○○之上開職務代理人所具有之驗收職務權限,要屬相當,客觀上顯然具有對價關係無誤。

(六)基上所述,被告戊○○及其辯護人上開各節所辯,均有未洽,核無足採,其前開職務上收受賄賂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丙:公務員登載不實及協議圍標

一、芬園鄉公所部分:

(一)訊據被告巳○○、申○○、酉○○、G○○、兼立益公司代表人玄○、B○○、兼聖益公司代表人黃○○、兼伍益公司代表人宙○○、兼佑新公司代表人V○○均矢口否認有何前揭犯行,被告巳○○辯稱:本件係因為亥○○表示只要發函向上級爭取經費,上級可能會補助經費,伊認為亥○○爭取經費很有辦法,因此指示承辦人員發函爭取經費,其後之發包過程則係要求找優良廠商依法辦理,並無違法之行為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被告巳○○係委由主任秘書核定底價,並且要求將底價壓低,顯見其並無洩漏底價之可能,又本件通訊監察之內容亦無法證明被告巳○○有何違法犯行等語。被告申○○辯稱:本件鄉長指示有關二千萬元之補助經費,要十五村均有建設,所以花很多時間履勘,伊從電腦內查閱優良廠商,有關底價部分,與其無關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被告申○○所負責為設計部分,向交通部發函申請補助經費並無違法,另履勘紀錄亦無不實,而前開二十件道路改善工程亦非故意拆開施作,道路瓶頸亦無一定之定義,又工程底價係開標當時啟封,被告申○○亦無從得知,自無洩漏可能,而通訊監察內容語意不明,不宜資為認定違法之依據等語。被告酉○○辯稱:伊僅係代為設計上開二十件道路改善工程其中十五件工程圖,不知為何會涉案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被告酉○○所設計之工程圖僅係草圖,供芬園鄉公所參考,且其亦無從知悉上開工程其後發包時是否會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不法情事等語。被告G○○辯稱:伊認為工程建設對於人民係屬好事,對於其夫亥○○之行為不清楚,伊並無任何違法之犯行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被告G○○主觀上並不知情,僅係亥○○傳話之工具,而工程底價未開標啟封,根本無法得知,且本件工程並非第一次即均順利開標發包成功,足見應無洩露底價可言等語。被告兼立益公司代表人玄○、B○○均辯稱:渠等僅係出借營造廠商牌照予亥○○云云;被告兼聖益公司代表人黃○○、兼伍益公司代表人宙○○均辯稱:渠等僅分係聖益公司、伍益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其兄B○○云云;渠等選任辯護人亦均為渠等辯護稱:渠等僅係出借牌照,並無圍標犯行等語。被告兼佑新公司代表人V○○辯稱:本件除大城鄉係自己參與投標外,其餘均係借牌予亥○○云云。

(二)惟查被告巳○○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問:前述二千萬瓶頸路段工程經費是由芬園鄉公所還是前述亥○○以芬園鄉公所名義爭取的?)亥○○前述至公所與我見面時曾說渠可以向交通部爭取二千萬元之工程費用,並以芬園鄉公所名義向交通部申請。」、「(問:亥○○至芬園鄉公所與你討論前述二千萬瓶頸路段工程經費內容?)他表示可以向交通部爭取二千萬元工程經費作為芬園鄉建設之用,希望我同意由他承攬該二千萬元之工程,我表示是由秘書子○○決定參加比價廠商,所以無法決定由他來承攬該二千萬元之工程。」、「(問:八十九年六月一日通訊監察錄音帶及譯文是否你與亥○○談論【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之事?談話內容所提【十條】係指何意?亥○○談及【資料我拿給阿義仔】係指何意?)是的,那是我打給亥○○討論前述「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之事,其中【十條】是指已經設計好的十項工程,而亥○○所談【資料我拿給阿義仔】是指亥○○另外找人幫申○○設計之十項工程資料供申○○參考。」等情,依被告巳○○前開之供述內容,可知本件芬園鄉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之二千萬補助經費係被告亥○○透過特殊管道所爭取一節,確為被告巳○○所明知,而被告亥○○亦毫不避諱直接對巳○○表明上開工程補助經費所發包之道路工程應由其承包施作,蓋被告亥○○耗費資源、苦心經營其政商人脈,無非希望運用其特殊管道使自己之投資能因而還本獲利,倘被告巳○○果真如上開供述內容對亥○○表示「無法決定由亥○○來承攬該二千萬元之工程」云云,則亥○○何須大費周章招待甲○○、請託丁遠超○○○鄉○○道路改善工程之補助經費,是被告巳○○就此部分所為避重就輕之詞,核無可取,先予敘明。

(三)次查依八十九年六月一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巳○○於該日下午三時二十六分許以電話聯繫被告亥○○,自稱「黑狗」,並與亥○○討論有關爭取「道路瓶頸改善工程」補助經費之事,詢問「十條」(譯文表誤植為「簽呈」)簽出來後,後續該如何處理,被告亥○○則答稱會將資料拿給「阿儀」(指被告申○○)拿回去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五十四頁)及錄音帶附卷可據;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顯見被告巳○○於交通部以八十九年四月廿八日交路八九字第四三一三號函核准補助二千萬元後,仍與被告亥○○保持聯繫,並向被告亥○○查詢十條簽出來之後續進度,且經由亥○○告知會將資料交由申○○帶回,倘如被告巳○○前揭所辯無法讓亥○○承包上開補助工程,則於經費獲得補助後,又何須於發包開標之前半個月與被告亥○○通話聯繫上開工程後續事宜?而依被告巳○○前開供述內容稱:「(問:八十九年六月一日通訊監察錄音帶及譯文是否你與亥○○談論【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之事?談話內容所提【十條】係指何意?亥○○談及【資料我拿給阿義仔】係指何意?)是的,那是我打給亥○○討論前述「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之事,其中【十條】是指已經設計好的十項工程,而亥○○所談【資料我拿給阿義仔】是指亥○○另外找人幫申○○設計之十項工程資料供申○○參考。」,則被告巳○○顯然於上開經費獲准補助後,亦明確知悉上開補助經費欲發包施作之二十件工程所須之部分設計圖,係由被告亥○○委由他人製作,否則豈會以電話向被告亥○○查詢其餘設計圖之進度,並獲亥○○告知將會交予申○○處理,基此,依法原應由芬園鄉公所技士申○○獨立依其職責所負責繪製之設計圖,竟然變成部分設計圖委由透過特殊管道爭取補助經費之被告亥○○託人繪製,而身為鄉長之被告巳○○復知悉此事而以電話向亥○○查詢其餘設計圖之進度,倘謂被告巳○○不知上開二十件工程係被告亥○○所欲圍標,何人能信?

(四)另查被告申○○於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問:亥○○如何教你辦公文向交通部爭取瓶頸路段之工程經費?)我確實曾在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中午及下午三點左右,和亥○○通過三通電話,通話內容確實如前提示電話錄音內容。在這三通電話中所提瓶頸路段,係指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亥○○打電話問我,瓶頸路段交通部公文好了沒,我因瓶頸路段須是都市○○○道路才可以向住都局爭取經費改善,因此回答他,我們這裡沒有那個東西。後來他說只要有路名就可以,並要我報新臺幣二千萬的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計畫到副總統辦公室及交通部,我因為沒有報過計畫到總統辦公室,因此要他把工程計畫的格式寫在我桌上。」、「(問:交通部何時派何人○○○鄉○○○○路段工程?亥○○有沒有陪同勘查?)交通部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日左右上午,派技正甲○○○○○鄉○○○○路段工程,由我帶甲○○到現場勘查,亥○○並未到現場陪同勘查。」、「(問:提示前述二十件工程表,是否為前述交通部同意補助之芬園鄉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道路工程?何以該二十件工程每件工程經費均為一百萬元?該二十件工程之工程經費係由何人擬定?)是,該「彰六十線分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應是「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三芬」誤為「分芬」,該工程表是我製作,報交通部及副總統辦公室。該二十件工程每件工程經費均為一百萬元,是亥○○教我如此擬定的。」、「(問: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你與亥○○電話中,你有無要亥○○放五件工程給你?亥○○有沒有答應?亥○○最後放幾件估呈給你?每件工程之代價?由哪家廠商承包?)我確實在八十九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點半左右,與亥○○通過該通電話,當時我確實曾要求亥○○將前述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放五件給我,亥○○當時也答應了,但最後亥○○並沒有放工程給我。」、「(問: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電話中,你介紹營造廠商要承做亥○○承包的工程,亥○○最後有沒有答應?另六月十六日開標的工程為何都減價後才決標?你為何告訴亥○○第二批就不會了?)我確實在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中午打電話給亥○○,因我有一個朋友王瑞銘在承包土木工程,因此我打該通電話給亥○○,希望亥○○能將前述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交幾件給王瑞銘做。但最後亥○○並未把工程交給王瑞銘做。後來亥○○問我,這回怎麼會被壓那麼多,是指為何這回發包的工程底價訂那麼低,至於發包的工程是哪幾件我並不清楚,因亥○○問起,我便回答是秘書寫錯了,第二批就不會了。」;復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問:彰化縣芬園鄉公所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八九芬鄉建字第二五七六號函及彰化縣芬園鄉公所急需辦理計畫影本各一份是否你依亥○○要求所簽擬的公文資料?)是。」、「(問:前述資料有無向芬園鄉公所主管或首長報告?)曾向鄉長巳○○報告,巳○○告訴我亥○○已經跟他講過要向交通部爭取二千萬工程經費,因此他叫我按照亥○○的意思擬定工程名稱及辦理計畫報副總統辦公室。」、「(問:是否曾直接辦文到副總統辦公室爭取工程經費?)否,這是第一次。」、「(問:芬園鄉公所彰六十線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何人設計?)酉○○確實有幫亥○○設計十五件,我負責設計五件,後來因為酉○○設計之十五件工程施工項目不符都市○○○道路施工方式,因此我全部再加以修改。」、「(問: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中午十二點多與你通話中問你:「這回怎麼會被壓那麼多」,用意為何?)因為一般一百萬元的工程扣掉工程管理費零點四五%的經費,其底價大約都在九十五萬元左右,而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所開標的四件工程,核定底價的民政課長子○○將底價訂在九十至九十三萬之間,導致亥○○安排參加投標的廠商所投標的標價均在底價以上,因此均經過一次至二次的減價才決標,亥○○才會問我為何壓的那麼多,就是說底價為何壓的那麼低,害他要經過減價才能得標。」、「(問: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點多你與亥○○之通話,你為何叫亥○○「那支牌統統星期二來再寫」,並叫亥○○「直接開著,標封不要封就可以?)因為八十九年六月十六日所開標的四件工程,發生底價壓的太低,導致亥○○安排的廠商必須要減價才能得標,亥○○要問我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八件工程開標的底價,當時因為我不知道底價金額,所以才叫亥○○要得標的那支廠商標單暫時不要寫標價,標封不要封,星期二(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去跟代理秘書子○○問看底價大約多少再寫上去。」、「(問:依據子○○供稱他所批示彰一三九線道路瓶頸連續改善工程等十八件,參與投標比價廠商係依據你附在簽呈內之便條紙所書寫的廠商名單批示的,該廠商名單由何人提供?)八十九年五月間前述二十件工程正在設計時,亥○○即傳真一份廠商名單給我,叫我拿給秘書辦理指定廠商通知比價,當時因為工程尚未設計完成,我就將該張名單丟棄,同年五月底,該二十件工程均已設計完成,亥○○又傳真一份廠商名單給我,我本來要拿給鄉長巳○○作為指定廠商的參考,巳○○叫我直接拿給代理秘書子○○就好了,我就將該廠商名單交給子○○,告訴他該二十件工程就按照該張廠商名單指定廠商參與比價。」、「(問:你是建設課承辦人員,為何能叫代理秘書子○○按照你交給他的廠商名單指定廠商參與比價?)因為前述二千萬工程經費是亥○○向交通部爭取來的,這個在我辦文給副總統辦公室之前,亥○○已跟巳○○講過,巳○○也指示我按照亥○○的意思辦文給副總統辦公室,再由副總統辦公室交辦給交通部爭取經費,後來獲得交通部的補助,按照往例,公所如果獲得民意代表或地方人士所爭取的工程經費,該民意代表或地方人士如要安排廠商承包該工程,鄉長都會同意由該民意代表或地方人士提供廠商名單參與投標以承包該工程,所以亥○○傳真廠商名單給我,我曾告訴鄉長巳○○,巳○○就叫我拿給代理秘書子○○,那是有經過鄉長巳○○同意才將廠商名單交給子○○辦理指定廠商參與比價。」,依被告申○○前開之供述內容,可知上開經費補助工程確係由被告亥○○主導圍標,並由知情之被告巳○○指示被告申○○全力配合無訛。

(五)再查依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亥○○於該日十一時五十分許以電話與被告申○○聯絡,詢問申○○關於要向交通部申請「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補助經費之公文已否完成?申○○表示他們那裡沒有那個東西。亥○○表示只要是需要做的,冠上那個名稱就可以了。被告申○○表示沒有。被告亥○○問公路線的沒有需要做的?被告申○○表示他們那裡公路都是公路局在管。被告亥○○問鄉道呢?申○○表示拿不出來。被告亥○○表示不一定要路線,只要有路名就可以,什麼道路改善就可以了。被告亥○○並叫申○○報個「二千」(指提出預算二千萬元之工程),同樣副總統辦公室。被告申○○表示沒法度啦!二千,看一千有沒有辦法。被告亥○○表示下午他去公所找申○○再談。當日下午三時許,被告亥○○前往公所未遇申○○,乃以電話向申○○表示翌日早上要拿,申○○回稱「瓶頸道路」他們那邊沒有符合的。被告亥○○表示名稱符合就好,來有得做就好了;因申○○無法即時趕回,被告亥○○於五分鐘後又以電話告訴申○○已將概算表模式放在他桌上,回來再麻煩他,被告申○○則表示好,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五十六至五十七頁)及錄音帶附卷可憑;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益加可證前揭道路改善工程確係由亥○○主導,並由鄉長巳○○要求申○○全力配合亥○○之需求處理,否則被告亥○○豈有資格以一介民間營造相關業者,一再以電話遙控指揮擔任國家地方機關基層公務員之申○○如何處理公務?

