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
公 訴 人 臺灣彰被 告 W○○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三八二、八一七七號、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五、三四三號),及移送併案審理(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六三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W○○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叁年,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附表三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W○○與n○○、亥○○(均係共同被告,業經本院審結)及玄○○(另案由本院審理中)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六時起至同年九月十四日七時許止,由n○○㩦帶其所有或W○○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作為竊車工具,由W○○負責開車搭載n○○、亥○○或玄○○,尋找車輛為作案目標,找到後,由W○○、亥○○或玄○○(各詳如附表)把風,n○○下車以六角板手,分別在臺北縣市、臺中縣市、彰化縣、南投縣及高雄縣市等地,竊取B○○等人所有或持有之自小客貨車等財物後(竊盜時間、地間、手法、竊得財物、被害人姓名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竊得上揭自小客貨車後,n○○、亥○○、W○○、玄○○則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概括之犯意聯絡,推由W○○、亥○○及玄○○以被害人車上所留之電話號碼等資料,與被害人聯絡,並於電話中向被害人B○○等人恐嚇稱:如欲取回失竊車輛,需按指示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以贖回,否則將把該汽車燒掉或解體等語,致各該被害人恐車輛遭解體而生畏懼之心,依其等指示將錢匯入所提供之⑴萬泰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東穎;⑵中國農民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顏德福;⑶高雄市農會新莊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俞寶成;⑷華南銀行清水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楊嫦慧;⑸遠東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陳榮宗;⑹土地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林世琮;⑺中國信託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張隆賓;⑻第一商業銀行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柯清聯(以上
帳戶係W○○透過報紙分類廣告以約八千元不等之代價購得,供n○○、W○○、亥○○使用);⑼第一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陳明斌;⑽遠東商業銀行公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洪鎮邦(以上帳戶係由玄○○透過報紙分類廣告購得,供n○○、W○○、玄○○使用)等人頭帳戶,以便匯款,經雙方議價後,使B○○等人分別匯入一萬五千元至五萬元不等之金額至前揭帳戶(詳附表一、二所示),待匯入人頭帳戶後,即由W○○與亥○○、或與玄○○負責提領款項,再將款項平分花用,W○○、n○○、亥○○及玄○○均賴此竊盜進而恐嚇取財所得維生,而以之為常業。嗣於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凌晨四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街○○○號,W○○、n○○及亥○○三人,正以前揭方法竊取天○○所有車號00-0000號自小貨車之際,為天○○發現報警處理,經警在該址查獲W○○、n○○、亥○○三人,並在W○○身上及其駕駛之車號00-0000自用小客車上扣得W○○、n○○及亥○○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詳如附表三所示)。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呈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移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 由
