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О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壹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卷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 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王 宣 雄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