(六)復查依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六月二十一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亥○○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三十九分許以電話向酉○○表示將芬園鄉之資料再傳一份給伊,被告酉○○並反問是要圖跟那個,被告亥○○接著表示圖跟預算,單價分析不用了等語;被告酉○○則另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十七分許與被告亥○○通話,酉○○並於通話中問亥○○:「那個芬園發包完了?」,經亥○○答稱已經發了一半,接著改稱發了三分之一,發部分了,被告酉○○並回稱:「三分之一啦,你自己注意一下。」,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六十至六十一頁)及錄音帶存卷可按;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被告酉○○既為亥○○繪製設計圖及預算書,且於電話中詢及芬園鄉前開工程之發包情形,並要亥○○自己注意一下,顯見被告酉○○確係於知悉被告亥○○欲圍標前開工程之認知下,幫助被告亥○○繪製設計圖及預算書無訛。

(七)且查依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六月二十日、六月二十三日、六月二十六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亥○○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晚上八時三十七分許以電話向其妻即被告G○○表示芬園的(標單)明天送,因十六日要開標,被告G○○回稱:「阿鳳」(指黃○○)不知如何寫等情;而被告G○○亦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以電話向亥○○表示:「你芬園那二十六日是不是還有?」、「你是不是要過去拿?先前有二件不行」、「你要先拿回來,因為這邊要處理了」等情;另被告黃○○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八時二十三分許致電亥○○告知芬園鄉的東西該日下午五時前要送進去,並表示會叫「阿珠」(指宙○○)、「秀惠」(指G○○)拿回去給亥○○,星期一早上十點開標等情;其後於同日十時五十二分許,亥○○打電話給黃○○表示:「阿鳳,我跟你講,你先空著,你先不要寫,都不要封,我星期四再處理,其他那二個比較不要緊」等語;接著再於同日十時五十三分許,亥○○復打電話給黃○○表示:「我跟你講,每一個寫的筆都放在裡面。」,黃○○回稱:「為什麼?筆嗎?原子筆」,亥○○續稱:「哪一份用哪一枝筆,就將那枝筆丟在裡面。」,黃○○表示「好,但其他的要寫在那邊(指配合投標之廠商投標金額應為多少)?」,亥○○表示「其他的都寫在九六、九五那一帶」等情;又被告黃○○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六日再次致電亥○○詢問:「東西一樣寄「秀惠」拿回去?」,亥○○表示「你寫好就可以」,被告黃○○表示:「拜託,你不講,那要寫多少?」,被告亥○○接著表示:「你寫差不多在九三、九四、九四點五」(指投標金額填寫在九十三萬、九十四萬、九十四萬五千元之間),亥○○並於其後表示「伊有跟鄉長講過」、「應該是不會有問題」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六十、六十六、六十二、六十四、五十五頁)及錄音帶在卷可稽;依上開多次通訊監察內容,參諸被告玄○、B○○分別為黃○○、宙○○之父兄,復分為立益公司、聖益及伍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此為渠等所是認,堪認被告G○○、玄○、B○○、黃○○、宙○○等人確均有參與前開芬園鄉工程之圍標犯行無疑。

(八)末查依八十九年五月六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V○○與亥○○於是日通話時,亥○○表示:「魏仔,大城那個要那個了,我昨天跟你講,你現在是要用你的,還是阿炳的(指玄○)?」,被告V○○回稱:「用我的」,亥○○表示:「都要用你的?」,V○○表示:「對呀」,亥○○其後表示不能全部只用V○○的等語,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七十二至七十三頁)及錄音帶在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雖係涉及大城鄉部分,惟已顯示被告V○○並非僅單純出借營建執照,而係與被告亥○○交換條件而達成V○○所經營之佑新公司就芬園、芳苑、田尾鄉部分之工程發包不為價格競爭,而於大城鄉部分之工程,則由V○○所經營之佑新公司得標部分工程之合意無誤,基此,被告V○○自無從解免其參與上開芬園鄉部分工程圍標之罪行。

(九)此外,復有如附件五所示其他通訊監察紀錄、芬園鄉公所向各機關爭取預算往來文件、芬園鄉公所辦理投標文件、各廠商與芬園鄉公所往來文件等件附卷可資佐證。

(十)綜上,被告巳○○、申○○、酉○○、G○○、兼立益公司代表人玄○、B○○、兼聖益公司代表人黃○○、兼伍益公司代表人宙○○、兼佑新公司代表人V○○等人就芬園鄉部分所犯前揭罪行,均堪認定。

二、大城鄉公所部分:

(一)訊據被告R○○、癸○○、宇○○、J○○、G○○、兼立益公司代表人玄○、B○○、兼聖益公司代表人黃○○、兼伍益公司代表人宙○○、兼佑新公司代表人V○○均矢口否認有何前揭犯行,被告R○○辯稱:小型工程並無定義可資界定,委外設計並無違法,而工程必須平均分配予整個大城鄉,才不會有不公平之情形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上級補助之建設經費,不應侷限於何人所爭取即有問題,委外設計係屬合法程序,並無弊端,另指定廠商,只要廠商資料來源合法,係鄉長之權限,亦未涉及不法等語。被告癸○○辯稱:本件委外設計係因當時技士人手不足,而委外設計之公司,確實有履行其監造義務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工程係平均分布於各村,並非故意分割,鄉長係依職權指定廠商、核定底價,而被告癸○○基於鄉長指示辦理,並無不法,另委外設計係因人手不足所為之權衡決定,並非違法行為等語。被告宇○○辯稱:伊僅係受亥○○之託代為繪製工程設計圖,根本無從得知底價,自無洩漏底價可能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被告宇○○僅係約僱人員,並無權限決定工程發包事宜,且其位階尚低,並無機會得知底價,又被告宇○○具有設計師資格,利用公餘時間即可繪製他人委託之工程設計圖,至於有無被採用亦無從得知等語。被告J○○辯稱:本件「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十五件委外設計工程確為伊所屬中森公司所承攬設計,該公司有足夠之能力承作設計工程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上開委外設計工程之招標事宜,鄉長係批示通知六家廠商投標,被告J○○僅提供二家廠商資料,並未參與圍標行為等語。被告G○○辯稱:伊認為工程建設對於人民係屬好事,對於其夫亥○○之行為不清楚,伊並無任何違法之犯行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被告G○○主觀上並不知情,僅係亥○○傳話之工具等語。被告兼立益公司代表人玄○、B○○均辯稱:渠等僅係出借營造廠商牌照予亥○○云云;被告兼聖益公司代表人黃○○、兼伍益公司代表人宙○○均辯稱:渠等僅分係聖益公司、伍益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其兄B○○云云;渠等選任辯護人亦均為渠等辯護稱:渠等僅係出借牌照,並無圍標犯行等語。被告兼佑新公司代表人V○○辯稱:本件除大城鄉係自己參與投標外,其餘均係借牌予亥○○云云。

(二)惟查被告癸○○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問:有無應亥○○要求,在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四日指示洪誠應辦文給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請求補助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件工程經費二千萬?)有,亥○○表示他是陳進丁助理,中央有錢,他可以透過立委向交通部爭取補助款二千萬,並要我辦文給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所以我便指示承辦人洪誠應辦文給總統府副總統辦公室,請求補助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問:你指示洪誠應簽辦公文前有無向鄉長R○○報告?他作何指示?)有,他指示我依照村長及代表會提案,彙整各村實際需求逕行提報。」、「(問:交通部於何時派何人○○○鄉○○○○路段道路改善工程?你和亥○○有沒有陪同勘查?)交通部在八十九年四月初派技正甲○○前來勘查,當時是由我和本課約僱技士洪財添陪同勘查,至於亥○○是否陪同我不確定。」、「(問:前述二千萬工程由何人負責設計、發包?)承辦人謝美香。」、「(問:謝美香將交通部同意補助大城鄉公所經費之公文簽核時你簽辦何意見?)本課近期業務繁忙,本案擬委託工程技術設計公司協助設計以爭取時效。」、「(問:你簽擬後鄉長R○○作何批示?)准予委外設計並通知以下三家廠商比價。1.長勁工程顧問公司2.三巨工程測量公司3.大大工程顧問公司。」、「(問:前述三家廠商是由何人提供?大城鄉公所有無依規定辦理委外設計之比價?)名單是鄉長自己指定,並非我提供,有依規定辦理委外設計比價。」、「(問:你於簽擬文件前有無事先向鄉長R○○請示或商量?)有。」、「問:前述二十件工程係亥○○借用長勁公司名義做形式上比價,得標後再交由芳苑鄉公所臨時約僱人員宇○○設計的,你為何說有依規定辦理比價?)前情我無法瞭解,但是長勁公司得標後,都是由宇○○前往施工現場勘查設計的。」、「(問: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點四分癸○○與亥○○通話中所稱契約書係指何者?亥○○叫何人拿回去更正?)前述工程委託長勁公司的契約書,誰去拿我不清楚。」、「(問:宇○○在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將他設計的二十件工程送到大城鄉公所時,你有無叫他修改

二、三件?宇○○有無問你另外五十幾件工程設計問題?)有,至於宇○○向我詢問的那五十幾件工程,是公所於八十九年五月初行文向副總統辦公室爭取補助的,但因為並未確定能獲得補助,所以我並沒有要宇○○辦理設計。」、「(問:前述二十件工程發包之參與比價廠商由何人指定?底價由何人核定?)由鄉長R○○指定,底價也是。」、「(問:前述二十件工程辦理發包之開標作業由何人主持?有無依規定辦理?)由我主持,有依規定辦理。」、「(問:八十九年六月九日下午的兩通你與亥○○的通話內容?亥○○向你索取什麼資料?你有無叫亥○○向你索取什麼資料?你有無叫亥○○去拿八十九年六月八日開標的合約書?八十九年六月十日你有無將合約書交給宇○○?)通話內容是亥○○詢問我前述工程之開標紀錄是否已製作完成,我答覆他要後天(八十九年六月十一日)才能完成,至於合約書我是問亥○○是否已拿到相關資料(包括開標紀錄、工程預算書等),亥○○原本要叫宇○○至公所拿回上述資料,但我記得後來是黃○○來拿的。」、「(問:八十九年三月七日亥○○與你通話內容中亥○○要你辦文處理五十條排水工程,詳情?)亥○○當時向我表示水資源局那邊有錢,要我弄五十條排水工程,金額共五千萬元的公文行文給水資源局,後來我陳報六十件排水工程,總金額為六千萬元,約在今年六月間經水資源局核准其中的五十五件工程,金額共計五千五百萬元,上述工程均在八十九年七、八月間發包。」、「(問:前述五十五件工程既是亥○○爭取而來,是否由他借牌承攬?)前述工程都是採比價發包,參加廠商都是R○○指定,詳情要問鄉長。」、「(問:前述二十件瓶頸道路改善工程之委外設計招標過程?參加投標廠商有無實際到場?)前述委外設計經鄉長指定通知長勁工程公司、三巨工程測量公司、大大工程顧問公司參加比價,由建設課承辦人員謝美香通知前述三家於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到本公所建設課當場開標,但所有廠商均未到場參加,而是採用郵寄估價單方式參加投標,經比價後由長勁公司得標。」、「(問:前述二十件工程簽辦過程中,主計室主任地○○曾簽註小型工程以自行設計外,依採購法規定辦理之意見,為何你卻擬委託工程顧問公司設計?)前述工程委外設計是依鄉長指示辦理的,另一方面考量到建設課業務繁忙,所以我才簽擬委外設計。」、「(問:前述你代決發文向副總統辦公室補助二十件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二千萬經費,鄉長R○○事先是否知情並授權你辦文?)我有事先向鄉長報告,他也知道該筆經費是由亥○○爭取的,所以我就代為決行該份公文。」等情;另於九十年一月十九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問:亥○○如何要求大城鄉公所發文協助他透過副總統辦公室,向交通部及經濟部水資源局爭取工程經費?)亥○○先跟大城鄉鄉長R○○聯繫後,鄉長才指示我配合亥○○的需求,由我請本件建設課同仁辦文陳核鄉長核定後,發文給副總統辦公室等單位,交通部的二十件工程及經濟部水資源局的五十五件工程都是相同情形。」、「(問:R○○如何指示你配合亥○○?)R○○與亥○○聯繫後,R○○跟我說亥○○有辦法經由立委陳進丁那裡向交通部及水資源局爭取到二千萬及五、六千萬的工程經費,然後指示我們建設課著手彙整各村需求編制工程概算表備文陳報交通部,水資源局,副總統辦公室等單位。」、「(問:前述二千萬及五、六千萬的工程經費補助案,R○○等如何指示你編制工程概算表?)R○○指示以零星工程即每件一百萬元以下之工程彙整二十件報交通部,六十件(後來只核定五十五件)報水資局,我即本其指示編制上述概算表。」、「(問: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調查站筆錄,你陳稱係亥○○直接找你談工程補助款問題,為何前述指稱,係亥○○找R○○後,R○○再指示你?)前揭筆錄不完整,亥○○跟我聯繫前述交通部及水資局補助款時即先與鄉長溝通談妥,沒有鄉長指示,我不可能也不敢與亥○○聯繫上述補助款事宜,此外本人要強調的是,在我未回任建設課長前,即八十六年三月至同年九月間,亥○○即曾與R○○合作過多次,由公所備文向中央數個單位爭取過工程補助款,換言之,R○○比我還早熟識亥○○。」、「(問:交通部補助之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等二十件工程採委外設計係何人主張?)鄉長R○○意思,他指示我該二十件工程要以委外設計方式進行,為了配合他意思,因本課近期業務繁忙,為爭取時效,擬採委外設計之意見陳由他核定。」、「(問:參與前述委外設計招標之長勁、三巨、大大等公司名單係何人指定?)鄉長自己決定後直接於交通部的來文上批示前述三家顧問公司。」、「(問:R○○為何選定前述三家公司?)不知。」、「(問:前述交通部補助之二十件工程廠商名單何人提供?指定參與比價之廠商條戳係何人蓋印?)都是鄉長R○○。」、「(問:前述亥○○向水資源局爭取五千五百萬元補助款,水資局人員有無實地到大城鄉公所會勘「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十五件工程?)有,水資源局有派該局工程司丁○○於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十七日到大城鄉會同本公所建設課人員會勘,當時是會勘六十件,後來剔除五件,剩五十五件。」、「(問:前述水資源局補助之五十五件工程,係何人主張要委外設計?)鄉長R○○意思,他並於水資局來文上直接批示通知長勁、中森、祥泰、亞辰、鉅鑪、詠祥等六家公司前來比價。」、「(問:前述六家廠商名單是否你提供予R○○?他為何選定該六家?)否,我不清楚。」、「(問:前述五十五件工程委外設計議價前,中森的J○○有沒有找過你?)有,找我談論工地地點、設計內容等設計事宜。」、「(問:前述五十五件工程實際上係由何人負責設計?)宇○○,中森公司得標後係自行設計或將部分委由宇○○設計,因中森公司陸續完成該五十五件工程,分批由該公司人員及宇○○送交建設課。」、「問:前述五十五件工程參與比價之廠商名單係何人指定?廠商係何人蓋的?)都是鄉長R○○。」、「(問:前述五十五件工程之比價是否也是由亥○○借牌圍標?)該五十五件模式與前述二十件情形是一樣的,只不過我只負責執行鄉長選定廠商名單後的通知程序,要指定哪三家的決定權係鄉長或由亥○○提供名單,因此我無法肯定是否全由亥○○借牌圍標,因為當時得標之廠商很多,我無法確定每一家均與亥○○有關。」、「(問:R○○如何指示你配合亥○○處理前述五十五件工程?)與前述二十件工程一樣。」等情;依上開被告癸○○之供述內容以觀,被告R○○對於前開交通部補助之二十件工程或水資源局補助之五十五件工程均係由被告亥○○所爭取而得一節,瞭若指掌,且全程主導委外設計、發包施作之指定廠商事宜,況倘被告R○○未同意由亥○○來承攬該合計七千五百萬元之經費補助工程,則亥○○豈會願意耗盡心思招待甲○○、丁○○,進而請託丁遠超○○○鄉○○道路、排水改善工程之補助經費,其理甚明;而被告癸○○身為建設課長,於知悉上開合計七千五百萬元之工程補助經費,均係被告亥○○所爭取而得,於發包過程中亦發現亥○○交代宇○○代繪工程設計圖而知悉亥○○確有介入圍標,仍不敢斷然斥拒前開圍標犯行,反而曲從上意,因循配合,渠二人自均難解免參與前開所述犯行之責。