一、右揭附表一、二所示犯罪事實,業據被告W○○迭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審理時坦承不諱,並經共同被告n○○於警訊、偵查及本院調查中供證明確,附表二之部分復據共同被告玄○○於本院調查時到庭證述屬實,且核與被害人B○○、g○、巳○○、T○○、己○○、Y○○、寅○○○、F○○、午○○、辰○○、酉○○、黃○○、h○○、o○○、I○○、D○○、卯○○、a○○、k○○、e○○、U○○、p○○、V○○、庚○○、J○○、申○、R○○、A○○、壬○○、P○○、地○○、j○○、乙○○、辛○○、L○○、f○○、G○○、q○○、O○○、吳秋因、戊○○、N○○、b○○、戌○○○、李建和、E○○、X○○、l○○、丁○○、丑○○、宙○○、m○○、c○○、未○所、甲○○、S○○、宇○○、丙○○、Z○○、Q○○、C○○、K○○、莊東旺、H○○、子○○、癸○○、d○○、M○○及i○○等人於警訊時指述被竊車勒贖之情節相符,復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個別查詢報表-查詢車輛認可資料、贓物認領保管單、匯款單據回條及中國農民銀行、高雄市農會、遠東商業銀行、華南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往來交易明細表附卷可按,並有附表三所示之小紙條、記事簿等物扣案足資佐證。且共同被告亥○○於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警訊中自承:「由n○○下手偷車,我與W○○負責打電話領錢,只有我們三人沒有共犯在逃」、「(問:你負責之帳戶姓名為何?帳號為何?)姓名為林世琮,帳號為000000000000,為土地銀行高雄縣五甲分行」、「我打電話給被害者告訴其失竊車輛在我手中,然後我開價由被害人自行選擇,若被害人同意付錢,我們等到錢匯進帳戶內才告訴被害者失竊車輛停放何處」、「我是以公共電話打給車主說:你的車子被我們偷了現在我這裏,我便開價經車主討價還價後,認價格可以接受,便給對方林世琮帳戶及帳號,等我領到錢後便告知車主放車地點...」(彰警分刑字第一三四九八號卷,第十六至十八頁),並於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警訊中供稱:「是W○○、n○○選定作案目標(車輛)竊取車輛得手後,由W○○以電話向被害人勒贖金錢,伺被害人將贖款滙入後,W○○與n○○朋分後,W○○再將所得朋分給我」等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五0三號卷,第三七至三八頁),復於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時供承:「(問:土地銀行的戶頭,是否你負責連絡車主?)是的,我分到四分之一,自九十年八月底起」、「我分到七、八萬,有連絡到五、六位車主」等語在卷(本院九十年度聲羈字第二七五號卷),另共同被告n○○亦於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警訊中供明:「我們三人是於九十年八月起開始合作進行竊車,勒贖工作,我都是負責竊取車輛再交由W○○與亥○○打電話向車主勒贖贖車金錢」、「只要我竊得車輛後就交由W○○、亥○○二人,我並且負責在車內找尋車主連絡電話,再由W○○與亥○○二人,打電話向被害車主勒贖贖金,只要贖金到達指定帳戶內,就由他們二人再向被害車主告知被竊車輛現在何處,勒贖所得之金錢我都是分配二分之一金錢,其餘所得贖金二分之一是W○○、亥○○所得,他們二人如何分配我就不清楚了」等語(彰警分刑字第一三四九八號卷,第七至八頁),於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警訊中稱:「我於九十年三、四月間與W○○、亥○○三人共組竊車恐嚇集團,犯案期間約月餘,至九十年五月底,W○○、亥○○二人負責恐嚇被害車主及提領恐嚇賍款,並由W○○駕駛自小客車載我外出選定作案目標犯案行竊...於九十年十月三十日我與W○○返回彰化區,由W○○邀亥○○在彰化地區實施竊車恐嚇勒贖案,於十一月一日凌晨四時二十五分許即為警方人員於彰化市犯案現場查獲我、W○○、亥○○三人」等語(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五0三號卷,第三九至四十頁),及被告W○○亦於九十年十一月九日警訊中表示:「當時我們共有三人,我是負責駕駛RX-二0五七號搭載亥○○...,其中n○○下車偷車,亥○○負責把風,我負責開車接應,如果竊車不成功或被他人發現便立即開車搭載他們二人逃逸,我們準備竊車後向車主勒贖金錢,因被查獲而未成功」、「我們三人除了今日欲竊取之自小貨車00-0000未成外,我們三人已竊取非常多的車輛,我們平均每二天便犯案一次,每次出門三個人竊取二輛車均得手,我們大約從九十年八月中旬開始犯案至今日為警查獲,警方在我皮包內找到一紙條上記載有自小客車YJ-九四五六號及C七-○三九五號及我記事簿找到ZV-八六五號、K三-三九一九號這四輛車我記得是我們竊取的...我們三人係朋友關係,三人均參與策劃並同時犯案...」等語(彰警分刑字第一三四九八號卷,第一至二頁),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警訊中供稱:被害人申○、R○○、A○○、壬○○、P○○、地○○、j○○、乙○○、辛○○、L○○、f○○、G○○、q○○、O○○、吳秋因、戊○○及N○○等之十七件竊盜恐嚇取財案件,均係伊與n○○、亥○○等三人共同犯之等語(彰警分刑字第一四二七七號卷,第一至二頁),並於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時供稱:「(問:你有無和n○○、亥○○於九十年十一月一日四時三十五分,在彰化市○○里○○街○○○號前偷車被查獲?)我和n○○、亥○○一起去偷,是n○○下手偷的,我負責開車接應,亥○○把風,從九十年八月起和n○○一起去偷,我負責連絡被害人,銀行的戶頭是我去買戶頭的,一為土地銀行,一為中國信託」、「(問:你們去偷車後,是否打電話給車主,要車主付款?)都是由我及亥○○連絡,中國信託帳戶由我連絡」、「我們得款項,在土地銀行是亥○○連絡的,亥○○分四分之一,我也分四分之一,n○○分二分之一,中國信託由我和n○○各二分之一」、「(問:你們如何知道車主的電話?)從車上找的,最後一次是亥○○去把風的」等語(本院九十年度聲羈字第二七五號卷),經核被告W○○及n○○歷次所陳互相吻合,且就犯案手法細節描述甚詳,並對於如何分配贖款所供一致,顯非虛構,自堪採信。綜上,被告W○○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W○○前揭犯行,應堪認定。
