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公設辯護人 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國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乙○○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乙○○因妨害國幣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所犯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之重罪,且其供認確有參與部分犯行,其犯嫌至為重大,是原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原羈押屆滿前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葛 永 輝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法院書記官 施 惠 卿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