(三)次查依八十九年三月七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亥○○於該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以電話聯繫被告癸○○,表示要拜託癸○○再申報五十條排水改善工程,被告癸○○於通話中還露出疑惑之語氣,質疑亥○○是否果真能爭取到五千萬之補助經費,亥○○則堅決表示沒錯,癸○○接著並反問「同樣是一百以內,不用九十,都一百就好?」,亥○○表示「對」;當日下午四時二十四分許,亥○○再度致電聯繫被告癸○○,告知上開五十條排水工程資料於翌日上午十時就要拿取,癸○○先質疑確係五十件?亥○○見癸○○質疑,乃表示要多一些也可以,癸○○接著回稱六十件?亥○○亦隨即應允,癸○○仍質疑表示「有影再來講」,亥○○則胸有成竹表示「沒把握我會說沒把握」,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六十七至六十八頁)及錄音帶附卷可憑;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益加明確證明被告癸○○確實知悉上開補助經費均屬亥○○所爭取得來,詎其於上開補助經費之發包過程,發現確有亥○○參與借牌圍標之行為時,仍視若無睹,自無從飾卸其應負之刑責。

(四)另查依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六月二十六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亥○○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就與本件無關之工程向O○○提及可找「阿文」(指宇○○)幫忙繪製工程設計圖,被告O○○表示又沒給人家設計費,被告亥○○即表示:「這不要緊,阿文一年幫我做的,光設計費就... 」等語;又被告宇○○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下午七時二十六分許以電話聯繫被告亥○○,二人於通話中討論關於大城鄉排水六十件工程之編號,並表示其中五條暫停辦理要扣掉等情;而被告亥○○另於同日下午八時七分許復以電話聯繫被告宇○○,查詢有關大城鄉部分共完成幾件,宇○○表示其分到二十件,財添(譯文表誤植為「台中」)二十件,另外還有十五件,並提及課長有八處位置不知道,亥○○接著要求宇○○每件工程「均製作二本,自己留一本,另一本拿過去給克華(指J○○),過他的電腦」,並於宇○○進一步查詢時,再次強調「用他的電腦,過他的格式」,「包括財添的都一樣,所有的都一樣」;其後於同年六月二十六日十八時五十二分許,被告宇○○復於電話中告知亥○○「大城之二十九件中,其中十七件已經送給課長看,十二件明天好」,亥○○再次交代宇○○:「課長看完後,送去給克華重入檔」,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十九、

九、十、七十五頁)及錄音帶附卷可憑;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顯見被告宇○○確係於知情並收費之狀況下,運用其繪製設計圖之專業能力協助亥○○繪製工程設計圖無訛,且益證被告癸○○確實知悉前開經費補助工程之部分設計圖係被告亥○○委請宇○○代為繪製無誤。

(五)又查依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六月十九日、六月二十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亥○○於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十一時四十四分許以電話向被告J○○表示要拿大城的資料給他,因J○○人不在二林,乃表示資料放在信箱即可等語;又被告亥○○於同年六月十九日下午八時三十九分許以電話聯繫被告J○○,亥○○交代J○○就大城部分要向課長講一下,不然後天就要那個等語;同日下午八時四十七分許,被告J○○主動以電話向亥○○表示「我這邊有二個(指借標廠商)」,亥○○回稱:「二個我跟你講要怎樣分配,我明天叫阿文拿那個,他有拿給你了嗎?」,J○○表示「還沒有」,亥○○接著表示「我叫阿文拿給你,你才知道哪幾個是哪幾個」等情;其後於同年六月二十日十五時五十五分許,被告J○○再於電話中向亥○○查詢「台中那個要如何處理?」,經亥○○表示台中的不必用,J○○接著表示「那我們用三個」等情;同日十九時四十四分許,被告亥○○復以電話中向J○○確認「你那個今天能趕好嗎?」,J○○表示「明天上午可以過去」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七十四、十一頁)及錄音帶存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再參諸前開被告亥○○多次指示宇○○「一本拿過去給克華(指J○○),過他的電腦」、「用他的電腦,過他的格式」、「包括財添的都一樣,所有的都一樣」、「課長看完後,送去給克華重入檔」等情,顯見被告J○○非但僅負責部分工程之設計工作,並確實知悉另有部分設計工作由亥○○委託宇○○處理,且渠等為爭取時效,在中森公司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就排水工程設計部分得標前,即已確知該排水工程之設計招標必定由「中森公司」得標,否則豈會於開標之前三日即八十九年六月十八日,被告宇○○即已著手於工程設計圖之繪製,基此,被告J○○前開犯行,至為炯然,其辯稱係單純獨立參與投標云云,要屬無稽,毫無足取。

(六)復查依八十九年五月六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亥○○於該日八時四十七分許,以電話向黃○○索取資料,並表示「你把資料問一問,我大城也是要用,同樣,我們作主體,也要陪賓,取新娘也要陪賓」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七十二頁)及錄音帶在卷可稽;其通訊內容提及「【我們作主體】,也要陪賓」,業已明確表示被告亥○○確與黃○○等人家族營造公司成立一個圍標主體,復參諸前開關於芬園鄉部分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六月二十日、六月二十三日、六月二十六日通訊監察紀錄所顯示之圍標過程內容,以及被告玄○、B○○分別為黃○○、宙○○之父兄,復分為立益公司、聖益及伍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此為渠等所是認,堪認被告G○○、玄○、B○○、黃○○、宙○○等人確亦均有參與前開大城鄉工程之圍標犯行無誤。

(七)末查依八十九年五月六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V○○與亥○○於是日通話時,亥○○表示:「魏仔,大城那個要那個了,我昨天跟你講,你現在是要用你的,還是阿炳的(指玄○)?」,被告V○○回稱:「用我的」,亥○○表示:「都要用你的?」,V○○表示:「對呀」,亥○○其後表示不能全部只用V○○的等語,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七十二至七十三頁)及錄音帶在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顯示被告V○○確有與被告亥○○交換條件而達成V○○所經營之佑新公司就芬園、芳苑、田尾鄉部分之工程發包不為價格競爭,惟於大城鄉部分之工程,則由V○○所經營之佑新公司得標部分工程之合意無誤,基此,被告V○○確有參與上開大城鄉部分工程圍標之罪行,要無疑義。

(八)此外,復有如附件五所示其他通訊監察紀錄、大城鄉公所向各機關爭取預算往來文件、大城鄉公所辦理投標文件、各廠商與大城鄉公所往來文件等件附卷可資佐證。

(九)綜上,被告R○○、癸○○、宇○○、J○○、G○○、兼立益公司代表人玄○、B○○、兼聖益公司代表人黃○○、兼伍益公司代表人宙○○、兼佑新公司代表人V○○等人就大城鄉部分所犯前揭罪行,均堪認定。

三、芳苑鄉公所部分:

(一)訊據被告E○○、M○○、Q○○、宇○○、G○○、兼立益公司代表人玄○、B○○、兼聖益公司代表人黃○○、兼伍益公司代表人宙○○、兼佑新公司代表人V○○均矢口否認有何前揭犯行,被告E○○辯稱:關於發包工程,伊均係依法辦理,較小之工程都是授權分層負責,較大工程才由伊決定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並無證據顯示有洩露底價之不法情事,且營造業者透過工程預算金額可以大概算出投標金額,又本件亥○○是否借牌得標,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也非公務員所能事先得知等語。被告M○○辯稱:本件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廠商之間有何關係,非公務員所能得知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被告M○○無從知悉底價,亦無洩漏之可能,圈選廠商均須會簽其他單位,過程中有洩漏之虞,又本件缺乏充分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M○○有何不法犯行等語。被告Q○○辯稱:伊在工地現場從未見過亥○○,而每個工地的工人都不一樣,也不知工人之老闆為何人,伊只關心是否完善施工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被告Q○○為約僱人員,其職責係監工,並未參與發包過程,並無證據足證其有何前揭犯行等語。被告宇○○辯稱:伊僅係受亥○○之託代為繪製芳苑鄉申請經費補助所須之工程計畫圖及概算表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被告宇○○僅係約僱人員,並無權限決定工程發包事宜,僅因具有設計師資格,而利用公餘時間協助繪製工程設計圖等語。被告G○○辯稱:伊認為工程建設對於人民係屬好事,對於其夫亥○○之行為不清楚,伊並無任何違法之犯行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

本件被告G○○主觀上並不知情,僅係亥○○傳話之工具等語。被告兼立益公司代表人玄○、B○○均辯稱:渠等僅係出借營造廠商牌照予亥○○云云;被告兼聖益公司代表人黃○○、兼伍益公司代表人宙○○均辯稱:渠等僅分係聖益公司、伍益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其兄B○○云云;渠等選任辯護人亦均為渠等辯護稱:渠等僅係出借牌照,並無圍標犯行等語。被告兼佑新公司代表人V○○辯稱:本件除大城鄉係自己參與投標外,其餘均係借牌予亥○○云云。

(二)惟查依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二十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E○○以電話聯繫被告黃○○,表示:「我是鄉長,你現在跟富貴仔聯絡,那個下午不是有一件公文嗎?你叫他先籌一百給我,我要拿去【上面】(音同,譯文表誤植為「入境」)。」,黃○○回問:「叫他先籌一百?」,E○○稱:「嗯。」,黃○○接著表示:「好啦。」;E○○並於其後以電話向黃○○查詢催促表示:「阿鳳,你有沒有聯絡呢?」、「你有沒有跟你爸或富貴聯絡?」,黃○○回稱:「有啊,我有跟富貴聯絡,你幾點鐘要過來?」,E○○表示:「我三點鐘左右到達,我約四點。」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三十四頁)及錄音帶附卷可憑;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雖因其通話時間係於八十八年十月間,無法直接逕認與本件申請補助工程經費有關,惟依該通話內容之前後言詞意旨,係於提到「你現在跟富貴仔(指亥○○)聯絡,那個下午不是有一件【公文】嗎?」,其後才緊接表示「你叫他(指亥○○)先籌一百給我」,堪認該「公文」與「一百萬元」應有所關聯,則該一百萬元是否涉及不法,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為適當之處理,且就本件而言至少已足證明被告E○○確與亥○○關係匪淺,且與被告黃○○家族亦有一定之互動,並知悉亥○○與黃○○家族間存有特殊之合作關係,否則被告E○○不會直接以電話向黃○○表示要亥○○籌錢,並且一開口即要求高達一百萬元,復於其後向黃○○查詢催促之電話提及黃○○有無向其父玄○或亥○○聯絡等情,而依被告黃○○於九十年八月八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問:八十八年十月間,你與E○○談話內容,E○○要你叫亥○○先籌「一百」給他,他要拿給「上面」何意?)E○○叫我傳話給亥○○先準備一百萬給他,我有傳話給亥○○,亥○○向我們聖益借一百萬元周轉,平常我們與亥○○間即偶有金錢借貸關係,但我不清楚他借錢的用途。」、「(問:你從何處籌措該一百萬元借予亥○○?何時?何地?何人轉交?)該一百萬是我親自到聖益營造設於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溪湖分社之帳號0000000000活期存款帳戶提領現金,由亥○○到公司向我取走,取走後的資金去向我不清楚。」等情,顯見被告亥○○於獲悉E○○之需求後,確實隨即向關係匪淺之聖益公司取得一百萬元以交付E○○;綜觀上情,被告E○○與亥○○及玄○家族間顯然存有高度之互動默契,始能於一日之內立即調得一百萬元之現金運用,參諸被告宇○○於調查站調查時亦供稱曾向E○○請示亥○○要爭取「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排水工程經費約二千五百六十萬元,是否要報?經E○○指示要報而繕打計畫書等情,堪認被告E○○事前確實知悉上開「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排水工程之補助經費均係亥○○透過特殊管道所爭取而得無訛,而姑且不論被告E○○與亥○○之前開特殊關係,倘被告E○○並未同意由亥○○來承攬上開二千五百六十萬元經費補助工程之部分工程,則亥○○何須為人作嫁而出資招待丁○○,並請託丁遠超為芳苑鄉爭取前開排水改善工程之補助經費,其理至明。

(三)次查依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亥○○於是日十七時五十一分許以電話向被告M○○表示:「總仔,我富貴,那個阿文他們那邊不是有兩件漢寶排水、新埔排水在那裡?」,M○○回稱:「那個都通知出去了,你還沒有去處理吧?」,亥○○續稱:「那個牌是我們這邊的。」,M○○續回稱:「對,我都通知出去了,你還沒有處理?」,其後亥○○表示:「那個很單純吧?」,M○○表示:「不單純。」,亥○○接著表示:「那都【一仔】而已吧?」,M○○則回稱:「什麼【一仔】?喔,我知道,現在同樣要用那個標。」,亥○○其後表示:「同樣用那個,那我明天再去找你。」,M○○回稱:「好。」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四十一頁)及錄音帶存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當亥○○提及:「那個牌是我們這邊的。」,M○○不假思索即回稱:「對,我都通知出去了,你還沒有處理?」,顯見被告M○○對於亥○○係屬借牌圍標工程之營造相關業者一節,業已有所知悉;而被告黃○○於九十年八月八日檢察官偵查時供稱:「(問:芳苑鄉公所海尾二排等二十九件工程,幾件是借牌?伍益、聖益有借亥○○,立益不知道。」、「(問:亥○○借牌有無叫你們到公所找何人拿標單?)他有叫我去拿二十三件工程標單,向總務室M○○拿。」、「(問:除標單外還拿什麼?)他本來叫我拿預算及押標金,但我沒拿。亥○○自己拿給我,還告訴我要寫多少錢。」、「(問:M○○為何叫你把德森及金東填上去?)亥○○拿了一些牌來給我,叫我拿去給總務,但我沒拿去,我是打電話給總務說。」等情,亦彰顯被告M○○確實知悉亥○○對於海尾二排等二十九件工程進行圍標無訛,則其身為秘書室總務,於知悉上開合計二千五百六十萬元之工程補助經費,均係被告亥○○所爭取而得,且基於職務而知悉亥○○確有就上開海尾二排等二十九件工程進行圍標,竟未能斷然拒卻前開圍標犯行,反而體察上意,協助配合交付標單,衡其所為,自難脫免參與前開所述犯行之責。