二、按刑事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反覆以同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亦即恃犯罪以維生,縱令同時兼操其他職業,仍無礙其為常業犯罪。本件被告W○○與共同被告n○○、亥○○及玄○○共犯如附表所列之竊盜及恐嚇取財犯行,短短數月間,恐嚇被害所得甚鉅,顯足恃此維生,縱被告W○○另有其他職業,亦難解其等恃竊取汽車向被害人恐嚇取財維生之常業犯。核被告W○○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常業竊盜罪、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及同條第三項、第一項之恐嚇取財未遂罪(附表一編號四十、四六被害人王柄南、天○○部分),被告W○○所為上開常業竊盜、恐嚇取財犯行,與共同被告亥○○(就附表一所示之犯行)、n○○、玄○○(就附表二所示之犯行)間,互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各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W○○所犯恐嚇取財罪、恐嚇取財未遂罪間,時間緊接,觸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所為,為連續犯,應以恐嚇取財既遂之一罪論。而被告W○○所為前開常業竊盜罪、恐嚇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各從一重之常業竊盜罪處斷。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為丁瑞香、德成商店、A○○、楊美華、P○○、陳麗娟部分及移送併辦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與業經起訴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亦應一併審理。爰審酌被告W○○所犯如附表所示多達七十餘件犯行,惡性重大,及其犯罪之動機、方法、手段及犯罪所生危害社會秩序之程度,暨事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又審酌被告W○○尚值壯年,不思努力工作,竟以犯竊盜罪為常業,對社會大眾之財產有嚴重之危害,所犯案件數量甚多,影響社會治安甚大,均爰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以資矯治(公訴人於此援引刑法第九十條之規定聲請宣告強制工作,尚有未洽,附此敘明)。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為被告W○○,及共同被告n○○、亥○○所有,業據其供明在卷,且該等物品係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已如前述,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宣告沒收之。
三、又公訴意旨認被告W○○、n○○、亥○○另於九十年九月某日在彰化縣彰化市○○路○○○號附近空地共同竊取營業大貨車拖車頭,並向車主恐嚇二萬元既遂,而認被告三人就此另涉有常業竊盜及恐嚇取財罪嫌等語,惟此部分常業竊盜、恐嚇取財犯行,業據共同被告亥○○所否認,卷內亦無相關被害人及車籍資料足資佐證,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認定被告W○○、n○○、亥○○涉犯此部分常業竊盜、恐嚇取財犯行,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揭犯罪事實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條、第五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嘉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欽 章法 官 石 馨 文法 官 郭 麗 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施 嘉 玫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七 日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行為人:n○○、W○○、亥○○匯入帳戶:
⑴萬泰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李東穎⑵中國農民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顏德福⑶高雄市農會新莊分部,帳號0000000000000,戶名俞寶成⑷華南銀行清水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戶名楊嫦慧⑸遠東商業銀行文心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陳榮宗⑹土地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林世琮⑺中國信託銀行板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張隆賓⑻第一商業銀行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柯清聯┌───┬───────────┬──────────────────────┬──────┬──────────┬───────┐│編號 │ 時 間│ 地 點 │被害人及被恐│ 客 體 │ 勒贖金額 ││ │ │ │嚇者 │ │(新臺幣) │├───┼───────────┼──────────────────────┼──────┼──────────┼───────┤│1 │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六│ 彰化縣○○鎮○○路○段○○○號前 │車主:B○○│車號00-0000 自小貨車│ 二萬五千元 ││ │時 │ │被恐嚇者:胡│ │ ││ │ │ │煥呈 │ │ │├───┼───────────┼──────────────────────┼──────┼──────────┼───────┤│2 │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 │ 彰化縣○○鄉○○路○○○號 │車主:g○ │車號:00-0000 │三萬元 ││ │四時許 │ │被恐嚇者:蔡│自小貨車 │ ││ │ │ │晟 │ │ │├───┼───────────┼──────────────────────┼──────┼──────────┼───────┤│3 │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七│ 彰化縣○○鎮○○路○段○○○號前 │車主:T○○│車牌00-0000自小客貨 │二萬零一百元 ││ │時 │ │被恐嚇者:程│車 │ ││ │ │ │武男 │ │ │├───┼───────────┼──────────────────────┼──────┼──────────┼───────┤│4 │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二│ 彰化縣○○鎮○○路○段○○○巷○○弄○號前 │車主:巳○○│車號00-0000自小貨車 │二萬元 ││ │十三時許 │ │被恐嚇者:周│ │ ││ │ │ │瑞崇 │ │ │├───┼───────────┼──────────────────────┼──────┼──────────┼───────┤│5 │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二│彰化縣○○鄉○○路○段○○○號前 │車主:Y○○│車號00-000自小貨車 │五萬元 ││ │ │ │被恐嚇者:黃│ │ ││ │ │ │鴻欽 │ │ │├───┼───────────┼──────────────────────┼──────┼──────────┼───────┤│6 │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八日二│彰化縣彰化市○○路○○○巷三一二之二號前 │車主及被恐嚇│車號000000 號自小 │四萬元 ││ │時 │ │者:己○○ │貨車 │ │├───┼───────────┼──────────────────────┼──────┼──────────┼───────┤│7 │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 彰化縣○○鎮○○路與和平路口 │車主:好杰商│J2-6833自小貨車 │三萬元 ││ │ │ │行 │ │ ││ │ │ │被恐嚇者:吳│ │ ││ │ │ │許碧娥 │ │ │├───┼───────────┼──────────────────────┼──────┼──────────┼───────┤│8 │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三時│台中縣○○鄉○○路○段○○○號前 │車主:丁瑞香│車號00-0000 自小貨車│三萬元 ││ │許 │ │被恐嚇者:林│ │ ││ │ │ │遷 │ │ │├───┼───────────┼──────────────────────┼──────┼──────────┼───────┤│9 │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十│南投縣竹山鎮桂林里中正巷二七號之二七前 │車主德成商店│車號:00-0000 │二萬元 ││ │三時許 │ │被恐嚇者:陳│自小貨車 │ ││ │ │ │德成 │ │ │├───┼───────────┼──────────────────────┼──────┼──────────┼───────┤│10 │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十│彰化市○○路家樂福前 │車主:A○○│車號00-0000自小貨車 │二萬元 ││ │七時許 │ │被恐嚇者:柯│ │ ││ │ │ │朝金 │ │ │├───┼───────────┼──────────────────────┼──────┼──────────┼───────┤│11 │民國九十年七月某日凌晨│彰化縣彰化市○○○路○○○巷○號 │車主:陳英杰│車號:00-0000 │二萬元 ││ │三時許 │ │被恐嚇者:張│自小貨車 │ ││ │ │ │尚至 │ │ │├───┼───────────┼──────────────────────┼──────┼──────────┼───────┤│12 │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十三│彰化縣○○鄉○○村○○○路 │車主:楊美華│車牌00-0000自小客貨 │五千元 ││ │時許 │ │被恐嚇者:吳│車 │ ││ │ │ │安彬 │ │ │├───┼───────────┼──────────────────────┼──────┼──────────┼───────┤│13 │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十三│彰化市○○里○○街○○號旁 │車主:P○○│車號00-0000自小貨車 │二萬零五十元 ││ │時許 │ │被恐嚇者:陳│ │ ││ │ │ │碧雪 │ │ │├───┼───────────┼──────────────────────┼──────┼──────────┼───────┤│14 │民國九十年七月十日六時│彰化縣○○鄉○○村○○路○○○號前 │車主:陳麗娟│車號00-0000 號自小 │一萬五千元 ││ │許 │ │被恐嚇者:林│貨車 │ ││ │ │ │信記 │ │ │├───┼───────────┼──────────────────────┼──────┼──────────┼───────┤│15 │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九日 │彰化縣○○鎮○○路○○○巷○號 │車主:鉅鎬企│OE-7857自小貨車 │四萬元 ││ │ │ │業股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被恐嚇者:張│ │ ││ │ │ │秉雄 │ │ │├───┼───────────┼──────────────────────┼──────┼──────────┼───────┤│16 │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彰化縣○村鄉○○村○○路十五之二六號前 │車主及 │車號00-0000自小貨車 │二萬元 ││ │上午 │ │被恐嚇者: │ │ ││ │ │ │j○○ │ │ │├───┼───────────┼──────────────────────┼──────┼──────────┼───────┤│17 │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彰化縣○村鄉○○路○段○○○號前 │車主:許聖銘│8H-5189自小客貨車 │二萬五千元 ││ │ │ │被恐嚇者:於│ │ ││ │ │ │雲祥 │ │ │├───┼───────────┼──────────────────────┼──────┼──────────┼───────┤│18 │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彰化縣○○鎮○○路溪湖國中前 │車主:祥煜企│ON-0716自小貨車 │四萬元 ││ │ │ │業有限公司 │ │ ││ │ │ │被恐嚇者:李│ │ ││ │ │ │鍚祥 │ │ │├───┼───────────┼──────────────────────┼──────┼──────────┼───────┤│19 │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彰化縣○○鄉○○村○○街○○○號前 │車主及被恐嚇│引擎號碼Z000000000 │二萬五千元 ││ │ │ │者:酉○○ │號之自小貨車 │ │├───┼───────────┼──────────────────────┼──────┼──────────┼───────┤│20 │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 │彰化縣彰化市○○里○○路○○○巷○弄○號 │車主:炳南工│車號:00-0000 │三萬元 ││ │ │ │程行 │自小貨車 │ ││ │ │ │被恐嚇者:施│ │ ││ │ │ │炳南 │ │ │├───┼───────────┼──────────────────────┼──────┼──────────┼───────┤│21 │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彰化縣彰化縣○○鄉○○村○○○段○○○號 │車主及被恐嚇│引擎號碼F230528Y │四萬五千元 ││ │ │ │者:h○○ │號之自小貨車 │ ││ │ │ │ │ │ │├───┼───────────┼──────────────────────┼──────┼──────────┼───────┤│22 │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 │彰化縣彰化市○○街○○○號 │車主:翊群精│車牌00-0000 │三萬元 ││ │ │ │機工業有限公│自小貨車 │ ││ │ │ │司 │ │ ││ │ │ │被恐嚇者:謝│ │ ││ │ │ │美惠 │ │ │├───┼───────────┼──────────────────────┼──────┼──────────┼───────┤│23 │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七時│台北縣○里鄉○○路○段○○○號前 │車主:萬通油│車號00-0000自小貨車 │三萬元 ││ │許 │ │墨公司 │ │ ││ │ │ │被恐嚇者: │ │ ││ │ │ │辛○○ │ │ │├───┼───────────┼──────────────────────┼──────┼──────────┼───────┤│24 │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八時│台北縣三重市○○路二十之八號前 │車主:御宴食│車號00-0000 │二萬元 ││ │許 │ │品行,被恐嚇│自小貨車 │ ││ ││ │者:乙○○ │ │ │├───┼───────────┼──────────────────────┼──────┼──────────┼───────┤│25 │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二日 │彰化縣彰化市○○里○○路○段○○○號前 │車主及被恐嚇│車號:00-0000號 │五萬元 ││ │ │ │者:I○○ │自小貨車 │ │├───┼───────────┼──────────────────────┼──────┼──────────┼───────┤│26 │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九│台北縣新店市○○路○○○號前 │車主:周錦霖│車號00-0000 │四萬五千元 ││ │時許 │ │被恐嚇者: │自小客貨車 │ ││ │ │ │L○○ │ │ │├───┼───────────┼──────────────────────┼──────┼──────────┼───────┤│27 │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八│台北縣○○鄉○○路○段○巷○○弄○○號前 │車主:北裕塑│車號00-0000 │四萬元 ││ │時許 │ │膠公司 │自小貨車 │ ││ │ │ │被恐嚇者: │ │ ││ │ │ │f○○ │ │ │├───┼───────────┼──────────────────────┼──────┼──────────┼───────┤│28 │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某│台北市○○區○○路○○○號前 │車主:寶弘商│車號00-0000 │三萬元 ││ │時 │ │行 │自小貨車 │ ││ │ │ │被恐嚇者: │ │ ││ │ │ │G○○ │ │ │├───┼───────────┼──────────────────────┼──────┼──────────┼───────┤│29 │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彰化縣○○鎮○○路○段○○○號 │車主:大騰興│車牌00-000號 │六萬元 ││ │ │ │業股份有限公│之自小貨車 │ ││ │ │ │司 │ │ ││ │ │ │被恐嚇者:高│ │ ││ │ │ │正一 │ │ │├───┼───────────┼──────────────────────┼──────┼──────────┼───────┤│30 │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彰化縣○○鄉○○村○○街○號 │車主:李碧桃│車牌00-0000 │三萬元 ││ │ │ │被恐嚇者:李│自小貨車 │ ││ │ │ │華真 │ │ │├───┼───────────┼──────────────────────┼──────┼──────────┼───────┤│31 │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台北市中和市民樂停車場旁 │車主:q○○│車號00-0000 │三萬元 ││ │上午 │ │被恐嚇者: │自小貨車 │ ││ │ │ │q○○ │ │ │├───┼───────────┼──────────────────────┼──────┼──────────┼───────┤│32 │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四日│台北市○○○路○○○號前 │車主:余旺 │車號00-0000 │三萬元 ││ │八時許 │ │被恐嚇者: │自小貨車 │ ││ │ │ │O○○ │ │ │├───┼───────────┼──────────────────────┼──────┼──────────┼───────┤│33 │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號 │車主:水無痕│車號:00-0000號 │四萬元 ││ │某時 │ │企業有限公司│自小貨車 │ ││ │ │ │被恐嚇者:詹│ │ ││ │ │ │益權 │ │ │├───┼───────────┼──────────────────────┼──────┼──────────┼───────┤│34 │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五│彰化市○○○路與永安街口 │車主:山永欣│車號00-000 │二萬元 ││ │時許 │ │交通公司 │自小貨車 │ ││ │ │ │被恐嚇者: │ │ ││ │ │ │吳秋因 │ │ │├───┼───────────┼──────────────────────┼──────┼──────────┼───────┤│35 │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某│彰化縣彰化市○○里○○路○○○號 │車主:和悅有│車牌:00-0000號自小│四萬元 ││ │時 │ │限公司 │貨車 │ ││ │ │ │被恐嚇者:賴│ │ ││ │ │ │銘棟 │ │ │├───┼───────────┼──────────────────────┼──────┼──────────┼───────┤│36 │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五│台中縣○○鎮○○○路二之六六號前 │車主:百辰機│車號00-0000 │二萬元 ││ │時許 │ │械公司 │自小貨車 │ ││ │ │ │被恐嚇者: │ │ ││ │ │ │戊○○ │ │ │├───┼───────────┼──────────────────────┼──────┼──────────┼───────┤│37 │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七│台中縣○○鄉○○村○○街與大新街口 │車主:崧吉實│車牌00-0000 │五萬元 ││ │時許 │ │業公司 │自小貨車 │ ││ │ │ │被恐嚇者: │ │ ││ │ │ │N○○ │ │ │├───┼───────────┼──────────────────────┼──────┼──────────┼───────┤│38 │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彰化縣彰化市○○路○段○○○巷○○○號旁空地│車主及被恐嚇│車號:00-0000 │三萬元 ││ │凌晨三時 │ │者:e○○ │自小貨車 │ │├───┼───────────┼──────────────────────┼──────┼──────────┼───────┤│39 │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彰化縣○○鄉○○街○○○巷口 │車主:丞美企│車牌:00-0000 │二萬五千一百元││ │某時 │ │業有限公司 │自小貨車 │ ││ │ │ │被恐嚇者:黃│ │ ││ │ │ │美華 │ │ │├───┼───────────┼──────────────────────┼──────┼──────────┼───────┤│40 │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高雄市○○區○○○路○○○巷十九之一號 │高昌工程有限│車牌號碼:00-0000 │未遂 ││ │凌晨零時 │ │公司 │自小貨車 │ ││ │ │ │被恐嚇者:王│ │ ││ │ │ │柄南 │ │ │├───┼───────────┼──────────────────────┼──────┼──────────┼───────┤│41 │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高雄縣路○鄉○○村○○路○○○巷○○○號前 │日大工程股份│車牌號碼:00-0000 │二萬元 ││ │凌晨四時許 │ │有限公司 │自小貨車 │ ││ │ │ │被恐嚇者:黃│ │ ││ │ │ │元上 │ │ │├───┼───────────┼──────────────────────┼──────┼──────────┼───────┤│42 │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高雄縣○○鎮○○路○號 │車主:明鼎工│車牌:00-0000號 │二萬元 ││ │ │ │業股份有限公│自小貨車 │ ││ │ │ │司 │ │ ││ │ │ │被恐嚇者:謝│ │ ││ │ │ │素雲 │ │ │├───┼───────────┼──────────────────────┼──────┼──────────┼───────┤│43 │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九日│高雄縣○○鄉○○村○○路○號前 │V○○ │車牌號碼:00-0000 │三萬元 ││ │凌晨四時許 │ │ │自小客車 │ │├───┼───────────┼──────────────────────┼──────┼──────────┼───────┤│44 │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凌│高雄縣○○鄉○○里○○○路○○○號 │車主:萬弘企│車牌號碼:00-000 │五萬元 ││ │晨零時 │ │業行洪正田 │自用大貨車 │ ││ │ │ │被恐嚇者:王│ │ ││ │ │ │輝榮 │ │ │├───┼───────────┼──────────────────────┼──────┼──────────┼───────┤│45 │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凌│高雄縣燕巢鄉深水村湖內巷一一四號 │J○○ │車牌號碼:00-0000 │二萬元 ││ │晨四時 │ │ │自小客車 │ ││ │ │ │ │ │ │├───┼───────────┼──────────────────────┼──────┼──────────┼───────┤│46 │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 │彰化縣彰化市○○街○○○號 │車主:天○○│車號00-0000 │未遂 ││ │ ││ │自小貨車 │ │└───┴───────────┴──────────────────────┴──────┴──────────┴───────┘附表二:
行為人:W○○、n○○、玄○○使用帳戶:
⑴第一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戶名陳明斌⑵遠東商業銀行公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戶名洪鎮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