(四)又查依八十九年三月二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亥○○於是日十一時二十四分許以電話向被告Q○○表示:「阿發,現在諸讚報的那個,如果今年度有准下來,還是有會勘過要下來的,就不用報了。」,Q○○回稱:「這樣我們怎麼有那麼多條路?現在要用什麼名稱?跟主辦的考慮好。」,亥○○續稱:「現在也是一樣啊,你現在找交通部今年度有補助我們的,還是有會勘過要准我們的。」,Q○○續回稱:「因為我們路要寫很多,你聽有沒有?」、「有的都弄完了,現在一定會重複,是不是我們改加什麼段下去,可以這樣,還是做一些橋。」,亥○○表示:「我問一下,稍等一下,你不要掛斷。【此時亥○○問身邊某人若重複之地段道路,再加什麼段,這樣是否可行?】喂,不行。」,Q○○表示:「不行,我們怎麼有那麼多條。」,亥○○接著表示:「這樣,不然就橋嘛。」,Q○○則回稱:「橋,全部都橋,你會暈倒,橋可以嗎?」,亥○○其後表示:「橋下來,我們再用其他方式處理,橋可以啊。」,Q○○回稱:「橋和沒報過的這樣而已就對了。」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四十二頁)及錄音帶存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被告亥○○與Q○○二人於通話中攪盡腦汁共謀如何提報道路或橋樑工程以爭取經費,顯見被告Q○○對於亥○○係屬借牌圍標工程之營造相關業者一節,業已有所知悉,則其身為公務人員,仍配合被告亥○○所交代之事項處理,當然難解其共犯之責。

(五)另查依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四月二十八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亥○○於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十時三十一分許以電話向被告宇○○表示:「喂,文哥,你有在公所嗎?」,宇○○回稱:「我在。」,亥○○續稱:「我跟你講,我上次跟你報的那個【二五六○】那個,你幫我打好那張,你要叫他出來做了。」,宇○○續回稱:「好。」,其後亥○○提及還有一個水利處的,復興排水、漢興,還有溝角排水等情,宇○○均回稱:「好。」等情;另於同年四月二十八日十一時五十一分許,被告亥○○以電話向被告宇○○表示:「阿文,我們這個二十九個朋友(指前開二十九件排水改善工程,比較少歲(指金額最低者)的是幾歲?叫什麼名字?」,宇○○回稱:「你說二十九歲,喔,你說較少歲那個,那個復興。」,亥○○續稱:「復興那個較少歲。」,宇○○續回稱:「那個支線的。」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四十、四十三頁)及錄音帶存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雖該二人就部分內容刻意以暗語詢答,然終究能聽出端倪,足以顯示被告宇○○確亦有協助亥○○繪製芳苑鄉部分之工程計畫圖,參諸上開關於大城鄉部分與被告宇○○相關之通訊監察內容,顯見被告宇○○確另有於知情並收費之狀況下,運用其繪製設計圖之專業能力協助亥○○繪製芳苑鄉之相關圖說無誤。

(六)復查依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亥○○於該日十一時五十五分許,以電話向宙○○查詢表示:「阿珠,你早上拿幾份禮物回來?」,宙○○回稱:「五份,都是五的。」,亥○○續稱:「你才拿五張回去而已?」,宙○○續回稱:「我沒有拿齊全,因為總仔沒來,所以沒有拿齊全。」,亥○○接著表示:「我知道,你資料有沒有抄回來?」,宙○○回稱:「資料有。」等情;另於該日十二時三分許,B○○以電話向亥○○查詢:「你芳苑那總共幾間?」,亥○○回稱:「二十九間厝。」,B○○續稱:「不是五個在那邊?」,亥○○續回稱:「那六個。」,B○○接著表示:「這邊二十三就對了。」,亥○○回稱:「你那五個,是不是阿珠已經拿五個回去了?我拿回去,我會處理。」等情;又於同日十三時二十二分許、十三時三十五分許、十四時五十五分許、十五時許、十五時十二分許、十五時二十分許,黃○○亦六度以電話與亥○○聯繫有關芳苑鄉工程之投標事宜;其後於同日十五時五十二分許,G○○以電話向其夫亥○○查詢:「那寫二萬,是你叫他寫的嗎?」,亥○○回稱:「押的嗎?」,G○○續稱:「嗯。」,亥○○續回稱:「押的,那應該證件裡都有。」,G○○接著表示:「證件裡都有?他們公司寫的呢?他們寫二萬,你怎麼下達三萬?」,亥○○回稱:「你叫阿鳳聽。」,G○○接著對黃○○表示:「喂,阿鳳,那押的標封裡不是有寫?」,黃○○接過電話後表示:「押的就是要有那張文,他們沒有收到文嗎?」,亥○○回稱:「我不知道,不是啦,我們那... 」,黃○○續稱:「喔,我們那個... 」,亥○○續回稱:「裡面沒有寫嗎?」,黃○○接著表示:「可能押三的樣子,你要拿去給廠商改一下,叫他們改三萬,再蓋他的小章,你知道我的意思嗎?這是在哪裡?」,亥○○回稱:「不要緊,我問了以後再打。」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四十三至四十五頁)及錄音帶在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之內容以觀,被告亥○○、G○○夫妻,確與被告玄○、B○○、黃○○、宙○○等家族成員組立一個圍標團體,彰彰明甚,復參諸前開關於芬園鄉、大城鄉部分之相關通訊監察紀錄所顯示之圍標過程內容,堪認被告G○○、玄○、B○○、黃○○、宙○○等人確亦均有參與上開芳苑鄉工程之圍標犯行無誤。

(七)再者,依八十九年五月六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V○○與亥○○於是日通話時,亥○○表示:「魏仔,大城那個要那個了,我昨天跟你講,你現在是要用你的,還是阿炳的(指玄○)?」,被告V○○回稱:「用我的」,亥○○表示:「都要用你的?」,V○○表示:「對呀」,亥○○其後表示不能全部只用V○○的等語,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七十二至七十三頁)及錄音帶在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雖係涉及大城部分,惟已顯示被告V○○並非僅單純出借營建執照,而係與被告亥○○交換條件而達成V○○所經營之佑新公司就芬園、芳苑、田尾鄉部分之工程發包不為價格競爭,而於大城鄉部分之工程,則由V○○所經營之佑新公司得標部分工程之合意無誤,基此,被告V○○自無從解免其參與上開芳苑鄉部分工程圍標之罪行。

(八)末查證人D○○、U○○、己○○及卯○○等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證稱渠等於芳苑鄉公所分別擔任主任秘書、財政課長、主計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時,確曾參加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召開之「第二牛車橋災修會議記錄」,並於該會議中經全體逐項討論後獲致「採限制性招標,且廠商家數提高至五家以上」、「符合緊急處置之必要」及「工程款併案處理」等結論,以及證人D○○、U○○、前芳苑鄉建設課長丑○○(原名洪本義)均證稱「第二牛車橋」曾因有人跌落橋下死亡而請求國家賠償等情,本院審酌上開證人證詞,參諸卷附關於該案之申請國家賠償事件資料,難認上開分別以「第二牛車橋」與「漢新橋」名義所申請而獲得之補助款項決定採行「限制性招標」及「併案辦理」係單純為便利渠等於其後圍標工程所為,起訴書就此部分所為認定殊嫌無據,惟渠等利用「第二牛車橋災修工程」採行「限制性招標」及「併案辦理」之便,而於其後進行協議圍標前揭災修工程,並與知情之相關公務員共同進行形式之開標、決標程序而登載不實開標、決標事項於公文書,仍無解於前開所涉犯之罪行。

(九)此外,復有如附件五所示其他通訊監察紀錄、芳苑鄉公所向各機關爭取預算往來文件、芳苑鄉公所辦理投標文件、各廠商與芳苑鄉公所往來文件等件附卷可資佐證。

(十)綜上,被告E○○、M○○、Q○○、宇○○、G○○、兼立益公司代表人玄○、B○○、兼聖益公司代表人黃○○、兼伍益公司代表人宙○○、兼佑新公司代表人V○○等人就芳苑鄉部分所犯前揭罪行,均堪認定。

四、田尾鄉公所部分:

(一)訊據被告O○○、G○○、兼立益公司代表人玄○、B○○、兼聖益公司代表人黃○○、兼伍益公司代表人宙○○、兼佑新公司代表人V○○均矢口否認有何前揭犯行,被告O○○辯稱:本件工程底價之核定係鄉長之職權,其他人於開標前無從得知底價,伊係守法之人,並無起訴書所載之犯行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關於預算之爭取雖有亥○○之參與,然並未涉及不法,又關於指定比價廠商,如係合法廠商,則為首長之行政裁量,經由承辦人員通知比價,並無違法等語。被告G○○辯稱:伊認為工程建設對於人民係屬好事,對於其夫亥○○之行為不清楚,伊並無任何違法之犯行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被告G○○主觀上並不知情,僅係亥○○傳話之工具等語。被告兼立益公司代表人玄○、B○○均辯稱:渠等僅係出借營造廠商牌照予亥○○云云;被告兼聖益公司代表人黃○○、兼伍益公司代表人宙○○均辯稱:渠等僅分係聖益公司、伍益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其兄B○○云云;渠等選任辯護人亦均為渠等辯護稱:渠等僅係出借牌照,並無圍標犯行等語。被告兼佑新公司代表人V○○辯稱:本件除大城鄉係自己參與投標外,其餘均係借牌予亥○○云云。

(二)惟查依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八十九年三月八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O○○於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十二時二十四分許主動打電話找亥○○,電話中表示:「你們那聖益,那是你的工程?」,亥○○回稱:「聖益嗎?應該是的樣子。」,O○○表示:「是喔,我幫你蓋好了,下午先去領出來用。」,亥○○表示:「好,好,我知道,啊,多少?不知道哪一條下來?」,O○○接著表示:「很多條,我哪知道。」,亥○○接著回稱:「很多條,好,好。」等情;又被告O○○之二嫂李美華(任職於田尾鄉長辦公室)於是八十九年三月八日九時八分許以電話向被告亥○○表示:「資料打好了。」,亥○○回稱:「公文好了?公文你是怎麼打,嫂仔你念一遍好不好?」,李美華表示:「主旨:檢送本鄉海豐村排水改善等工程計劃書一式二份,由於敝鄉財源困難,無法辦理改善,建請上級機關予以補助改善。」,亥○○續稱:「這是要去副總統辦公室的喔?」、李美華回稱:「對。」,亥○○續稱:「你看是要打【上級】還是打【懇請副總統惠予協助辦理】?」,李美華表示:「我看這上級機關範圍很大呢。」,亥○○表示:「對呀,我們是要直接去找連戰的。」,李美華表示:「這樣。」,亥○○接著表示:「不然,還是免,寫上級就好。」,李美華亦表示:「寫上級機關喔,不過你正本已經寫副總統辦公室,應該可以。」,亥○○其後表示:「好。」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二十一、七頁)及錄音帶存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可知被告O○○於八十八年十月間即已與亥○○甚為熟識,且知悉亥○○係借牌承包工程之營造相關業者,否則豈會主動查詢「聖益」是否為亥○○之工程,並積極告知已經蓋好很多條(應係指工程),可以領出來用(應係指工程款)等情,又被告O○○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檢察官偵查中亦供承上開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之二十件工程確係被告亥○○所爭取而得,核與上揭通訊監察內容相符,則被告O○○既知上開二十件工程係亥○○所爭取而得,而亥○○復係借牌承包工程之營造相關業者,其戮力建構政商人脈關係以爭取補助經費之目的即係欲供己承包工程轉發施作獲利,倘被告O○○果真並未同意由亥○○來承攬上開二千萬元經費補助工程之部分工程,則亥○○何須浪費心力安排招待丁○○,並透過特殊管道請託丁遠超為田尾鄉爭取前開排水改善工程之補助經費,其理至明。

(三)次查依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亥○○於該日十時七分許,以電話向黃○○查詢:「阿鳳,你裡面還有沒有錢?」,黃○○回問:「要去哪裡找,怎麼說有錢沒有錢?」,亥○○稱:「不是,如果我跟你講你領...,我昨天跟你說鄉長那要那個。」,黃○○接著表示:「你跟我爸講,你跟我講無效,因為再來我們錢不能用出去,要怎麼講夠不夠,一定不夠的,要怎麼講有沒有,要或不要,不然少一些案子而已,領一些回來補貼而已,很緊的時候,籌錢回來繳票,... 」;亥○○聽完黃○○之抱怨後表示:「好啦,先籌一百萬叫秀惠拿過去那個,好不好?」,黃○○無奈回稱:「好啦,你跟你秀惠講就好。」;接著被告G○○於該日十一時五十分許,以電話向其夫亥○○表示:「喂,你是要放在她家裡,還是怎樣?」,亥○○回稱達:「放在她家裡。」,G○○表示:「拿給阿桑就好了?」,亥○○稱:「你先打電話給她,電話中不要講,她媽媽今天去台東,沒人在家,你人在哪?」,G○○接著表示:「我快到田尾了,你先聯絡。亥○○接著回稱:「好,我打電話給她。」等情;被告亥○○旋於該日十一時五十一分許,以電話與鄉長O○○聯絡:「長仔,你人在哪裡?我太太要過去找妳。」,O○○表示:「我現在在公路花園。」,亥○○稱:「公路花園喔,不然叫她去家裡等你?」,O○○接著表示:「我家都沒半個人嗎?我嫂嫂等一下就回去了。」,亥○○接著回稱:「妳嫂嫂回去了,不然我叫她... 」,O○○其後表示:「拿給我嫂嫂。」,亥○○回稱:「好。」等情;其後,被告亥○○隨即於該日十一時五十三分許,以電話與其妻G○○聯絡:「我跟你講,你把它拿去家裡,二嫂回去在家裡。」,G○○表示:「她在家裡?」,亥○○稱:「二嫂啦,她嫂嫂。」,G○○接著表示:「她在家裡嗎?」,亥○○接著回稱:「她嫂嫂回去在家裡,不然你在家裡等一下。」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二十一至二十二頁)及錄音帶存卷可據;而依被告G○○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確有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五日將上開一百萬元親手交予O○○之二嫂收下,惟O○○之二嫂並未仔細點收隨即收下等語;另依證人李美華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確有收到G○○所請求轉交劉漢茂之一百萬元,當時僅係粗估,並沒有點收等情;是依前揭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十五日通訊監察內容及上開供述內容綜合觀察,被告亥○○係於接獲鄉長O○○告知「聖益」工程已蓋好,可領用後,即向黃○○調錢,並提及是鄉長要「那個」,接著黃○○便對金錢吃緊一事有所埋怨,亥○○聽完後,仍要求黃○○先籌一百萬元叫G○○拿過去,其後G○○即向亥○○查詢要將錢送到何處,亥○○交代G○○先打電話給鄉長O○○,並特別叮嚀「電話中不要講」,倘上開一百萬元果如被告O○○、G○○所言僅係亥○○積欠O○○之大哥劉漢茂所為之清償款項,則此乃極為單純之債權債務關係,何以不願利用金融機構「匯款轉帳」或簽發「即期支票」之方式清償,而須以「現金」直接交付?既係交付現金,為何又無庸點收,若有不足,何人負責?若亥○○積欠之對象果真係「劉漢茂」,何不直接返還予債權人本人,而須輾轉與O○○聯絡?又亥○○於與黃○○通話中,何須以「那個」來代稱單純之債務關係?再者,亥○○於與其妻G○○通話中,又何須特別叮嚀其妻「電話中不要講」?在在啟人疑竇;雖因其通話時間係於八十八年十月間,無法直接逕認與本件申請補助工程經費有關,然該多次通話內容之前後言詞意旨,實難自圓其說,則上開「一百萬元」究竟是否與本件以外之其他工程有所關聯,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為適當之處理,且就本件而言至少已足證明被告O○○確與亥○○關係匪淺,否則被告亥○○不會如此積極籌款;綜觀上情,被告O○○與亥○○間顯然存有高度之互動默契,始能於短期內輕易調得一百萬元之現金運用,則被告O○○辯稱其不知亥○○借牌圍標前揭經濟部水資源局補助之「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件排水改善工程之部分工程,恐難置信。

(四)另查依八十八年六月二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黃○○於該日以電話與臺中商業銀行溪湖分行之職員「雅惠」聯絡,黃○○於電話中表示:「還是你要幫我寫?」,對方表示:「沒有啦。」,黃○○接著表示:「好啦,我自己寫一寫,二十六萬三張,五十萬一張。」,對方乃表示:「要打哪裡。」,黃○○表示:「打溪湖就好了。」,對方接著說:「打○六三,那抬頭?」,黃○○接續表示:「彰化縣田尾鄉公所。」,對方重複:「彰化縣田尾鄉公所。」後,黃○○接著又說:「金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對方則回稱:「金東沒關係,不用講,反正你那邊就好。」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六頁)及錄音帶存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之內容以觀,渠等確亦有圍標田尾鄉前開彰八三線道路改善工程等七件工程無訛,否則豈會於前開道路改善工程發包開標之前一日由聖益公司之負責人黃○○於電話中要求金融機構之職員繕打金東公司向田尾鄉公所投標所需使用之押標金支票。

(五)復查依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黃○○於該日十一時三十九分以電話與亥○○聯絡,電話中表示:「這要九多少?要乘以九多少?」,亥○○回問:「哪邊?」,黃○○表示:「田尾。」,亥○○乃表示:「你叫秀惠問。」,黃○○接著表示:「秀惠是說,因為她有問回來了,他叫我們減一些,是要怎樣減一些呢?她是抄底回來。」,亥○○接著回稱:「有抄底,抄底回來,我跟你講用九五好了。」等情,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八頁)及錄音帶存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之內容以觀,渠等確有圍標田尾鄉前開工程,至為炯然,復參諸前開關於芬園鄉、大城鄉、芳苑鄉部分之相關通訊監察紀錄所顯示之圍標過程內容,堪認被告G○○、玄○、B○○、黃○○、宙○○等人確亦均有參與上開田尾鄉工程之圍標犯行無誤。

(六)末查依八十九年五月六日通訊監察紀錄內容顯示:被告V○○與亥○○於是日通話時,亥○○表示:「魏仔,大城那個要那個了,我昨天跟你講,你現在是要用你的,還是阿炳的(指玄○)?」,被告V○○回稱:「用我的」,亥○○表示:「都要用你的?」,V○○表示:「對呀」,亥○○其後表示不能全部只用V○○的等語,此有附件五通訊監察譯文表(第七十二至七十三頁)及錄音帶在卷可稽;依上開通訊監察內容雖係涉及大城部分,惟已顯示被告V○○並非僅單純出借營建執照,而係與被告亥○○交換條件而達成V○○所經營之佑新公司就芬園、芳苑、田尾鄉部分之工程發包不為價格競爭,而於大城鄉部分之工程,則由V○○所經營之佑新公司得標部分工程之合意無誤,基此,被告V○○自無從解免其參與上開田尾鄉部分工程圍標之罪行。

(七)此外,復有如附件所示其他通訊監察紀錄、田尾鄉公所向各機關爭取預算往來文件、田尾鄉公所辦理投標文件、各廠商與田尾鄉公所往來文件等件附卷可資佐證。

(八)綜上,被告O○○、G○○、兼立益公司代表人玄○、B○○、兼聖益公司代表人黃○○、兼伍益公司代表人宙○○、兼佑新公司代表人V○○等人就田尾鄉部分所犯前揭罪行,均堪認定。

參:關於論罪科刑方面

一、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平、正當之「實質」競標程序,倘投標廠商對於政府相關機關所經辦發包之公共工程進行借牌圍標或協議圍標,而公務員亦事先知情而從旁予以配合,則該公務員既然對於借牌圍標或協議圍標之不法廠商所提出之相關標單,業已知悉其並非出自個別廠商各自獨立基於參與競標之真意所為,而係出於借牌圍標者之個人決意,或參與協議圍標者之團體決意,縱渠等因欲避人耳目而於發包流程仍具備「形式」之競標程序,因其業已破壞「實質」之競標程序,公務員與具有犯意聯絡之非公務員當然須就渠等將非實質競標之不實開標、決標流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開標、決標公文書之行為,同負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罪責。

二、核被告甲○○、丁○○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被告F○○、戊○○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被告巳○○、申○○、R○○、癸○○、E○○、M○○、Q○○、O○○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被告酉○○、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百十三條幫助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被告玄○、B○○、V○○、黃○○、宙○○、G○○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協議圍標罪及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被告J○○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被告「立益公司」、「聖益公司」、「伍益公司」、「佑新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之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科以罰金刑。

三、起訴書雖認被告甲○○(就芬園鄉涉案部分)、F○○係分別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另認被告V○○、J○○係分別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惟查被告甲○○、F○○所為前開收受不正利益、賄賂之對價行為均屬職務上之行為,係分別涉犯職務上收受不正利益罪、職務上收受賄賂罪,另被告V○○、J○○均係與公務員共犯而分別涉犯刑法第二百十三條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業已詳述如前,起訴書就此部分所認罪名,容有未洽,爰由本院於同一基本社會事實之範圍內,予以變更起訴法條。又起訴書雖僅就被告G○○涉犯前揭關於芬園鄉部分之罪行提起公訴,未論及被告G○○其餘犯行,然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本件上開其餘犯行,與公訴人起訴書所載經論罪部分之犯罪事實,分別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各為其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被告巳○○、申○○、R○○、癸○○、E○○、M○○、Q○○、O○○,就前揭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犯行於所屬之鄉公所部分,與G○○、玄○、B○○、V○○、黃○○、宙○○、J○○及通緝中之亥○○間,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被告巳○○、申○○、R○○、E○○、Q○○、O○○均為公務員,雖非職務上掌管工程發包開標、決標等公文書之人,被告G○○、玄○、B○○、V○○、黃○○、宙○○、J○○等人雖均非公務員,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仍應各自論以共同正犯。被告甲○○、丁○○、巳○○、申○○、R○○、癸○○、E○○、M○○、Q○○、宇○○、O○○、G○○、玄○、B○○、V○○、黃○○、宙○○等人前開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分別加重其刑。被告G○○、玄○、B○○、V○○、黃○○、宙○○前揭所犯協議圍標罪及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處斷。另被告甲○○、丁○○、F○○、戊○○四人前開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情節尚稱輕微,所圖得之不正利益均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應均依該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酉○○、宇○○二人係基於幫助之意思,所為繪製工程設計圖部分係屬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均為幫助犯,爰均依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甲○○、丁○○、宇○○前開加重及減輕部分,並先加重而後減輕之。又被告F○○、戊○○二人前開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職務上收受賄賂罪,其各自所得財物五萬元、二萬元,均應依同法第十條第一、二項之規定予以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均各以其財產抵償之。又上開規定應予追繳沒收者,以貪污所得之財物為限,而「不正利益」既無明文規定,自不能包括在內(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第一三五五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甲○○、丁○○因貪污所得之「不正利益」,既非屬財物,依法尚不得併予諭知追繳沒收,附此補明。

四、本院審酌被告巳○○、R○○、E○○、O○○分別係彰化縣前任或現任鄉長,受人民以選票付託,期其能忠誠盡職,造福鄉梓,詎竟不知依法行政,恣意破壞政府採購機制,其腐蝕國家社會法治根基非微,犯後復刻意飾詞圖卸,全然未見悔悟之心等情;被告甲○○、丁○○、F○○、戊○○分別為國家中央、地方層級機關之公務員,原應廉潔自持,謹言慎行,恪遵職責,詎竟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或賄賂,敗壞公務員風紀等情;被告申○○、癸○○、M○○、Q○○,均為地方層級機關之公務員,對於國家所託付之職務,不知奉公守法,竟體承上意,曲意配合,犯後亦刻意飾卸推諉,全然未見悔悟之意等情;被告宇○○、酉○○亦身為公務人員,不知謹守本分,竟任意協助不法犯行等情;被告G○○身為亥○○之妻,不知明辨是非對錯,導正其夫違法行為,反而積極參與實施前開罪行等情;被告玄○、B○○、黃○○、宙○○、V○○、J○○等人分別籌組營造或設計公司經營業務,本均應依法令規定而以公司之產品品質、信譽及價格作為與其他廠商競標之依據,竟為謀私利,以協議圍標或其他非法方式,破壞承包政府機關公用工程之公平競爭機制非輕,犯後於本院審理時亦均飾詞諉責,否認犯行,並無真誠悔過之心等情,以及參酌渠等品行、智識程度暨相關被告公司之代表人涉案之情節及其他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本院另審酌被告宇○○、酉○○、宙○○、J○○四人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而被告宇○○、酉○○主要係因渠二人具有以電腦繪製工程設計圖之專長而為主謀亥○○所利用,另被告宙○○於行為之際年僅二十一、二歲,年輕識淺,涉世未深,礙於父兄姊之要求而誤觸法典,又被告J○○僅涉及大城鄉委外設計工程之個案,情節均相對較為輕微,渠四人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教訓,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揭對渠四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予對被告宙○○宣告緩刑四年,對被告宇○○、J○○均宣告緩刑三年,對被告酉○○宣告緩刑二年,以勵自新。

第貳部分: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巳○○、申○○、酉○○、R○○、癸○○、E○○、M○○、Q○○、宇○○、O○○、G○○、玄○、黃○○、B○○、宙○○等人就前揭各鄉公所之工程,分別有對於經辦公共工程為舞弊行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之行為,以及洩漏工程招標底價之行為;另被告午○○、戌○○、W○○、辰○、乙○○、天○○、丙○○、L○○、J○○(不包括前揭關於大城鄉委外設計工程業已論罪科刑部分)、A○○、N○○、H○○、辛○○、S○○、寅○○、C○○、I○○等人就前開各鄉鎮之工程分別有出借營造執照而參與圍標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被告T○○就上揭「彰八三線道路改善工程」等七件道路工程部分,有出借營造執照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行為;又被告F○○就前開「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亦基於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之犯意,在聖益公司於八十八年九月十八日所出具載明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已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七日竣工之內容不實之工程竣工報告單上簽請田尾鄉公所派員驗收,而有使聖益公司免受逾期完工之按日罰款之不法行為;另被告玄○、黃○○為使F○○對前開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准予展期,而對F○○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五萬元;再被告戊○○另就田尾鄉公所於八十八年五月間辦理之「田尾鄉園藝特定區新建公園工程」,由聖益公司得標,並由亥○○之二哥許財宏參與施作,該工程於同年七月七日開工,施工期限為一百八十日曆天,扣除停工期間三個月後,應於八十九年四月五日到期,卻無法完工,監工人員戊○○為有義務監督工程如期完工之人,明知監督施工廠商是否在期限內完工為其主管監督之事務,且明知施工期限業已屆至,卻隱匿工程未如期完工之實情,未積極報知田尾鄉公所督促完工或處罰違約金,反配合亥○○之請求,任由其繼續施工,並遲至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以彰化縣田尾鄉公所田鄉建字第二八六五號函同意准予延長二十二日曆天。嗣聖益公司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以聖字第一一七六號工程竣工報告單陳明前揭工程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竣工,並請田尾鄉公所驗收時,仍隱匿工程未如期完工之實情,未積極報知田尾鄉公所督促完工或處罰違約金,反配合亥○○申請驗收並請領款項,直接圖利於得標施工之廠商聖益公司,而有使聖益公司免於因逾期完工而受違約金處罰之不法行為;因認被告巳○○、申○○、酉○○、R○○、癸○○、E○○、M○○、Q○○、宇○○、O○○、G○○、玄○、黃○○、B○○、宙○○等人均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罪嫌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項之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罪等罪嫌云云;被告戊○○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有其他舞弊情事罪嫌、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罪嫌云云;被告F○○亦另涉犯同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罪嫌云云;被告玄○、黃○○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之非公務人員行賄罪嫌云云;被告午○○、戌○○、W○○、辰○、乙○○、天○○、丙○○、L○○、J○○、A○○、N○○、H○○、辛○○、S○○、寅○○、C○○、I○○等人均涉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之協議圍標罪嫌及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公文書罪嫌云云;被告T○○涉犯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公文書罪嫌云云;被告「金東公司」、「木山公司」、「營泰公司」、「漢寶公司」、「吉崧公司」、「德森公司」、「國寶公司」、「詠泰公司」、「金聯合公司」、「泓裕公司」、「正松公司」、「長勁公司」、「中森公司」等公司均涉犯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之罪嫌云云。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一0五號著有判例可稽。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復無其他調查途徑可尋,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足資參照。

參、訊據被告巳○○、申○○、酉○○、R○○、癸○○、E○○、M○○、Q○○、宇○○、O○○、G○○、玄○、黃○○、B○○、宙○○、J○○、戊○○、F○○、午○○、戌○○、W○○、辰○、乙○○、天○○、丙○○、L○○、A○○、N○○、H○○、辛○○、S○○、寅○○、C○○、I○○、T○○等人均堅決否認有何此部分犯行,被告巳○○辯稱:本件係因為亥○○表示只要發函向上級爭取經費,上級可能會補助經費,伊認為亥○○爭取經費很有辦法,因此指示承辦人員發函爭取經費,其後之發包過程則係要求找優良廠商依法辦理,並無違法之行為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被告巳○○係委由主任秘書核定底價,並且要求將底價壓低,顯見其並無洩漏底價之可能,又本件通訊監察之內容亦無法證明被告巳○○有何違法犯行等語。被告申○○辯稱:本件鄉長指示有關二千萬元之補助經費,要十五村均有建設,所以花很多時間履勘,伊從電腦內查閱優良廠商,有關底價部分,與其無關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被告申○○所負責為設計部分,向交通部發函申請補助經費並無違法,另履勘紀錄亦無不實,而前開二十件道路改善工程亦非故意拆開施作,道路瓶頸亦無一定之定義,又工程底價係開標當時啟封,被告申○○亦無從得知,自無洩漏可能,而通訊監察內容語意不明,不宜資為認定違法之依據等語。被告酉○○辯稱:伊僅係代為設計上開二十件道路改善工程其中十五件工程圖,不知為何會涉案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被告酉○○所設計之工程圖僅係草圖,供芬園鄉公所參考,且其亦無從知悉上開工程其後發包時是否會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不法情事等語。

被告R○○辯稱:小型工程並無定義可資界定,委外設計並無違法,而工程必須平均分配予整個大城鄉,才不會有不公平之情形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上級補助之建設經費,不應侷限於何人所爭取即有問題,委外設計係屬合法程序,並無弊端,另指定廠商,只要廠商資料來源合法,係鄉長之權限,亦未涉及不法等語。被告癸○○辯稱:本件委外設計係因當時技士人手不足,而委外設計之公司,確實有履行其監造義務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工程係平均分布於各村,並非故意分割,鄉長係依職權指定廠商、核定底價,而被告癸○○基於鄉長指示辦理,並無不法,另委外設計係因人手不足所為之權衡決定,並非違法行為等語。被告E○○辯稱:關於發包工程,伊均係依法辦理,較小之工程都是授權分層負責,較大工程才由伊決定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並無證據顯示有洩露底價之不法情事,且營造業者透過工程預算金額可以大概算出投標金額,又本件亥○○是否借牌得標,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也非公務員所能事先得知等語。被告M○○辯稱:本件係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廠商之間有何關係,非公務員所能得知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被告M○○無從知悉底價,亦無洩漏之可能,圈選廠商均須會簽其他單位,過程中有洩漏之虞,又本件缺乏充分之證據足以證明被告M○○有何不法犯行等語。被告Q○○辯稱:伊在工地現場從未見過亥○○,而每個工地的工人都不一樣,也不知工人之老闆為何人,伊只關心是否完善施工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被告Q○○為約僱人員,其職責係監工,並未參與發包過程,並無證據足證其有何前揭所載犯行等語。被告宇○○辯稱:伊僅係受亥○○之託代為繪製工程設計圖及概算表,根本無從得知底價,自無洩漏底價可能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被告宇○○僅係約僱人員,並無權限決定工程發包事宜,且其位階尚低,並無機會得知底價,又被告宇○○具有設計師資格,利用公餘時間即可繪製他人委託之工程設計圖,至於有無被採用亦無從得知等語。被告O○○辯稱:本件工程底價之核定係鄉長之職權,其他人於開標前無從得知底價,伊係守法之人,並無前揭犯行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關於預算之爭取雖有亥○○之參與,然並未涉及不法,又關於指定比價廠商,如係合法廠商,則為首長之行政裁量,經由承辦人員通知比價,並無違法等語。被告G○○辯稱:伊認為工程建設對於人民係屬好事,對於其夫亥○○之行為不清楚,伊並無任何違法之犯行云云;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被告G○○主觀上並不知情,僅係亥○○傳話之工具等語。被告玄○辯稱:

伊並無行賄行為,僅係出借營造廠商牌照予亥○○云云;被告黃○○辯稱:伊並無行賄行為,僅係聖益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其兄B○○云云;被告B○○辯稱:

伊僅係出借營造廠商牌照予亥○○云云;被告宙○○辯稱:

伊僅係伍益公司之登記名義負責人,實際負責人為其兄B○○云云;渠等選任辯護人亦均分別為渠等分別辯護稱:渠等僅係出借牌照,並無圍標犯行,而被告玄○、黃○○部分亦無行賄犯行等語。被告J○○辯稱:本件「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十五件委外設計工程確為伊所屬中森公司所承攬設計,另就「芳苑鄉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件工程部分,係單純出借「正吉土木包工業」之牌照等語;其選任辯護人為其辯護稱:上開大城鄉委外設計工程之招標事宜,鄉長係批示通知六家廠商投標,被告J○○僅提供二家廠商資料,並未參與圍標行為,而芳苑鄉工程部分,僅係出借「正吉土木包工業」之牌照等語。被告戊○○辯稱:伊僅係依法進行前揭相關工程之監工或驗收程序,並未有經辦工程舞弊或圖利私人之犯行等語;被告戊○○之選任辯護人為其利益辯護稱:本件被告戊○○就上開田尾鄉道路工程部分僅係負責監工,並無經辦工程舞弊犯行,另就「田尾鄉園藝特定區新建公園工程」部分,係由祥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祥稜公司)所負責監工,而相關之停工或展期均係由祥稜公司實地勘查後提出建議,依祥稜公司計算工期之結果,認定聖益公司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完工並未逾期,被告戊○○自無圖利廠商之可言等語。被告F○○辯稱:伊對於「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之工程展延並無最後決定權,且伊所為擬辦意見係不准展期,亦未重簽,就系爭工程亦無驗收權限,並無圖利廠商等語;被告F○○之選任辯護人為其利益辯護稱:本件被告F○○僅係工程承辦人,並無確認工程竣工之權,也無監工或驗收職責,更無製作工程驗收紀錄表、結算驗收證明書之權,自無圖利廠商可言等語。被告午○○、戌○○、W○○、辰○、乙○○、天○○、丙○○、L○○、N○○、C○○、I○○、T○○等人均辯稱:係出借營建牌照予亥○○使用等語;被告乙○○、I○○、N○○之選任辯護人均為渠等利益辯護稱:渠等僅係單純出借營建牌照,依行為時之政府採購法規定,並未違法等語。被告A○○、H○○、辛○○、S○○、寅○○等人均辯稱:係自行前往投標等語;被告A○○、H○○、辛○○、寅○○之選任辯護人均為渠等利益辯護稱:公訴人並未明確舉證渠等犯有何罪行等語。

肆、公訴人認前開被告另涉有此部分犯行,無非係以各該被告之相關供述、通訊監察所得內容、前開各鄉公所向上級機關爭取預算往來文件、辦理投標文件、各廠商與相關鄉公所往來文件等件為據。經查: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犯罪態樣為「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其中所謂「收取回扣」,係指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就應付給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向對方要約,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所謂「浮報價額數量」,係指就原價格故為提高,以少報多,從中圖利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三六號判決參照)。該條款既屬公務員之重大貪污行為,則有關「其他舞弊情事」之概括補充性規定,自應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獲取不法利益者有同等危害性,方可相提並論,例如偷工減料、以劣品冒充上品、以膺品代替真品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九三號判決參照)。經查本件依前揭有罪部分之說明,係各該鄉公所經辦公用工程之相關公務人員,明知有借牌圍標或協議圍標之不法情事,而仍配合借牌圍標或協議圍標之相關廠商為不實之開標、決標程序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文書上,固均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責,已如前述,惟渠等上揭不法行為,核與前開須與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等財務上重大貪污行為具有同等危害性而可相提並論之其他舞弊情事,尚屬有間,揆諸前揭最高法院判決意旨、座談會結論及相關研究意見,自難遽認渠等上開行為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之犯罪構成要件而須另以該貪瀆罪名相繩。

二、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其犯罪態樣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亦即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罪,須以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為其犯罪構成要件。經查本件公訴人雖認上開公務員及參與圍標之人,就前揭芬園鄉、大城鄉、芳苑鄉○○○鄉○於道路及排水工程部分有共犯圖圍標廠商不法利益之犯行,惟承包工程之廠商本該有合理之利潤,故所謂不法利益,須扣除合法利潤始足當之,則相關廠商扣除成本及合理利潤後,究竟有無圖得不法利益,其圖得之不法利益為多少,均未見公訴人舉證證明;本院參照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之精神,明訂檢察官舉證責任之內涵,除應盡「提出證據」之形式舉證責任外,尚應「指出其證明之方法」,用以說服法院,使法官「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此「指出其證明之方法」,應包括指出調查之途徑,與待證事實之關聯及證據之證明力等事項,本件就此部分既均未見公訴人舉出具體事證以供法院調查,僅泛指圖得不法利益云云,自難對渠等遽以圖利罪刑論處。次查公訴人另認被告F○○就前開「田尾鄉應急垃圾衛生掩埋場工程」,亦有圖利聖益公司免受逾期完工按日罰款之不法犯行,惟本件依被告B○○於通訊監察所錄得之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通話內容固曾提及尚須十餘天才能完工等語,另依負責上開垃圾掩埋場工程監工之吉優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吉優公司)於八十八年九月十五日(八八)吉字第○九○五號函記載前揭垃圾掩埋場工程之執行進度截至八十八年九月十四日止為百分之九十一點五三,然查上開執行進度表之工程項目第三點「廢棄排放設備」、第五點「手動大門工程」、第六點「污水收集井工程」、第七點「成果告示牌工程」,其所佔比例合計為百分之三點四三,而上開四項工程依其性質均須於他處製作完成基本結構,再運送至施工現場進行安裝,則上開執行成效表就此四點工程項目於未安裝完成前之執行進度均記載「○」,未考量其製作所須耗費之時間,已與實際之施工進度有所出入;再者,有關工程項目第八點「進場斜坡工程」部分,依前開執行進度表就該項目雖僅執行百分之三十五點二二,尚有百分之六十四點七八待執行,惟依吉優公司所監督認證之監工日報表顯示從八十八年九月八日至同年月十四日,每日出工人數「大工」最多六人,「小工」最多二人,然於同月十五日、十六日之出工人數分別為「大工」十五人、「大工」十六人及「小工」五人,且於該二日之主要工程進度包括「整地面整平滾壓」三百八十平方公尺、「填舖天然級配料」六百八十四立方公尺、「填舖碎石級配料」六十立方公尺、「混凝土」七十立方公尺、「廢棄排放設備工程」一式、「手動大門工程」一式、「污水收集井工程」一式、「舖設透層」四百零二平方公尺、「舖設五公分厚AC面層」四百零二平方公尺,此有監工日報表一份存卷可據,本院審酌聖益公司於該二日加派之工人數目超出以往數倍,且安裝前開第三、五、

六、七點所示工程所須花費時間衡情應屬有限,尚不能遽認前開工程必然無法於契約所定之完工期限前透過加派工人施作而如期竣工,基此,本件實乏積極確切之事證足認聖益公司就前開垃圾場工程逾期完工,從而,自難遽認被告F○○有何涉犯圖利聖益公司免受逾期完工按日罰款之不法罪行。

又查公訴人另認被告戊○○就前開「田尾鄉園藝特定區新建公園工程」,另有圖利聖益公司免受逾期完工按日罰款之不法犯行,惟本件新建公園工程雖自八十八年七月七日起施工,施工期限約定為一百二十日曆天,然該工程其後自八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止報備停工(此部分起訴書並不爭執,且亦認為應扣除而已然扣除),復因該基地另案「排水溝改善工程」施工期自八十九年一月三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計二十二天,致上開新建公園工程土方及整地等前置工作無法進行,依據工程合約第十五條規定應歸責於「甲方(指田尾鄉公所)之延誤」事由,而由祥稜公司建議按實際情況延長工期二十二日曆天,以及因另案「排水溝改善工程」,致本件新建公園工程案須修正中央廣場之造型柱數量從八座調整為六座,於監工人員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現場勘驗後,請承包商依修正圖施工,並由祥稜公司建議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變更圖收到日(依「田尾鄉園藝特定區新建公園」工程設計監造合約書所載係停工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止)停工,扣除上開二次停工及展延期間,本件新建公園工程並未逾期完工,此有祥稜公司八十九年四月十日(八九)祥工字第○一八號函及「田尾鄉園藝特定區新建公園」工程設計監造合約書各一件附卷為憑,本院審酌上開第二次停工或展延工期,既均係負責監工之祥稜公司依據其實際監工所得之情況所為建議,且起訴書亦未舉證證明祥稜公司有何遭受不當壓力而故意於業務上之文書為不實之記載及建議,尚不得率認聖益公司就前揭新建公園工程有何逾期完工之情形,自亦無從遽認被告戊○○有何圖利聖益公司免受逾期完工違約金罰款之不法犯行。

三、又查起訴書雖認前揭被告涉有洩漏或交付工程底價之犯嫌,惟依通訊監察紀錄內容固有提及「抄原本之號碼」、「抄底」等暗語,姑不論其所指究竟係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二項、行政資訊公開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規定應主動公開、適時公佈之「預算金額」,抑或依法於開標前應保密之「工程底價」,縱認所指確係「底價」,然究係何人所洩漏?如何洩漏?所洩漏者為何具體個案工程之底價?所洩漏具體個案工程之底價又為何?均未見起訴書提出明確之證據以佐其說,參諸本件關於芳園鄉之部分工程復係經過多次之減價程序始完成其發包程序,以及本件上揭各鄉公所發包工程之實際得標金額低於工程底價達四、五萬元者甚多,最高相距達六萬元(如十戶、萬興、復興排水改善工程),倘投標廠商果真能取得工程底價,衡情應不至於有如此明顯之價額落差等情,此外復乏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以佐證起訴書此部分之指述,實難逕認本件相關工程有何洩漏或交付工程底價之不法犯行。

四、另查起訴書雖認被告玄○、黃○○涉有行賄罪嫌,惟被告F○○前揭就職務上行為收受玄○交代黃○○交付之五萬元賄賂犯行,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已如前述,而依同條例第十一條關於行賄罪之規定,僅就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始予以處罰,對於「職務之行為」則未予處罰,基此,本件被告玄○、黃○○上開行賄行為,雖顯然不當,甚值非議,惟既係屬被告F○○之職務上行為,究無從對渠二人逕以上開行賄罪名相繩。

五、再查起訴書另認上揭被告涉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犯嫌,惟未見檢察官提出積極確切之證據以資依憑,且本件依前揭證據顯示相關公務員與涉案廠商間存有犯意之聯絡,要屬審酌是否成立共犯「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範疇,而與公務員不知情時所審酌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罪名,炯然有別。本院審酌前情,參諸依卷附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並未發現上開被告與前揭認定確有圍標犯行之被告有何聯繫而互為協議或其他合意之不法行為等情,要難認定渠等已犯有起訴書所指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事項於公文書之犯行。

六、末按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之協議圍標罪,其犯罪態樣為:「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亦即協議圍標罪須以該廠商主觀上有投標之意願及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客觀上復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行為,而使原有投標意願之廠商因而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為其犯罪構成要件。又政府採購法雖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時增訂第八十七條第五項之規定,對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以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均處以刑罰,然依罪刑法定主義、刑罰不溯及既往之原則,對於上開刑罰增訂前之單純「借標」行為,尚無從溯及予以處罰。經查本件被告J○○就前開大城鄉委外設計工程部分雖有借用其他工程設計公司之牌照參與投標而涉犯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行,已如前述,然因該次委外設計工程競標之廠商實際上僅有中森公司一家,並無其他廠商具有投標之意願,而無從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行為,而使原有投標意願之廠商因而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核與上揭協議圍標罪行之犯罪構成要件尚屬有間,尚無從另論以協議圍標罪行;另關於起訴書認上揭其餘被告涉犯協議圍標罪嫌部分,均未見檢察官提出積極確切之證據以資證明渠等確有協議圍標犯行,且依卷附之通訊監察紀錄內容,並未發現上開其餘被告與前揭認定確有圍標犯行之被告有何聯繫而互為協議或其他合意之不法行為等情,已見前述,顯均缺乏直接具體之證據足認渠等於主觀上有投標之意願及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客觀上復有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行為,而使原有投標意願之廠商因而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要與協議圍標之犯罪構成要件有別,均難逕以協議圍標罪名相繩。至於上揭部分被告雖供承確有單純「借標」之行為,惟起訴書所載之行為時間均發生於000年0月0日增訂八十七條第五項「借標」罪責之前,揆諸前開說明,自亦難對渠等繩以「借標」之罪名。

又上開擔任廠商代表人之相關被告,既均乏積極確切證據證明渠等犯有政府採購法之罪,則依法自亦無從對渠等所屬之廠商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予以處罰。

伍、綜上所述,本件依公訴人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證明渠等就此部分有何其起訴書所載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認渠等確有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犯行,基於「罪疑惟輕」之刑事法原則,不能證明渠等就此部分業已犯罪,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意旨,自應就被告乙○○、I○○、N○○、H○○、辛○○、A○○、寅○○、午○○、戌○○、天○○、丙○○、L○○、C○○、W○○、辰○、S○○、T○○、營泰公司、長勁公司、中森公司、詠泰公司、金聯合公司、泓裕公司、國寶公司、金東公司、木山公司、漢寶公司、吉崧公司、德森公司、正松公司部分,均諭知無罪之判決。至於其餘被告就此部分之犯行,既同屬不能證明渠等就此部分業已犯罪,本亦應為無罪之判決,惟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經論罪處刑部分,有裁判上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第參部分:通緝部分被告亥○○涉案部分,俟其通緝到案後,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四項、第九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三十條、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裕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李 進 清法 官 高 文 崇法 官 紀 佳 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上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張 木 松附錄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6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

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情節輕微,而其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台幣5 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犯前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情節輕微,而其行求、期約或交付之財物在新台幣五萬元以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件一彰化縣芬園鄉公所辦理「彰六十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等二十項工程分析統計表┌──────────────────┬────┬────┬───────┬─────┬─────┐│ 工程名稱 │發包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價格 │ 底價價格 │├──────────────────┼────┼────┼───────┼─────┼─────┤│彰72線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15│ 駿豐 │ 邦立 │ 900000 │ 900000 │├──────────────────┼────┼────┼───────┼─────┼─────┤│同安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15│ 友聖 │ 邦立 │ 920000 │ 930000 │├──────────────────┼────┼────┼───────┼─────┼─────┤│彰139三芬道路瓶頸連續改善工程 │89.06.16│ 金東 │ 尚品、漢寶 │ 890000 │ 908000 │├──────────────────┼────┼────┼───────┼─────┼─────┤│彰60線三芬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16│ 佑新 │ 德森、吉崧 │ 910000 │ 910000 │├──────────────────┼────┼────┼───────┼─────┼─────┤│台14線連續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16│ 立益 │ 木山、佑新 │ 900000 │ 900000 │├──────────────────┼────┼────┼───────┼─────┼─────┤│台14線道路瓶頸連續改善工程 │89.06.16│ 木山 │ 佑新、漢寶 │ 910000 │ 930000 │├──────────────────┼────┼────┼───────┼─────┼─────┤│舊社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6│ 聖益 │ 木山、營泰 │ 900000 │ 940000 │├──────────────────┼────┼────┼───────┼─────┼─────┤│溪頭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6│ 木山 │ 立益、佑新 │ 900000 │ 940000 │├──────────────────┼────┼────┼───────┼─────┼─────┤│社口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6│ 木山 │ 立益、佑新 │ 935000 │ 945000 │├──────────────────┼────┼────┼───────┼─────┼─────┤│進芬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6│ 立益 │ 佑新、木山 │ 930000 │ 940000 │├──────────────────┼────┼────┼───────┼─────┼─────┤│台14線連續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伍益 │ 漢寶 │ 940000 │ 940000 │├──────────────────┼────┼────┼───────┼─────┼─────┤│台14線連續道路瓶頸改善工程(二) │89.06.27│ 尚品 │ 伍益、吉崧 │ 940000 │ 940000 │├──────────────────┼────┼────┼───────┼─────┼─────┤│中崙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伍益 │ 尚品、吉崧 │ 930000 │ 930000 │├──────────────────┼────┼────┼───────┼─────┼─────┤│台14線丁線道路瓶頸連續改善工程 │89.06.27│ 佑新 │ 伍益、尚品 │ 930000 │ 940000 │├──────────────────┼────┼────┼───────┼─────┼─────┤│芬園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金東 │ 營泰、立益 │ 935000 │ 940000 │├──────────────────┼────┼────┼───────┼─────┼─────┤│大竹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伍益 │ 吉崧、尚品 │ 835000 │ 840000 │├──────────────────┼────┼────┼───────┼─────┼─────┤│楓坑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金東 │ 立益、營泰 │ 925000 │ 930000 │├──────────────────┼────┼────┼───────┼─────┼─────┤│大埔村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6.27│ 總興 │ 吉崧、佑新 │ 940000 │ 940000 │├──────────────────┼────┼────┼───────┼─────┼─────┤│中彰121道路瓶頸連續改善工程 │89.07.14│ 金東 │ 漢寶、尚品 │ 930000 │ 948000 │├──────────────────┼────┼────┼───────┼─────┼─────┤│彰139連續道路瓶頸改善工程 │89.07.14│ 立益 │ 佑新、木山 │ 935000 │ 947000 │└──────────────────┴────┴────┴───────┴─────┴─────┘附件二─一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彰一六一線台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項工程委託設計招標統計表┌──────────────────┬────┬────┬──────┬────┬──────────┐│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其他投標廠商│得標總價│備 註 │├──────────────────┼────┼────┼──────┼────┼──────────┤│彰161線台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等工程 │89.05.09│ 長勁 │ 大大、三巨 │ 3.5% │大大4.0%、三巨3.8%│└──────────────────┴────┴────┴──────┴────┴──────────┘附件二─二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彰一六一支線台西村瓶頸道路改善工程」等二十項工程分析統計表┌──────────────────┬────┬────┬───────┬─────┬─────┐│ 工程名稱 │發包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價格 │ 底價價格 │├──────────────────┼────┼────┼───────┼─────┼─────┤│彰155支線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伍益 │ 漢寶、木山 │ 965000 │ 990000 │├──────────────────┼────┼────┼───────┼─────┼─────┤│彰157支線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聖益 │ 木山、營泰 │ 938000 │ 990000 │├──────────────────┼────┼────┼───────┼─────┼─────┤│彰159支線永和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聖益 │ 德森、尚品 │ 960000 │ 990000 │├──────────────────┼────┼────┼───────┼─────┼─────┤│彰159支線菜寮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聖益 │ 吉崧、漢寶 │ 940000 │ 990000 │├──────────────────┼────┼────┼───────┼─────┼─────┤│彰160支線頂庄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伍益 │ 吉崧、德森 │ 956000 │ 990000 │├──────────────────┼────┼────┼───────┼─────┼─────┤│彰161支線台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彰原 │ 金聯合、伸都 │ 960000 │ 990000 │├──────────────────┼────┼────┼───────┼─────┼─────┤│彰163支線西港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全富 │ 名邑、川友 │ 962000 │ 990000 │├──────────────────┼────┼────┼───────┼─────┼─────┤│彰163支線頂庄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彰原 │ 巨逸、經唐 │ 948000 │ 990000 │├──────────────────┼────┼────┼───────┼─────┼─────┤│彰164支線東城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伸都 │ 川友、金聯合 │ 936000 │ 990000 │├──────────────────┼────┼────┼───────┼─────┼─────┤│彰165支線公館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08│ 全富 │ 巨逸、經唐 │ 940000 │ 990000 │├──────────────────┼────┼────┼───────┼─────┼─────┤│彰157支線公館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木山 │ 營泰、伍益 │ 956000 │ 990000 │├──────────────────┼────┼────┼───────┼─────┼─────┤│彰158支線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伍益 │ 尚品、營泰 │ 962000 │ 990000 │├──────────────────┼────┼────┼───────┼─────┼─────┤│彰159支線山腳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伍益 │ 吉崧 │ 939000 │ 990000 │├──────────────────┼────┼────┼───────┼─────┼─────┤│彰160支線公館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總興 │ 尚品、漢寶 │ 942000 │ 990000 │├──────────────────┼────┼────┼───────┼─────┼─────┤│彰161支線公館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總興 │ 營泰、立益 │ 948000 │ 990000 │├──────────────────┼────┼────┼───────┼─────┼─────┤│彰162支線台西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名邑 │ 經唐、巨逸 │ 962000 │ 990000 │├──────────────────┼────┼────┼───────┼─────┼─────┤│彰162支線公館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彰原 │ 福崧、中勵 │ 946000 │ 990000 │├──────────────────┼────┼────┼───────┼─────┼─────┤│彰164支線上山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名邑 │ 中勵、福崧 │ 952000 │ 990000 │├──────────────────┼────┼────┼───────┼─────┼─────┤│彰166支線潭墘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伸都 │ 中勵、福崧 │ 938000 │ 990000 │├──────────────────┼────┼────┼───────┼─────┼─────┤│彰167支線潭墘村瓶頸路段道路改善工程 │89.06.15│ 全富 │ 金聯合、川友 │ 948000 │ 990000 │└──────────────────┴────┴────┴───────┴─────┴─────┘附件二─三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十五項工程委託設計招標統計表┌──────────────────┬────┬────┬──────┬────┬──────────┐│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其他投標廠商│得標總價│備 註 │├──────────────────┼────┼────┼──────┼────┼──────────┤│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等工程 │89.06.21│ 中森 │ 祥泰、亞辰 │ 4.7% │祥泰5.1%、亞辰4.9%│└──────────────────┴────┴────┴──────┴────┴──────────┘附件二─四彰化縣大城鄉公所辦理「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等五十五項工程分析統計表┌──────────────────┬────┬────┬───────┬─────┬─────┐│ 工程名稱 │發包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價格 │ 底價價格 │├──────────────────┼────┼────┼───────┼─────┼─────┤│大城鄉外西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立松 │ 百峻、大有 │ 950000 │ 990000 │├──────────────────┼────┼────┼───────┼─────┼─────┤│大城鄉濁水溪北東西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丸和 │ 慶沅、百峻 │ 932000 │ 990000 │├──────────────────┼────┼────┼───────┼─────┼─────┤│大城鄉尤仕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中勵 │ 啟記、全富 │ 942000 │ 990000 │├──────────────────┼────┼────┼───────┼─────┼─────┤│大城鄉魚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宏松 │ 慶沅、千旺 │ 946000 │ 990000 │├──────────────────┼────┼────┼───────┼─────┼─────┤│大城鄉建山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金富 │ 總興、金東 │ 938000 │ 990000 │├──────────────────┼────┼────┼───────┼─────┼─────┤│大城鄉姑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彰原 │ 啟記、全富 │ 952000 │ 990000 │├──────────────────┼────┼────┼───────┼─────┼─────┤│大城鄉古山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立松 │ 佑晟、益暉 │ 948000 │ 990000 │├──────────────────┼────┼────┼───────┼─────┼─────┤│大城鄉北三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名邑 │ 鎰伸、德仁 │ 948000 │ 990000 │├──────────────────┼────┼────┼───────┼─────┼─────┤│大城鄉上富排水改善工程 │89.07.27│ 經康 │ 鎰伸、伸都 │ 954000 │ 990000 │├──────────────────┼────┼────┼───────┼─────┼─────┤│大城鄉上山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7.27│ 丸和 │ 大有、千旺 │ 952000 │ 990000 │├──────────────────┼────┼────┼───────┼─────┼─────┤│大城鄉和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日元 │ 泰穎 │ 936000 │ 990000 │├──────────────────┼────┼────┼───────┼─────┼─────┤│大城鄉頂山腳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吉益 │ 金聯合、泓裕 │ 956000 │ 990000 │├──────────────────┼────┼────┼───────┼─────┼─────┤│大城鄉溝仔墘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和益 │ 泓裕、山富 │ 932000 │ 990000 │├──────────────────┼────┼────┼───────┼─────┼─────┤│大城鄉管仕厝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和益 │ 永傑、彰晨 │ 952000 │ 990000 │├──────────────────┼────┼────┼───────┼─────┼─────┤│大城鄉新光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吉益 │ 彰晨、山富 │ 948000 │ 990000 │├──────────────────┼────┼────┼───────┼─────┼─────┤│大城鄉頂庄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上帆 │ 日元 │ 954000 │ 990000 │├──────────────────┼────┼────┼───────┼─────┼─────┤│大城鄉潭墘排水改善工程 │89.07.28│ 肇益 │ 泓裕、德仁 │ 946000 │ 990000 │├──────────────────┼────┼────┼───────┼─────┼─────┤│大城鄉山腳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肇益 │ 金聯合、彰晨 │ 932000 │ 985000 │├──────────────────┼────┼────┼───────┼─────┼─────┤○○○鄉○○段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伸都 │ 中勵、永傑 │ 937000 │ 990000 │├──────────────────┼────┼────┼───────┼─────┼─────┤○○○鄉○○路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彰原 │ 金東、金聯合 │ 943000 │ 990000 │├──────────────────┼────┼────┼───────┼─────┼─────┤│大城鄉三塊厝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駿泰 │ 經唐、永傑 │ 954000 │ 990000 │├──────────────────┼────┼────┼───────┼─────┼─────┤│大城鄉豐美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1│ 中勵 │ 經唐、金東 │ 947000 │ 990000 │├──────────────────┼────┼────┼───────┼─────┼─────┤│大城鄉頂山腳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1│ 肇益 │ 金聯合、德仁 │ 938000 │ 990000 │├──────────────────┼────┼────┼───────┼─────┼─────┤│大城鄉北二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和益 │ 啟記、正光 │ 948000 │ 985000 │├──────────────────┼────┼────┼───────┼─────┼─────┤│大城鄉下山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1│ 吉益 │ 永傑、啟記 │ 952000 │ 990000 │├──────────────────┼────┼────┼───────┼─────┼─────┤│大城鄉尤仕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1│ 和益 │ 正光、德仁 │ 955000 │ 990000 │├──────────────────┼────┼────┼───────┼─────┼─────┤│大城鄉豐美排水改善工程 │89.08.01│ 中勵 │ 名邑、新發 │ 952000 │ 990000 │├──────────────────┼────┼────┼───────┼─────┼─────┤│大城鄉東港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日元 │ 居易、權洋 │ 942000 │ 990000 │├──────────────────┼────┼────┼───────┼─────┼─────┤│大城鄉東港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日元 │ 居易、權洋 │ 942000 │ 990000 │├──────────────────┼────┼────┼───────┼─────┼─────┤│大城鄉西城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萬伯 │ 佳陽、皇寶 │ 938000 │ 990000 │├──────────────────┼────┼────┼───────┼─────┼─────┤│大城鄉民生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萬伯 │ 權洋、明生 │ 952000 │ 990000 │├──────────────────┼────┼────┼───────┼─────┼─────┤│大城鄉外西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2│ 伸都 │ 駿泰、鎰伸 │ 934000 │ 990000 │├──────────────────┼────┼────┼───────┼─────┼─────┤│大城鄉下海墘排水台西段改善工程 │89.08.02│ 上帆 │ 明生、亞詮 │ 955000 │ 985000 │├──────────────────┼────┼────┼───────┼─────┼─────┤│大城鄉東城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經唐 │ 永傑、新發順 │ 936000 │ 990000 │├──────────────────┼────┼────┼───────┼─────┼─────┤│大城鄉豐東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彰原 │ 新發順、鎰伸 │ 936000 │ 990000 │├──────────────────┼────┼────┼───────┼─────┼─────┤│大城鄉豐北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駿泰 │ 名邑、總興 │ 943000 │ 985000 │├──────────────────┼────┼────┼───────┼─────┼─────┤│大城鄉菜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8.02│ 權洋 │ 恒億、皇寶 │ 938000 │ 990000 │├──────────────────┼────┼────┼───────┼─────┼─────┤│大城鄉三豐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彰原 │ 中勵、總興 │ 938000 │ 990000 │├──────────────────┼────┼────┼───────┼─────┼─────┤│大城鄉台西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日元 │ 佳陽、恒億 │ 940000 │ 970000 │├──────────────────┼────┼────┼───────┼─────┼─────┤│大城鄉三林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居易 │ 佳陽、明生 │ 946000 │ 980000 │├──────────────────┼────┼────┼───────┼─────┼─────┤│大城鄉山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駿泰 │ 永傑、名邑 │ 954000 │ 990000 │├──────────────────┼────┼────┼───────┼─────┼─────┤│大城鄉上豐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經唐 │ 德仁、總興 │ 940000 │ 990000 │├──────────────────┼────┼────┼───────┼─────┼─────┤│大城鄉青埔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伸都 │ 金東、新發順 │ 948000 │ 990000 │├──────────────────┼────┼────┼───────┼─────┼─────┤│大城鄉過湖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全富 │ 鎰伸、金聯合 │ 944000 │ 990000 │├──────────────────┼────┼────┼───────┼─────┼─────┤│大城鄉公館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3│ 上帆 │ 泓裕、恒億 │ 956000 │ 990000 │├──────────────────┼────┼────┼───────┼─────┼─────┤│大城鄉豐西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3│ 萬伯 │ 順寶行、佑忠 │ 952000 │ 990000 │├──────────────────┼────┼────┼───────┼─────┼─────┤│大城鄉大城排水改善工程 │89.08.03│ 佳陽 │ 泓裕、亞詮 │ 940000 │ 990000 │├──────────────────┼────┼────┼───────┼─────┼─────┤│大城鄉三圳排水改善工程 │89.08.04│ 佑新 │ 金東、吉崧 │ 946000 │ 990000 │├──────────────────┼────┼────┼───────┼─────┼─────┤│大城鄉大區排水改善工程 │89.08.04│ 佑新 │ 總興、金東 │ 942000 │ 980000 │├──────────────────┼────┼────┼───────┼─────┼─────┤│大城鄉上興排水改善工程 │89.08.04│ 伍益 │ 吉崧、德森 │ 936000 │ 990000 │├──────────────────┼────┼────┼───────┼─────┼─────┤│大城鄉永光排水改善工程 │89.08.04│ 伍益 │ 總興、木山 │ 954000 │ 990000 │├──────────────────┼────┼────┼───────┼─────┼─────┤│大城鄉尤厝排水改善工程 │89.08.04│ 佑新 │ 德森、木山 │ 940000 │ 985000 │├──────────────────┼────┼────┼───────┼─────┼─────┤│大城鄉下海墘排水改善工程 │89.08.09│ 日元 │ 久大、明生 │ 936000 │ 990000 │├──────────────────┼────┼────┼───────┼─────┼─────┤│大城鄉菜寮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8.09│ 上帆 │ 亞詮、日元 │ 948000 │ 990000 │├──────────────────┼────┼────┼───────┼─────┼─────┤│大城鄉西港排水楓港段改善工程 │89.08.09│ 居易 │ 萬伯、皇寶 │ 950000 │ 990000 │└──────────────────┴────┴────┴───────┴─────┴─────┘附件三─一彰化縣芳苑鄉公所辦理「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九項工程分析統計表┌──────────────────┬────┬────┬───────┬─────┬─────┬──────┐│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金額 │ 底價金額 │ 保證廠商 │├──────────────────┼────┼────┼───────┼─────┼─────┼──────┤│山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國寶 │ 全富、啟記 │ 840000 │ 882000 │ 金東、川友 │├──────────────────┼────┼────┼───────┼─────┼─────┼──────┤│王功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國寶 │ 豐田、敬華 │ 849000 │ 890000 │ 金東、川友 │├──────────────────┼────┼────┼───────┼─────┼─────┼──────┤│埤腳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金聯合 │ 權洋、川友 │ 835000 │ 890000 │ 泓裕、宜久 │├──────────────────┼────┼────┼───────┼─────┼─────┼──────┤│大同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豐田 │ 福崧 │ 840000 │ 890000 │金聯合、富彥│├──────────────────┼────┼────┼───────┼─────┼─────┼──────┤│路上大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泓裕 │ 宜久、金東 │ 840000 │ 890000 │金聯合、啟記│├──────────────────┼────┼────┼───────┼─────┼─────┼──────┤│永興排水改善工程 │89.05.01│ 正吉 │ 立益、金東 │ 839000 │ 890000 │ 長億、木山 │├──────────────────┼────┼────┼───────┼─────┼─────┼──────┤│復興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聖益 │ 德森、詠泰 │ 380000 │ 390000 │ 立益、木山 │├──────────────────┼────┼────┼───────┼─────┼─────┼──────┤│十三戶三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聖益 │ 正松、肇益 │ 850000 │ 890000 │ 立益、木山 │├──────────────────┼────┼────┼───────┼─────┼─────┼──────┤│八洲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伍益 │ 佑新、居易 │ 840000 │ 890000 │ 金東、木山 │├──────────────────┼────┼────┼───────┼─────┼─────┼──────┤│十三戶一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伍益 │ 國寶、億隆霖 │ 850000 │ 900000 │ 金東、木山 │├──────────────────┼────┼────┼───────┼─────┼─────┼──────┤│成美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立益 │ 宏松、政統 │ 840000 │ 890000 │ 尚品、金東 │├──────────────────┼────┼────┼───────┼─────┼─────┼──────┤│萬興排水支線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總興 │ 匯鴻、景瀚 │ 840000 │ 890000 │ 金東、漢寶 │├──────────────────┼────┼────┼───────┼─────┼─────┼──────┤│海尾一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總興 │ 彰茂、詠泰 │ 840000 │ 880000 │ 金東、漢寶 │├──────────────────┼────┼────┼───────┼─────┼─────┼──────┤│新寶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吉崧 │ 正松、泓裕 │ 850000 │ 880000 │ 總興、佑新 │├──────────────────┼────┼────┼───────┼─────┼─────┼──────┤│十戶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尚品 │ 正吉、金聯合 │ 830000 │ 890000 │ 漢寶、總興 │├──────────────────┼────┼────┼───────┼─────┼─────┼──────┤│八洲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5.02│ 漢寶 │ 立松、悟禪 │ 840000 │ 890000 │ 吉崧、佑新 │├──────────────────┼────┼────┼───────┼─────┼─────┼──────┤│海尾二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2│ 木山 │ 丸和、順榮 │ 840000 │ 880000 │ 佑新、伍益 │├──────────────────┼────┼────┼───────┼─────┼─────┼──────┤│崙腳寮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伍益 │ 龍贏、宏松 │ 840000 │ 890000 │ 佑新、木山 │├──────────────────┼────┼────┼───────┼─────┼─────┼──────┤│萬興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伍益 │ 正吉、泓裕 │ 830000 │ 890000 │ 佑新、木山 │├──────────────────┼────┼────┼───────┼─────┼─────┼──────┤│十三戶二排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伍益 │ 丸和、營泰 │ 850000 │ 890000 │ 佑新、木山 │├──────────────────┼────┼────┼───────┼─────┼─────┼──────┤│草湖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立益 │ 漢寶、正吉 │ 850000 │ 890000 │ 聖益、吉崧 │├──────────────────┼────┼────┼───────┼─────┼─────┼──────┤│舊趙甲支線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尚品 │ 億隆霖、肇益 │ 840000 │ 890000 │ 金東、總興 │├──────────────────┼────┼────┼───────┼─────┼─────┼──────┤│復興排水支線改善工程 │89.05.05│ 漢寶 │ 正吉、立松 │ 830000 │ 890000 │ 金東、佑新 │├──────────────────┼────┼────┼───────┼─────┼─────┼──────┤│後港溪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木山 │ 立益 │ 830000 │ 880000 │ 吉崧、尚品 │├──────────────────┼────┼────┼───────┼─────┼─────┼──────┤│沙山溪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木山 │ 德森、金東 │ 840000 │ 880000 │ 吉崧、尚品 │├──────────────────┼────┼────┼───────┼─────┼─────┼──────┤│成美幹線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吉崧 │ 彰茂、國寶 │ 830000 │ 880000 │ 聖益、木山 │├──────────────────┼────┼────┼───────┼─────┼─────┼──────┤│舊趙甲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佑新 │ 營泰、鴻陞 │ 850000 │ 890000 │ 木山、尚品 │├──────────────────┼────┼────┼───────┼─────┼─────┼──────┤│國光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詠泰 │ 德森、金聯合 │ 850000 │ 890000 │ 漢寶、總興 │├──────────────────┼────┼────┼───────┼─────┼─────┼──────┤│火炎溝排水改善工程 │89.05.05│ 詠泰 │ 金東、丸宜 │ 840000 │ 890000 │ 漢寶、總興 │└──────────────────┴────┴────┴───────┴─────┴─────┴──────┘附件三─二彰化縣芳苑鄉公所辦理「第二牛車橋災修工程」招標分析統計表┌──────────────────┬────┬────┬────────┬────┬────┬───┐│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得標金額│底價金額│備 註│├──────────────────┼────┼────┼────────┼────┼────┼───┤│第二牛車橋災修工程 │89.02.03│ 聖益 │營泰、立益、吉崧│00000000│00000000│ │└──────────────────┴────┴────┴────────┴────┴────┴───┘附件四─一彰化縣田尾鄉公所辦理「彰八三線道路改善工程」等七項工程分析統計表┌──────────────────┬────┬────┬───────┬─────┬─────┬──────┬────────┐│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金額 │ 底價金額 │ 保證廠商 │停工申請收文日期│├──────────────────┼────┼────┼───────┼─────┼─────┼──────┼────────┤│彰83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吉崧 │ 尚品、金東 │ 0000000 │ 0000000 │ 立益、聖益 │88.08.16(7502) │├──────────────────┼────┼────┼───────┼─────┼─────┼──────┼────────┤│彰87之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長成 │ 吉崧、金東 │ 0000000 │ 0000000 │ 聖益、木山 │88.08.16(7503) │├──────────────────┼────┼────┼───────┼─────┼─────┼──────┼────────┤│彰89之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尚品 │ 聖益、木山 │ 0000000 │ 0000000 │ 立益、長成 │88.08.16(7504) │├──────────────────┼────┼────┼───────┼─────┼─────┼──────┼────────┤│彰153之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聖益 │ 吉崧、長成 │ 0000000 │ 0000000 │ 立益、金東 │88.08.16(7505) │├──────────────────┼────┼────┼───────┼─────┼─────┼──────┼────────┤│彰141之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聖益 │ 木山、長成 │ 0000000 │ 0000000 │ 立益、吉崧 │88.08.16(7506) │├──────────────────┼────┼────┼───────┼─────┼─────┼──────┼────────┤│彰146之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金東 │ 聖益、吉崧 │ 0000000 │ 0000000 │ 木山、長成 │88.08.16(7507) │├──────────────────┼────┼────┼───────┼─────┼─────┼──────┼────────┤│彰141線道路改善工程 │88.06.03│ 木山 │ 吉崧、金東 │ 0000000 │ 0000000 │ 聖益、立益 │88.08.16(7509) │└──────────────────┴────┴────┴───────┴─────┴─────┴──────┴────────┘附件四─二彰化縣田尾鄉公所辦理「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等二十項工程分析統計表┌──────────────────┬────┬────┬───────┬─────┬─────┬──────┐│ 工程名稱 │開標日期│得標廠商│ 其他投標廠商 │ 得標金額 │ 底價金額 │ 保證廠商 │├──────────────────┼────┼────┼───────┼─────┼─────┼──────┤│新厝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聖益 │ 總興、吉崧 │ 900000 │ 950000 │ 木山、尚品 │├──────────────────┼────┼────┼───────┼─────┼─────┼──────┤│福田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聖益 │ 尚品、漢寶 │ 900000 │ 950000 │ 木山、總興 │├──────────────────┼────┼────┼───────┼─────┼─────┼──────┤│仁里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聖益 │ 佑新、木山 │ 910000 │ 960000 │ 吉崧、金東 │├──────────────────┼────┼────┼───────┼─────┼─────┼──────┤│海豐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伍益 │ 吉崧、漢寶 │ 890000 │ 950000 │ 雄發、富彥 │├──────────────────┼────┼────┼───────┼─────┼─────┼──────┤│南鎮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伍益 │ 尚品、木山 │ 880000 │ 930000 │ │├──────────────────┼────┼────┼───────┼─────┼─────┼──────┤│北鎮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6.30│ 總興 │ 立益、佑新 │ 850000 │ 890000 │ 金東、尚品 │├──────────────────┼────┼────┼───────┼─────┼─────┼──────┤│田尾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聖益 │ 吉崧、尚品 │ 893000 │ 945000 │ 裕新、協立 │├──────────────────┼────┼────┼───────┼─────┼─────┼──────┤│北曾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伍益 │ 木山、吉崧 │ 880000 │ 930000 │ │├──────────────────┼────┼────┼───────┼─────┼─────┼──────┤│新生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立益 │ 金東、尚品 │ 826000 │ 870000 │ 木山、總興 │├──────────────────┼────┼────┼───────┼─────┼─────┼──────┤│饒平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總興 │ 立益、詠泰 │ 890000 │ 950000 │ 立益、尚品 │├──────────────────┼────┼────┼───────┼─────┼─────┼──────┤│正義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佑新 │ 總興、木山 │ 850000 │ 860000 │ 日元、肇益 │├──────────────────┼────┼────┼───────┼─────┼─────┼──────┤│陸豐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金東 │ 立益、佑新 │ 840000 │ 890000 │ 木山、尚品 │├──────────────────┼────┼────┼───────┼─────┼─────┼──────┤│打簾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13│ 金東 │ 吉崧、漢寶 │ 860000 │ 910000 │ 立益、尚品 │├──────────────────┼────┼────┼───────┼─────┼─────┼──────┤│南曾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聖益 │ 詠泰、佑新 │ 893000 │ 940000 │ 裕新、協立 │├──────────────────┼────┼────┼───────┼─────┼─────┼──────┤│溪頂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伍益 │ 佑新、金東 │ 903000 │ 950000 │ 雄發、富彥 │├──────────────────┼────┼────┼───────┼─────┼─────┼──────┤│新興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伍益 │ 金東、總興 │ 884000 │ 930000 │ │├──────────────────┼────┼────┼───────┼─────┼─────┼──────┤│豐田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總興 │ 詠泰、聖益 │ 885000 │ 930000 │ 金東、尚品 │├──────────────────┼────┼────┼───────┼─────┼─────┼──────┤│柳鳳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佑新 │ 金東、詠泰 │ 903000 │ 950000 │ 日元、肇益 │├──────────────────┼────┼────┼───────┼─────┼─────┼──────┤│睦宜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5│ 金東 │ 立益、佑新 │ 913000 │ 960000 │ │├──────────────────┼────┼────┼───────┼─────┼─────┼──────┤│溪畔村排水改善工程 │89.07.26│ 伍益 │ 木山、吉崧 │ 808000 │ 850000 │ 雄發、富彥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日期:2005-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